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开阳县棚户区改造界定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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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开阳县棚户区改造界定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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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府办函〔2018〕199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开阳县棚户区改造界定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南山、紫兴社区服务中心,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规范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保函〔2014〕535号)和《贵阳市城镇棚户区界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棚户区界定范围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棚户区界定范围和标准

城镇棚户区是指县城规划区内集中连片简易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房屋建成年限长、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区域。城镇棚户区包含城镇规划区内的集中成片棚户区、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集中成片棚户区一般是指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上或者用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域。非集中成片棚户区一般是指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下或者用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区域。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县城)建成区(建成区,指市行政区范围内经过征收的土地和实际建设发展起来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段,包括市区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在近郊区与城市有着密切联系,具有基本完善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城市建设用地,如机场、铁路编组站、污水处理厂、通讯电台等)内,土地未被征收或部分征收,原农村居民未转为城镇户籍或部分转为城镇户籍,仍然实行乡村行政建制管理的区域。

在确定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时,要严格按照界定标准执行。对房屋质量总体较差,经有资质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评定为C级、D级的房屋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或满足以下任意一款并有相关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也可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

1、建筑结构:简易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

2、使用年限30年以上(无正规设计图纸,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施工,无施工记录资料或不全、不完整)。

3、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50年的。  

4、房屋结构抗震不符合《抗震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结构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房屋。

5、存在安全隐患,住宅区域内无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建筑消防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或者存在地质灾害等其它安全隐患。

6、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基本要求(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

7、市政基础设施不健全,污水和垃圾处理、交通、供电、供气、通信、环卫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

8、公共服务设施薄弱,无基本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要求。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把握标准。各乡(镇、社区)和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以改善人居环境和居住条件为突破口,按照棚户区界定范围和标准实施改造。在实施改造过程中,严格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明确棚户区改造实施范围“七个严禁”:一是严禁将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等项目打包纳入棚改;二是严禁将道路扩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棚改;三是严禁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纳入棚改;四是严禁将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棚改;五是严禁将棚改政策覆盖到一般建制镇;六是严禁将对小区配套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美化亮化,仅对居民房屋进行外立面整治、节能改造等项目纳入棚改;七是严禁将补偿面积过大、改造成本过高的城郊村、城边村改造纳入棚改。按照先易后难,先进行成片区改造、后进行非集中城片区改造,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原则,超前谋划,科学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把改造项目落实到地块,落实到户。

(二)突出改造重点。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对棚户区项目进行充分的摸底调查,广泛征求棚户区群众意愿,科学合理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城镇棚户区改造要优先安排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进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要把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规划,同时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既可以原址改造,也可以整体搬迁进城,实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后,原居民住房要全部拆除,避免形成新的棚户区。

(三)妥善搞好安置。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安置与实物安置两种方式,鼓励实施实物安置。实物安置要把就近安置和异地安置相结合,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有条件的可新建安置住房、协调购买空置住宅等多种渠道,统筹解决棚户区居民安置问题。新建安置房的配套实施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四)申报棚户区改造项目前,要切实摸清底数,充分论证,做好财政承载能力评估,协调落实资金来源,搞好测算,基本达到项目自求平衡,严禁盲目定项目规划,切实防止政府举债风险。




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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