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攻坚到户政策汇编之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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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到户政策汇编之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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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来源】

1.关于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开发﹝2019﹞15号)

2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村〔2017〕192号)

3.关于印发2017年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的通知(黔建村通〔2017〕212号)

4.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黔财建〔2017〕330号)

5.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和住房保障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33号)

6.关于印发的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村〔2018〕115号)

7.关于印发《贵州省脱贫攻坚住房安全有保障危房简易评定标准(试行)》和《贵州省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4类重点对象认定程序》的通知(黔建村通〔2018〕317号)

8.关于进一步明确贫困户住房安全保障相关事宜的通知(黔建村通〔2020〕28号)

住房安全有保障:贫困人口安全住房有保障,主要是指对于现居住在C级或D级危房的贫困户等重点对象,通过进行危房改造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其不住危房。

(提示:1.A级或B级住房为安全住房,不需改造。农村危房改造解决的是住房安全问题,改造后房屋必须满足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禁止单纯将补助资金用于房屋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用途。2.贫困户退出时,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定住房安全性并出具房屋安全性评定结果,未经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定同意,县级扶贫部门不得批准脱贫退出;对房屋安全性评定结果存在争议的,提交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扶贫部门组织核实。3.各地不得随意提高住房安全保障标准,不得将串户路未硬化、庭院未硬化、无标准卫生厕所、室内环境较差等人居环境整治事项或已有安全住房仍使用旧房、实施易地扶贫搬迁但未拆除旧房等作为住房安全无保障对象,更不得变相引导贫困户建超标准的大房子,增加贫困户建房负担。

一、住房安全保障对象及方式

1.保障对象:贫困人口住房安全有保障,主要是指对于现居住在C级或D级危房的建档立卡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通过进行危房改造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其不住危房。

2.其他有效措施包括:一是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扶贫生态移民搬迁、地质灾害搬迁等。二是居住养老院、残疾人托养机构等。三是购买商品房、公租房、廉租房或拆迁过渡安置房等。四是与子女或父母等有安全住房亲属共同居住,租赁安全住房或居住闲置安全公房等。

二、农村危房改造

(一)危房改造对象认定标准

1.危房户认定标准

(1)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

(2)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识别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

(3)贫困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应由残联商扶贫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为准。

2.危房鉴定标准

(1)农村危房等级评定根据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屋面评定结果,综合考虑房屋整体破损情况。

(2)有一项及以上为严重破损或全部为中度破损的,房屋危险性评定为一级。

(3)有两项为中度破损的,房屋危险性评定为二级。

(4)有一项为中度破损的,房屋危险性评定为三级。

(5)一级危房对应国家D级危房,二级及三级危房对应国家C级危房。

(6)对难以评定的或对评定结果有争议的农房,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专业机构鉴定。

(7)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屋面评定严重破损和中度破损标准详见《贵州省脱贫攻坚住房安全有保障危房建议评定标准(试行)》。

(二)认定程序

1.收集对象名单。县级扶贫部门牵头将上一年度新增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名单、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将上一年度新增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名单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评定房屋等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上述部门提供的新增4类重点对象名单组织开展房屋危险性评定,少数确实难以评定的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请专业机构鉴定。经评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危房(一级危房对应国家D级危房,二级、三级危房对应国家C级危房)的4类重点对象列为危房改造对象,并建立年度危房改造台账报县级人民政府。

3.复核确认。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台账数据进行复核确认,复核结果在县、乡、村三级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群众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4类重点对象不得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4.上报审定。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市(州)住建、财政、扶贫、民政部门全面复核。市(州)人民政府复核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省级财政、扶贫、民政部门开展审核(其中,省级扶贫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残疾家庭身份;省级民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联合审核上报人员名单是否重复领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最终汇总形成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台账。

(三)改造措施

1.在依据农村危房评定标准科学评定危房等级基础上,分类组织实施,确保质量安全。

2.对局部危险或有危险点不需要拆除新建的二、三级危房,通过加固改造、更换、维修相关构件,实现农房主要部件合格、结构安全,达到最基本的质量要求,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

3.对整体危险需要拆除的一级危房,新建房屋要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区域。

4.新房建成后必须及时拆除旧房,坚决防止建新不拆旧、建新仍住旧等现象,杜绝安全隐患。

(提示:减轻贫困户建房负担原则1.统筹资金。根据农户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程度和改造方式等制定分类补助标准,切实加大对深度贫困户的倾斜支持。2.降低成本。原则上C级危房必须加固改造,鼓励具备条件的D级危房除险加固。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大院、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兜底解决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极弱深度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3.提供便利。对于政府组织实施加固改造,以及统建集体公租房等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的,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

(四)改造面积标准

建档立卡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得低于13平方米。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堂屋、仓储用房以及农业生产等附属用房不计入改造房屋面积,原则上堂屋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仓储用房、农业生产用房等附属用房不超过建筑面积的40%。

(提示:对4类重点对象要引导合理建设住房面积,防止贫困户因建房加重贫困程度,要引导危改户转变贪大求洋的观念,理性实施危房改造。

(五)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1.资金补助标准:建档立卡户等4类重点对象,一级危房财政补助3.5万元/户,二级危房财政补助1.5万元/户,三级危房财政补助1万元/户。

(提示:这里的危改资金补助标准仅适用于2017年以来认定的农村危房改造4类重点对象。

2.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程序

危房户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批准成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3.拨付方式

补助资金在改造验收通过后10日内通过“一折通”直接发放到危改户。

4.不能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情形

(1)拥有安全住房的;(2)无房户;(3)同一户籍内,其他家庭人员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4)已列入或已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5)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6)已遗弃的危房。

(提示:根据省住建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农村危房改造4类重点对象动态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建村通〔2018〕76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安全保障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建村通〔2020〕28号)规定:1.对“举家搬迁至外地的贫困户,经原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出具有稳定安全住房产权证明的”或“经村委会和1名以上亲属联系3次以上,均无法联系危改户本人达3个月以上”,不再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如户主在被核销危改资格后返乡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级政府兜底解决。2.长期整户外出务工贫困户有证据证明其现有居住地自有或租赁房屋符合住房安全标准,即可认定其住房安全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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