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开)环责改〔20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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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开)环责改〔20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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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贵州上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X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121XXXXX3TB2Y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宅吉乡堰塘村岩上组铜鼓山20号                     

我局于2026 年 5 月 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生猪养殖项目存栏4982头育肥猪,当前的养殖规模超过已登记备案的建设规模,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环评手续资料,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6年5月8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企业生猪养殖项目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2026年5月8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照片2张和光盘1张)证明该公司生猪养殖投入生产使用情况;3、2026年5月8日该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提供法人代表、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授权情况;4.该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5、开阳县宅吉乡农业服务中心提供落地检疫报告,证明该公司存栏生猪量。6、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关于贵州上和发展有限公司环保手续情况说明,证明项目上和公司超过登记备案建设规模。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证明该公司生猪养殖项目超过规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8.育成猪养殖合同显示2023年养殖规模为5000头标准化养殖,证明2023年12月至2026年4月无新建扩建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未完善相关手续前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和具体内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适用违反三同时制度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逾期不改正的情况: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的规定,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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