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来源】
(一)易地搬迁文件来源:
1.关于深入推进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6〕22号)
2.关于印发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黔迁指发〔2017〕5号)
3.关于精准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若干政策意见(黔党发〔2017〕6号)
4.关于贯彻落实“六个坚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黔委厅字〔2018〕54号)
5.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发改振兴〔2019〕1068号)
(二)易地搬迁后续扶持文件来源:
1.关于加强和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19﹞8号)
2.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社〔2019〕119 号)
3.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47号)
4.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发改振兴〔2019〕1068号)
5.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医疗卫生后续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卫健函〔2019〕213号)
一、易地扶贫搬迁安置
(一)搬迁对象
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贫困发生率50%以上、50户以下的自然村寨,符合《贵州省进一步加大深度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力度实施方案》要求的贫困自然村寨、50户以下“组组通公路”难以覆盖村寨,实施整体搬迁。
(二)搬迁条件
1.迁出地区域条件
(1)土地贫瘠、人地矛盾突出、水资源匮乏等生产生活条件恶劣,通过就地帮扶促进生产或就业仍无法让农户脱贫的区域,重点是贫困程度相对较深的贫困村。
(2)生态环境脆弱,属于石漠化重度或中度的地区。
(3)属于主体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或禁止开发区,或处于其他限制或不宜开发的区域。
(4)地理位置距离中心城(集)镇和县级以上交通干道偏远,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落后,严重制约区域发展,并且延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成本远高于易地扶贫搬迁成本的区域。
(5)地震活跃带、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
2.搬迁家庭个体条件
搬迁对象除居住地满足迁出地区域条件外,还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住房条件相对较差,愿意参加易地扶贫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二是受教育程度低,或劳动能力弱,或家庭农业生产资源相对较少,靠就地就近从事农业生产仍不能有效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三是愿意通过易地扶贫搬迁避让地质灾害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非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按国土部门地质灾害防治途径统筹解决)。四是满足迁出地区域条件的50户以下且贫困发生率在50%以上的自然村寨,进行整体搬迁;符合《贵州省进一步加大深度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力度实施方案》要求的贫困自然村寨、50户以下“组组通公路”难以覆盖村寨,实施整体搬迁。五是对鳏寡孤独残等特困户需要易地扶贫搬迁的,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也可结合民政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安置。
(三)搬迁对象识别过程中的特殊情况
1.搬迁对象确定以签订搬迁协议时家庭户籍人口为基准。搬迁协议签订前实际人口与户籍人口不符的,对婚进、新生、漏登人口,先按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完成户籍办理,再由扶贫部门按照贫困人口识别认定程序认定为贫困人口,然后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完善易地扶贫搬迁识别登记程序后的,可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2.因入伍、就学户籍迁出的人口,搬迁协议签订时仍然在服义务兵役、就学的,可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搬迁协议签订时已退役或已毕业,户籍未迁回原居住地的,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搬迁协议签订时已婚出人口(不论户籍是否迁出)和服刑人员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搬迁协议签订后,婚进、新生等新增人口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搬迁协议签订后至分房发钥匙入住期间婚出人口、死亡人口可不予核减。
3.已在原居住地外购买、修建住房的农户,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的非农户人员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
4.家庭成员中的非贫困人口经扶贫部门按程序认定为贫困人口并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完善易地扶贫搬迁识别登记程序后,可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扶贫部门未认定为贫困人口的,原则上不将此类农户作为零星搬迁对象;自然村寨整体搬迁的,可将家庭成员中的非贫困人口作为同步搬迁人口。
5.村干部、临时聘用的村警、护林员、计生员、村医、代课教师、兽医员、公益性岗位人员根据扶贫部门界定分类享受建档立卡或同步搬迁政策。
6.有车、有工商注册登记的,属整村(寨)搬迁范围的可享受同步搬迁政策,但已在外购置商品房的除外。
7.同步搬迁家庭中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但家庭成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享受同步搬迁政策。计划搬迁贫困农户签订搬迁协议至分房发钥匙入住期间,有家庭成员通过考试录用等成为在编公职人员的,本人不享受政策,家庭其他成员根据扶贫部门界定分类享受建档立卡或享受同步搬迁政策。
(四)搬迁对象识别登记程序
选定搬迁区域→公布搬迁条件→普查筛选搬迁对象→群众申请→入户核实→村民小组评议→村委复议公示→乡(镇)政府复核公示→县(区)初审→市(州)审批→省抽查确认。
(五)安置方式
自2017年起,易地扶贫搬迁全部实行城镇化集中安置,以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和县城安置为主、中心集镇安置为补充,坚持以产定搬、以岗定搬,根据城镇可就业岗位、可脱贫产业合理确定安置容量和安置点建设规模。本县安置容量不足的,鼓励跨县(市、区)、跨市(自治州)安置,确保群众搬迁后有业可就、有事可做,能够尽快脱贫致富。不再建设农村安置点,不再分散安置。
(六)建设标准
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防止贫困农户因搬迁负债而影响脱贫,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建设标准为:城镇安置的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农村安置的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每户住房面积根据家庭实际人口合理确定。
(七)补助标准和奖励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2万元,整村寨同步搬迁的非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1.2万元。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的,人均奖励1.5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自筹资金不超过2000元(含2000元)。
由于安置点由县统一建设,建设土地由政府提供,住房补助资金和旧房拆除奖励资金统筹用于住房建设,都不能直接发放给搬迁群众。
(八)旧房拆除和土地复垦
对于2016年、2017年的搬迁项目,到目前应完成旧房拆除并实施复垦复绿。对于2018年度项目,是要求在2019年6月搬迁入住,我省政策规定入住到实施旧房拆除有一年过渡期,应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旧房拆除。
(提示:哪些旧房可以不拆除,我省2017年印发的《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黔迁指发〔2017〕5号)明确:凡纳入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名录的自然村寨、国家民委和贵州省命名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连体房可不拆除。对搬迁后拒不拆除旧房的,取消易地扶贫搬迁资格。)
二、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
(一)保障搬迁群众基本权益
1.保障搬迁户合法权益。一是搬迁户对原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各项权益不变,搬迁户原来享受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补贴保持不变,严禁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条件。二是搬迁农户迁出后,按照相关政策享受的公益林补助、抵押担保、林业增值收益等政策要继续予以保障,确保离地不离权。三是搬迁农户对符合条件的承包地进行退耕还林或对未利用地进行植树造林的,优先享受政策规定的退耕还林或植树造林补助。经批准保留的生产用房、宅基地复垦土地所有权归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复垦复绿土地计入搬迁户承包面积给予确权登记。四是在保持搬迁农户土地承包权、林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惠农政策权益不变的前提下,本着自愿原则,积极引导搬迁群众落户安置地。暂时未迁移户籍的,对跨县(市、区)安置的办理居住证,对县内安置的办理“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纳入当地居民管理,享有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2.引导土地有序流转。一是对有流转价值的承包地、山林地,鼓励和引导搬迁户在自愿前提下有序流转,流转收益归搬迁户所有。对整体搬迁的自然村寨,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统一流转和开发,一时难以流转的由县级平台公司统一收储和开发。二是对零星搬迁户的承包地、山林地,鼓励通过转让、互换、转包等方式自行流转,或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社统筹流转开发。三是不能耕种的承包地,符合条件的可实施退耕还林、建设防护林等生态工程项目,搬迁户依法享有的土地政策性补偿维持不变。
(二)搬迁群众基本公共服务
1.就学服务。迁出地和安置地政府提前对接搬迁群众子女就学工作,落实教育学位,提供就学便利,为搬迁群众子女及时办理入学手续。
2.医疗卫生服务。对搬迁群众中罹患大病的贫困人口,按政策逐户逐人建立台账并及时进行救治,并将救治信息录入全国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管理和监测,实现大病专项救治工作规范有序。对易地扶贫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慢性病患者,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到应签尽签。易地扶贫搬迁的参保贫困住院患者在安置点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3.社会保障服务。搬迁群众迁入城镇居住后,可自愿参加安置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和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落户或办理居住证、“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的搬迁群众,只要符合政策条件的,可纳入安置地相应最低生活保障。搬迁群众脱贫后收入水平仍低于低保标准的,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脱贫攻坚期内纳入低保的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创业后,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视其工作稳定情况,按规定给予一定救助缓退期。“十三五”期间持续实施搬迁贫困群众一次性临时救助政策。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和急难问题的搬迁困难家庭,由迁入地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助,其中遭遇困难情形复杂、救助资金需求大的急难对象,最高救助额度可提高到5万元。
(三)搬迁群众培训和就业服务
1.搬迁群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省内就业的,给予每人5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输出到户籍所在省以外就业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对有创业意愿并有一定创业条件的搬迁劳动力,落实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对创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搬迁劳动力,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托底解决困难人群就业。搬迁群众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治安巡防、公共产业巡护等巡防巡护类,养老服务、特困供养户服务、留守儿童看护等邻里互助类,村寨保洁、河道管护、农村“组组通”公路养护等一线公共服务类,就业扶贫信息统计收集、就业扶贫服务等协助管理类岗位,就业扶贫信息统计收集、就业扶贫服务等协助管理类岗位实现就业;通过依托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就业扶贫车间、就业扶贫示范基地及各类园区企业实现就业或从事刺绣、银饰加工、特色编织、来料加工等居家就业且收入较低的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从2020年至2021年,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可申请每人每月400元的就业扶贫援助补贴。
4.落实技能培训补贴和生活补贴。搬迁贫困劳动力技能
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00元执行。对各类培训机构(含用工企业等)开展搬迁劳动力脱产培训的,根据培训天数和培训后的就业情况,统一落实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每天40元的生活补贴,搬迁劳动力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所需生活补贴由扶贫资金列支,非建档立卡贫困户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搬迁群众文化服务
在安置点规划和建设配套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为搬迁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丰富搬迁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针对搬迁群众需求循序渐进开展市民意识培育、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生产生活方式适应性教育,帮助搬迁群众适应城镇生活。
(五)实际搬迁要求
实际搬迁入住是指安置住房经质量验收(或竣工验收)合格、搬迁群众已迁入新房稳定居住的状态。一般情况下,看一个家庭是否已实际搬迁入住,可以通过查看屋内是否已搬入家具、灶具、被褥等必要的生活用品,但更主要的还是通过查看该家庭的用水、用电记录等生活痕迹加以判断。原则上,搬迁群众应在拿到住房钥匙后6个月内搬迁入住。举家外出务工的搬迁家庭,室内至少应已搬入必要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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