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20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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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20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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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刘X

身份证件号码:35032119XXXXX34837

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硒城街道办事处谦翔樾府5号楼302号

我局于2026年5月8日-6月29日对你负责的贵州上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养殖项目进行了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5月8日,执法人员对你负责的贵州上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养殖项目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建设有7栋圈舍,沼气池、厌氧处理池、化粪池等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正在开展养殖活动。你提供了办理的环评登记备案手续,建设规模为年出栏生猪4000头。

经调查了解,你负责的贵州上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9日引进仔猪并落地检疫开展养殖,共计存栏4982头仔猪(截至调查结束仔猪育龄约3个月,体重50公斤左右),超过环评登记备案手续规模,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存栏生猪2500头及以上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你负责的贵州上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重新办理环评手续,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养殖项目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使用;

2.2026年5月8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照片2张和光盘1张)证明生猪养殖项目投入生产使用情况;

3.2026年5月20日你提供授权委托书、2026年5月20日提供法人代表、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授权情况;

4.2026年5月20日你提供任职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证明刘刚与上和的关系;

5.2026年5月20日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

6.开阳县宅吉乡农业服务中心提供落地检疫报告,证明你公司存栏生猪量;

7.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关于贵州上和发展有限公司环保手续情况说明,证明该项目超过登记备案建设规模。

8.2026年5月20日你提供饲料提货单图片,证明公司处于养殖中。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证明你公司生猪养殖项目超过规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10.你公司2026年5月14日提供育成猪养殖合同显示2023年养殖规模为5000头标准化养殖,证明2023年12月至2026年4月无新建扩建行为;

11.2026年6月29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了污染防治设施及生猪大小情况;

12.2026年6月29日提供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照片1张和光盘1张)证明你公司生猪大小情况;

13.你公司与贵州源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14.你提供的新建临时收集池图片,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15.2026年6月29日提供无害化处置台账,证明你公司目前存栏生猪量;

1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具有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7日送达《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筑环罚告(开)〔2026〕7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及听证相关权利。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你陈述申辩相关材料,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是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幅度5%;排放污染物类型为畜禽养殖污染物,裁量幅度15%;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裁量20%幅度;超过责令改正时间,正在整改中,裁量幅度0%。从轻处罚的情形:一是你知晓违法情况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对接完善手续,对接并签订协议委托第三方环评公司开展环评报告书的编制。二是新建一个1000m3液态粪污收集池。三是粪污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经我局执法人员核实,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八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从轻处罚,幅度10%;罚款金额=〔(5%+15%+20%+0%)×60%-10%〕×20万=2.8万元。低于该条款处罚下限,即按该条款处罚下限5万元处罚。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法律适用规定。经我局案件审查会议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 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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