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好差评”(以下简称“好差 评”),指政务服务对象及社会各界对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机构、办事平台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便民度及服务人员的服务规范、服务效率等作出的评价。
第三条 “好差评”评价主体包括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好差评”评价对象包括进驻政务大厅提供政务服务的各部门(企业)、乡镇(街道),以及实施政务服务的工作人员和服务平台、渠道。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推进全县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
第六条 进驻政务大厅各部门(企业)、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好差评” 工作,承担整改回访反馈职责。及时使用贵州省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以下简称“好差评”系统),汇聚“好差评”评价数据。有自建业务系统的,应及时接入“好差评”系统,实现办事统一评价、数据统一汇聚、差评统一整改。
第七条 政务大厅各进驻部门(企业)要明确“好差评”责任人,承担政务服务评价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复核申诉、“好差评”系统推广应用,以及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等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好差评”责任站(所),组织推进乡村“好差评”工作。
第八条 政务中心要强化对进驻窗口人员纪律作风、办事规范、服务效能、制度执行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组织政务大厅各进驻部门(企业)、乡镇(街道)落实“好差评”制度。
第三章 评价渠道
第九条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升级完善全省统一的“好差 评”系统,政务大厅各进驻部门(企业)、乡镇(街道)接入使用,不再另行建设。
第十条 依托“好差评”系统,为评价对象提供窗口“好差评”评价二维码、手机短信、“好差评”评价意见簿等多渠道评价,各窗口或站点至少提供一种评价渠道,暂不具备线上评价条件的,应提供“好差评”评价意见簿。
第四章 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好差评”工作遵循自愿真实、公开透明、统一标准的原则,政务服务机构要引导办事企业和群众按自主真实意愿参与评价,窗口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破坏、隐藏评价设备,不得强迫、干扰评价人的评价行为。
第十二条 “好差评”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 “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服务对象接受服务后7个自然日内未进行评价的,默认为“满意”。
第十三条 “非常满意”“满意”为“好评”等次,“基本满
意”为“中评”等次,“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为“差评”等次。
第十四条 无效评价是违背评价人真实意愿的评价,须由评 价人提出,政务中心进行界定,并在“好差评” 系统中登记。无效评价不纳入考核评比。
第十五条 恶意差评是指评价人明显不符合客观事实或使 用侮辱性语言等,给予评价对象“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的评价。若收到差评的单位或窗口人员对差评有异议,需在 2个工作日内申诉并提供举证材料,政务中心核实评判是否属于恶意差评。
第十六条 恶意差评作为无效评价,不纳入考核评比。对3次以上恶意差评的评价人列入”好差评”异常评价名单,可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务服务。
第五章 评价处理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明确工作责任,分析“好差
评”工作推进情况和评价情况,及时对差评进行整改处理,强化“好差评”结果应用 。
第十八条 办事企业和群众评价差评后,“好差评”系统将短信提醒相关人员,政务服务机构第一时间启动整改程序。
(一)沟通。被差评窗口首席代表在 1 个工作日内与评价人进行沟通,了解核实评价具体情况,反馈差评处理推进情况, 争取评价人理解。不得由被评价人与评价人直接沟通。
(二)整改。被评价单位及时对差评意见进行整改完善,能及时整改的及时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暂时不能整改的,及时向评价人进行解释。
(三)存档。整改完善后,在“好差评”系统中上传整改情况和佐证材料,及时将资料存档备案。线下评价差评的,整改后由整改单位首席代表将有关信息录入“好差评”系统并存档。
(四)抽查。“好差评”主管单位要及时对本级差评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50%。
(五)其他。窗口及人员被差评的,由该窗口首席代表负责调查。首席代表被差评的,由原单位办公室负责调查。
第六章 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好差评”评价结果按照统一评分标准对服务情况进行排名,在贵州政务服务网适时公布。
第二十条 要将“好差评”评价结果作为部门年度专项目标考核内容,作为窗口工作人员个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作为政务服务大厅月(季)度评价考核的主要依据,作为营商环境评价、“互联网+政务服务”等第三方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差评率较高的单位工作人员,应将其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召开企业代表和群众回访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改进政务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对不积极配合“差评”整改,不执行“好差评”制度的单位,政务中心要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好差评”主管单位指县级以上政府明确牵头推进“好差评”工作的单位,政务服务机构指进驻政务大厅提供政务服务的单位(企业)、乡镇(街道)。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开阳县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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