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州开阳富溪龙泉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根据 2021年贵州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日委托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贵州开阳富溪龙泉有限公司生产的富西龙泉饮用山泉水(生产日期:2021年8月31日、商标:/、规格型号:18.9升/桶)进行抽样检测,2021年9月30日,我局收到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10311046169001C。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2021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贵州开阳富溪龙泉有限公司,同时执法人员对贵州开阳富溪龙泉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次饮用水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审查,产品入(出)库记录台账显示2021年8月31日共生产了富西龙泉(18.9L/桶)680桶,并于2021年8月31日销售了678桶,剩余2桶为留样样品,超过保质期期限后,该企业已将其处理。现场未发现有2021年8月31日生产的产品。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该公司的产品入(出)库记录及产品销售台账相关资料并对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2021年10月11日,我局依法对贵州开阳富溪龙泉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富西龙泉饮用山泉水)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一)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肆佰柒拾贰元陆角(¥472.6元)。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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