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紫兴街道2024年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紫兴街道自然资源所、紫兴街道农业发展中心 | ||||
2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修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条)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紫兴街道农业发展中心 | ||||
3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条)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紫兴街道公共管理办 | ||||
4 |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紫兴街道安全管理办公室 | ||||
5 |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紫兴街道公共管理办、云开派出所 | ||||
6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
紫兴街道农业发展中心 | |||
7 |
对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批准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紫兴街道农业发展中心 | ||||
8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条)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紫兴街道自然资源所、紫兴街道公共管理办 | ||||
9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批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19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批准。 |
紫兴街道中心学校 | |||
10 |
对农产品生产活动的指导、监管 |
其他类 |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7年修正)第五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活动的指导、监督、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
紫兴街道农业发展中心 | ||||
11 |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
紫兴街道农业发展中心 | ||||
12 |
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
紫兴街道农业发展中心 | ||||
13 |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
紫兴街道农业发展中心 | ||||
14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 |
其他类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
紫兴街道农业发展中心 | ||||
15 |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正)第八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
紫兴街道农业发展中心 | ||||
16 |
捕杀狂犬、野犬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
紫兴街道农业发展中心 | ||||
17 |
对生活困难残疾人、对贫困残疾人、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的救助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第四十八条第四款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
紫兴街道社会事务中心 | ||||
18 |
对特殊老年人的供养或救助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紫兴街道社会事务中心 | ||||
19 |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
行政给付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
紫兴街道社会事务中心 | ||||
20 |
对调整村民小组设置的批准 |
行政确认 |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需要调整的由村民委员会征得有关村民小组的意见后,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紫兴街道社会事务中心 | ||||
21 |
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
行政确认 |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2022年修订)第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时,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紫兴街道社会事务中心 | ||||
22 |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紫兴街道社会事务中心 | ||||
23 |
村规民约备案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
紫兴街道社会事务中心 | ||||
24 |
对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进行审核 |
其他类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应当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紫兴街道社会事务中心 | ||||
25 |
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 |
其他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十一条第(一)项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第(二)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紫兴街道社会事务中心 | ||||
26 |
关于特困人员供养待遇核销的审核意见 |
其他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
紫兴街道社会事务中心 | ||||
27 |
临时救助初审 |
其他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紫兴街道社会事务中心 | ||||
28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紫兴街道安全办 | ||||
29 |
森林防火期内,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紫兴街道安全办 | ||||
30 |
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
其他类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
紫兴街道安全办 | ||||
31 |
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紫兴街道安全办 | ||||
32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修正)第三十四条 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紫兴街道公共管理办 | |||
33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
其他类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紫兴街道公共管理办 | ||||
34 |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其他类 |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2011年)第五十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紫兴街道公共管理办 | ||||
35 |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初审 |
其他类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第十八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紫兴街道公共管理办 | ||||
36 |
对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其他类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
紫兴街道公共管理办 | ||||
37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条)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紫兴街道公共管理办 | ||||
38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条)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紫兴街道公共管理办 | ||||
39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拆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紫兴街道公共管理办 | ||||
40 |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紫兴街道社会事务中心 | ||||
41 |
生育服务登记 |
其他类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第十七条规定,公民依法结婚并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应当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通过在线服务平台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 |
紫兴街道社会事务中心 | ||||
42 |
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核 |
其他类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庭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紫兴街道社会事务中心 | ||||
43 |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其他类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
紫兴街道社会事务中心 | ||||
44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紫兴街道禁毒办 | ||||
45 |
监督社区戒毒人员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
《贵州省禁毒条例》(2021年修正)第十二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禁种、禁制、禁贩、禁吸毒品的教育宣传,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第十七条第一款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分布情况,建立戒毒治疗、心理干预、帮扶救助、监督管理机制,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民警、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等组成。 |
紫兴街道禁毒办 | |||
46 |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
紫兴街道社会事务中心 | ||||
47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
其他类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紫兴街道社会事务中心 | ||||
48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条)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紫兴街道自然资源所、紫兴街道公共管理办 | ||||
49 |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审核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紫兴街道农业发展中心、紫兴街道自然资源所 | ||||
50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修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条)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紫兴街道自然资源所、紫兴街道农业发展中心、紫兴街道公共管理办 | ||||
51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紫兴街道自然资源所、紫兴街道农业发展中心、紫兴街道公共管理办 | ||||
52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第二十九条 国有林场管理机构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紫兴街道林业站 | |||
53 |
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使用耕地修建住宅申请的审查 |
其他类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
紫兴街道自然资源所 | ||||
54 |
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修建住宅申请的批准 |
其他类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
紫兴街道自然资源所 | ||||
55 |
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
紫兴街道自然资源所、紫兴街道公共管理办 | |||
56 |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违法占地的,责令退回 |
其他类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紫兴街道自然资源所、紫兴街道公共管理办 | ||||
57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紫兴街道农业发展中心、紫兴街道自然资源所 | ||||
58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批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19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批准。 |
紫兴街道中心学校 | |||
59 |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
紫兴街道中心学校 | ||||
60 |
军人抚恤优待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紫兴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 ||||
61 |
独生子女入托费、入学费及医疗费等的酌情补助或减免 |
行政给付 |
第四十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第(五)项有条件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酌情补助或者减免独生子女的入托费、入学费、医疗费等。 |
紫兴街道中心学校 | |||
62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第四十三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第十五条 县级、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工作检查,做好登记备案,实施跟踪复查。在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和农业收获季节,应当实施重点检查。 |
紫兴街道公共管理办、云开派出所 | |
63 |
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学校,应当经常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接受义务教育有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给予帮助,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
紫兴街道中心学校 | ||||
64 |
兵役登记 |
行政确认 |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修正)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
紫兴街道人民武装部 | ||||
65 |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备案 |
其他类 |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第四十三条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申请备案后,方可在规定区域和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所在地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第四十四条申请食品摊贩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申请书;(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健康证明。第四十五条食品摊贩备案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到期30日前向原备案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备案办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食品摊贩不能满足备案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备案部门应当撤销备案。 |
紫兴街道安全办 | ||||
66 |
医疗救助初审 |
其他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
紫兴街道社会事务中心 | ||||
67 |
执行民间纠纷案件处理决定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1990年)第二十一条 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
紫兴街道公共管理办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