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阳于桂红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6月7日,委托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开阳于桂红食品店(个体工商户)购进的由贵州鲜香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富硒食醋(批次为2025-12-29,规格型号为500ml/瓶)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6月29日我局收到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A2260439381122012C,检验报告显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要求,检测依据是GB 4789.2-202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天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又对开阳于桂红食品店(个体工商户)购进的由贵州翘嘴硒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土豆丝(油炸马铃薯丝)(批次为2026-5-17,规格型号为160克/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6月29日我局收到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A2260439381122014C,检验报告显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QB/T 2686-2021《马铃薯片(条、块)》要求,检测依据是GB 4789.3-2025(第二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6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两份检验报告送达开阳于桂红食品店(个体工商户),查看该店现场时,以上批次富硒食醋和麻辣土豆丝(油炸马铃薯丝)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于桂红食品店(个体工商户)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正式立案(2批次不合格食品作并案处理)。经查明,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生产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906元,违法所得224元。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生产的不合格食品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该批次不合格食品造成的不良反应报告,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二、贵州鲜香阁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6月7日,委托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开阳于桂红食品店(个体工商户)购进的由贵州鲜香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富硒食醋(批次为2025-12-29,规格型号为500ml/瓶)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6月29日我局收到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A2260439381122012C,检验报告显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要求,检测依据是GB 4789.2-202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6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贵州鲜香阁食品有限公司,查看该公司现场时,以上批次富硒食醋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贵州鲜香阁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生产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460.64元,违法所得153元。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生产的不合格食品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该批次不合格食品造成的不良反应报告,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伍拾叁元整(¥153.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三、贵州翘嘴硒丝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6月7日,委托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开阳于桂红食品店(个体工商户)购进的由贵州翘嘴硒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土豆丝(油炸马铃薯丝)(批次为2026-5-17,规格型号为160克/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6月29日我局收到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A2260439381122014C,检验报告显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QB/T 2686-2021《马铃薯片(条、块)》要求,检测依据是GB 4789.3-2025(第二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6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贵州翘嘴硒丝食品有限公司,查看该公司现场时,以上批次麻辣土豆丝(油炸马铃薯丝)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经查明,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
四、贵州垣丰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6月7日,委托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对贵州垣丰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由开阳溪湘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土豆丝(干制薯类)(批次为2026-6-7,规格型号为200克/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6月30日我局收到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SBJ26520000106230331ZX,检验报告显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QB/T 2686-2021《马铃薯片(条、块)》要求,检测依据是GB 4789.2-202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6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贵州垣丰食品有限公司,查看该公司现场时,以上批次麻辣土豆丝(干制薯类)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贵州垣丰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342.9元,违法所得142.9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五、贵州富好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6月11日,委托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贵州富好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土豆片(麻辣味)(批次为2026-2-5,规格型号为110克/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6月29日我局收到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A2260439381139007C,检验报告显示:酸价(以脂肪计)(以KOH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T/GZSX 079-2021《马铃薯片 (丝)》要求,检测依据是GB 5009.229-2025(第一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6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贵州富好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查看该公司现场时,以上批次土豆片(麻辣味)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贵州富好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生产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521元,违法所得501元。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生产的不合格食品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该批次不合格食品造成的不良反应报告,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零壹元整(¥501.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
六、开阳溪湘园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6月11日,委托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开阳溪湘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土豆丝(干制薯类)(批次为2026-6-7,规格型号为200克/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6月30日我局收到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SBJ26520000106230331ZX,检验报告显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QB/T 2686-2021《马铃薯片(条、块)》要求,检测依据是GB 4789.2-202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6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溪湘园食品有限公司,查看该公司现场时,以上批次麻辣土豆丝(干制薯类)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溪湘园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生产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056元,违法所得514元。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生产的不合格食品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该批次不合格食品造成的不良反应报告,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壹拾肆元整(¥514.00元);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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