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阳县钟盛酿酒坊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6月23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开阳县钟盛酿酒坊生产的包谷酒(商标:无,生产日期为2026年5月18日,规格型号为:散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7月16日我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60112382号,经检测该酒坊生产的包谷酒酒精度项目不符合被抽样单位确认的产品酒精度(±1.0%vol)要求,检测依据是GB5009.225-2023(第一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6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钟盛酿酒坊,现场查看时未发现有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批次包谷酒。初步审查开阳县钟盛酿酒坊存在涉嫌生产经营酒精度与自身明示不符食品的行为。经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
二、开阳县飘湘纯粮酒坊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6月23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开阳县飘湘纯粮酒坊生产的包谷酒(商标:无,生产日期为2026年6月8日,规格型号为:散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7月16日我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60112381号,经检测该酒坊生产的包谷酒纽甜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测依据是GB5009.247-2025(第二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6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飘湘纯粮酒坊,现场查看时未发现有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批次包谷酒。初步审查开阳县飘湘纯粮酒坊存在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经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
三、开阳县湘黔合酿酒坊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6月23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开阳县湘黔合酿酒坊生产的包谷酒(商标:无,生产日期为2026年2月27日,规格型号为:散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7月16日我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60112380号,经检测该酒坊生产的包谷酒纽甜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酒精度项目不符合被抽样单位确认的产品酒精度(±1.0%vol)要求,检测依据是GB5009.247-2025(第二法)、GB5009.225-2023(第一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6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湘黔合酿酒坊,现场查看时未发现有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批次包谷酒。初步审查开阳县湘黔合酿酒坊存在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酒精度与自身明示不符食品的行为。经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
四、贵州覃粮酒业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6月24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贵州覃粮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谷酒(商标:无,生产日期为2026年3月12日,规格型号为:散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7月17日我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60112471号,经检测该公司生产的包谷酒酒精度项目不符合被抽样单位确认的产品酒精度(±1.0%vol)要求,检测依据是GB5009.225-2023(第一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6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贵州覃粮酒业有限公司,现场查看时未发现有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批次包谷酒。初步审查贵州覃粮酒业有限公司存在涉嫌生产经营酒精度与自身明示不符食品的行为。经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
五、开阳县达鑫酒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6月24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开阳县达鑫酒厂生产的包谷酒(商标:无,生产日期为2026年1月26日,规格型号为:散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7月17日我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60112471号,经检测该厂生产的包谷酒酒精度项目不符合被抽样单位确认的产品酒精度(±1.0%vol)要求,检测依据是GB5009.225-2023(第一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6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达鑫酒厂,现场查看时未发现有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批次包谷酒。初步审查开阳县达鑫酒厂存在涉嫌生产经营酒精度与自身明示不符食品的行为。经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
六、开阳县王洪群烟酒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6月25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开阳县王洪群烟酒店生产经营的包谷酒(商标:无,生产日期为2026年1月26日,规格型号为:散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7月17日我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60112581号,经检测该店生产经营的包谷酒酒精度项目不符合被抽样单位确认的产品酒精度(±1.0%vol)要求,检测依据是GB5009.225-2023(第一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6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王洪群烟酒店,现场查看时未发现有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批次包谷酒。初步审查开阳县王洪群烟酒店存在涉嫌生产经营酒精度与自身明示不符食品的行为。经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
七、开阳辛苑鱼庄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6月24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辛苑鱼庄经营的集中消毒餐具(筷子)(商标:无,消毒日期为2026年6月20日,规格型号为:散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7月17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6520121690249144,该检验报告显示:集中消毒餐具(筷子)中被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测依据是GB/T 5750.4-2006(亚甲蓝分光光度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6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辛苑鱼庄,现场检查该餐馆时发现该批次集中消毒餐具(筷子)已全部使用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辛苑鱼庄涉嫌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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