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州开阳溪麓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6月11日,委托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贵州开阳溪麓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采青·饮用天然山泉水(批次为2026-06-11,规格型号为18.9L/桶)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7月9日我局收到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A2260439381139006C,检验报告显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测依据GB8538-2022(条款5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天,还抽检了贵州贵山贵水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贵州开阳溪麓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贵山贵水·天然矿泉水(批次为2026-06-11,规格型号为18.9L/桶),报告编号为№:A2260439381139005C,检验报告显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测依据是GB8538-2022(条款5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6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贵州开阳溪麓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查看该公司现场时,以上批次采青·饮用天然山泉水、贵山贵水·天然矿泉水已无库存。我局依法对贵州开阳溪麓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生产的食品的货值金额28元,违法所得0元。鉴于当事人贵州开阳溪麓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采取召回措施,提交整改报告;案发后未接到食用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投诉举报及不良反馈,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因市场经济环境导致经营困难,结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三)(五)(六)项有关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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