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阳县候兴华酒坊
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4月2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开阳县候兴华酒坊生产的包谷酒(商标:无,生产日期为2026年3月14日,规格型号为:散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4月28日我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60104011号,经检测该酒坊于2026年3月14日生产的包谷酒酒精度项目不符合被抽样单位确认的产品酒精度51%vol(±1.0%vol)要求,检测依据是GB5009.225-2023(第一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6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候兴华酒坊,现场查看时未发现有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批次包谷酒,但是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散装包谷酒存在未张贴散装食品标签情况。初步审查开阳县候兴华酒坊存在涉嫌生产经营酒精度与自身明示不符且未按规定标注散装食品标签的白酒的行为。经查明,当事人涉检批次包谷酒货值金额为500元,违法所得100元。当事人违反《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二条,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
二、开阳宋洪洋纯粮酒坊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4月2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开阳宋洪洋纯粮酒坊生产的包谷酒(商标:无,生产日期为2026年3月18日,规格型号为:散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4月28日我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60104056号,经检测该酒坊于2026年3月18日生产的包谷酒酒精度项目不符合被抽样单位确认的产品酒精度50%vol(±1.0%vol)要求,检测依据GB5009.225-2023(第一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6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宋洪洋纯粮酒坊,现场查看时未发现有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批次包谷酒,但是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散装包谷酒存在未张贴散装食品标签情况。初步审查开阳宋洪洋纯粮酒坊存在涉嫌生产经营酒精度与自身明示不符且未按规定标注散装食品标签的白酒的行为。经查明,当事人涉检批次包谷酒货值金额为500元,违法所得为100元。当事人违反《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二条,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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