一、《方案》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统筹抓好《开阳县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SL-01-05地块房屋搬迁工作,确保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搬迁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搬迁人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本项目房屋搬迁范围有哪些?
答:以《开阳县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SL-01-05地块前期用地红线示意图》为房屋搬迁范围。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主要内容有房屋搬迁范围、房屋搬迁主体、房屋搬迁部门、房屋搬迁实施单位、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式及时限、房屋搬迁补偿安置依据、被搬迁房屋、企业厂房用途和面积的确定、搬迁补偿安置方式及价值确认标准、评估机构的选定、住房改为非住房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职工失业补助、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交房手续处理、
过渡方式及不能按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处理、法律责任。
四、《方案》房屋搬迁补偿要解决的问题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要解决的问题及注意事项有明确房屋搬迁的范围、补偿资金、补偿标准、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等问题。
五、房屋搬迁补偿执行标准是什么?
答:开阳县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SL-01-05地块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标准。
六、本项目房屋搬迁有哪些安置方式有哪些?
答:本项目房屋搬迁有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七、房屋评估价格的来源是什么?
答: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3〕26号)文件建设用地征地标准经确权后按实际面积进行补偿;《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开阳县搬迁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开府发〔2025〕13号)。
八、《方案》有哪些奖励政策?
答:(一)房屋奖励:在《开阳县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SL-01-05地块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期限内签约的,按被搬迁房屋价值的30%给予奖励(含住房改为非住房补偿)。
(二)自搬迁决定公告发布后,积极配合房屋搬迁签约、搬家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签约奖励:自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含第20日)内签约的,给予限时签约奖励,按被搬迁住房(含住改非)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签约奖励,签约奖励最终不得高于2万元;21日至30日内(含第30日)签约的,按被搬迁住房(含住改非)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签约奖励,签约奖励最终不得高于1万元。
2.搬迁奖励:签约后15日内搬迁交房并由双流镇出具交房验收单的住房(含住改非)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搬迁奖励,搬迁奖励最终不得高于3万元。
3.自主安居奖励:被搬迁人根据自身需求,自愿放弃产权调换选择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被搬迁房屋(含住改非)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一次性自主安居奖励。
4.自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过30日以后签约的不享受上述奖励、补助。
九、《方案》签约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应提供所涉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共有权证原件、土地使用权原件和其他与建房相关的权证原件,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复印件。
十、被搬迁房屋、企业厂房用途和面积怎么确定?
答:被搬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建筑面积、性质用途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下同)为依据。非本村户籍(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涉及分户的安置户的确定,以双流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为准。土地性质不明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进行确定。未登记建筑由县确权领导小组确权后进行搬迁补偿。企业厂房和相关构筑物权属及合法性认定,由县行业主管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国家税务总局开阳分局、双流镇人民政府出具认定意见,报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提供给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值经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给予搬迁补偿。房屋、构筑物、附属设施以及企业建筑物补偿安置面积以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面积为准。搬迁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构筑物和突击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
十一、搬迁补偿安置方式及价值确认标准是什么?
答:(一)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按评估标准执行。
2.被搬迁人与搬迁人达成协议后,由搬迁人一次性兑付货币补偿费。
3.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价值根据《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开阳县搬迁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开府发〔2025〕13号)文件补偿标准和本方案中明确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4.房屋及附属设施占地(圈舍、厕所、简易棚、活动板房、钢架棚及其他用房)补偿按《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3〕26号)文件建设用地征地标准经确权后按实际面积进行补偿。
5.涉及被搬迁人院落内苗木、林木等由自然资源局、村(居)对林木类别、数量进行复核并审核签字盖章,补偿标准根据《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开阳县搬迁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开府发〔2025〕13号)文件执行,未明确补偿标准的,以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作为补偿依据。
(二)产权调换
1.贵州开阳经济开发区提供的干田坝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被搬迁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均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附属设施不计入产权调换房面积,一律以货币进行补偿。
2.安置房按原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等量调换(附属设施不计入),如果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被搬迁人原住宅建筑面积的,超过0-10平方米的按1000元/平方米购买(含10平方米),超过10-20平方米的(含20平方米),按本项目安置房评估价的80%进行结算。超过2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进行结算。
3.住房保障。被搬迁人的房屋用途为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在本县是唯一住房,经属地政府核实同意出具证明,给予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产权调换房进行住房保障;产权调换房屋超出45平方米部分,由被搬迁人按照上述2之规定补款。
4.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安置房产权办理涉及税费由被搬迁人自行承担。
(三)搬家过渡补助费
1.搬迁费
搬家补助。选择全货币补偿的,每户一次性补助搬家费用80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按2次搬家计算,一次性补助搬家费16000元。
2.安置费
(1)实行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且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费按住宅每月每平方米5元、计发30个月。
(2)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按住宅每月每平方米5元、计发3个月。
(3)被搬迁人系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按照第1、2项规定标准提高10%的比例计发临时安置费。
(四)涉及被搬迁人的大型机械设备、大宗物资等搬迁费用的补助,由评估机构出具评估价值,经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给予搬迁补偿。
十二、评估机构的选定有哪些?
答:评估机构由被搬迁人选定,半数以上被搬迁人选定的为项目评估单位。未选定评估机构的,由被搬迁人和搬迁实施单位协商选定评估机构。
十三、住房改为非住房的补偿有哪些?
答:被搬迁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用途为住宅或经认定为合法住宅,但已改变为营业用房,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应适当提高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价值的补偿:
(一)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申报纳税记录;
(二)房屋权属证书所载的地点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可以适当提高补偿的情形和标准: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营业用房进行补偿,参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16号)第四条规定的标准给予住房改为非住房的补偿。改变房屋用途,按规定应当缴纳国家税收和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人应当依法纳税和补交土地收益金。
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至2001年11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前已改变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在住宅用房房屋价值的基础上增加50%的补偿金额;
3.2001年11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后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在住宅用房房屋价值的基础上增加20%的补偿金额;
4.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至项目预搬迁公告发布一年以前改变用途的,在住宅用房房屋价值的基础上增加15%的补偿金额。
5.预搬迁公告发布前后改变用途的,不增加补偿。
住改非补偿以双流镇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上述条件经认定后的实际经营面积作为补偿依据。
十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哪些?
答:(一)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住房、非住房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无经营手续,但同时满足以下2,3条的,适当给予经营补助。
1.被搬迁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手续,证照地址与被搬迁房屋地址一致,并经县市场监管局、双流镇人民政府核实证明的;
2.房屋搬迁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并经县市场监管局、双流镇人民政府出具持续经营证明的;
3.经县市场监管局、双流镇人民政府证明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二)补偿标准:
1.被搬迁人能够提供上一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和财务报表的经评估后据实给予六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被搬迁人不能提供上一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和财务报表的由第三方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进行补偿。如因被搬迁人原因不能提供相关资料支撑评估或审计的,经县市场监管局和双流镇人民政府现场认定并出具证明以合法住宅或经认定的住宅实际经营面积按每平方米15元一个月计发六个月停业停产损失;合法厂房或经认定的厂房实际经营面积按每平方米10元一个月计发六个月停业停产损失;合法场地或经认定的场地实际经营场地面积按每平方米5元一个月计发六个月停业停产损失。无经营手续的经营补助按上述补偿标准计发2个月。
十五、职工失业补助有哪些?
答:被搬迁人员实际用工6个月以上的(由企业提供近6个月的工资册、工资流水认定),按贵州省失业金发放标准1917元/月一次性发放6个月给企业或者个人。由人社部门牵头,双流镇配合据实核定用工人员并签字盖章后由双流镇督促监督被搬迁人补偿给用工人员。
十六、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是什么?
答:逾期未签约的,依法对其进行安置补偿,被搬迁人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影响搬迁的,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逾期并经催告后,仍拒不履行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七、交房手续处理怎么办理?
答:搬迁实施单位与被搬迁人达成搬迁协议并支付搬迁补偿款后,由双流镇督促被搬迁人搬家交房,将被搬迁房屋接收后移交项目业主单位拆除并管理,被搬迁房屋以及所涉内外装饰装修、附属设施,任何单位、个人(含被搬迁人)不得擅自拆除。相关的权属凭证申报作废,办理注销手续。涉及被搬迁人未按规定缴清的水、电、闭路电视、电话等费用,由被搬迁人自行缴清。被搬迁人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搬迁人自行清偿。
原文:开府发〔2026〕9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 开阳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SL-01-05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决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