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阳开阳金湖龙大哥辣子鸡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6月24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贵阳开阳金湖龙大哥辣子鸡店经营的消毒餐具(大碗)(商标:无,消毒日期为2026年6月24日,规格型号为:散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7月23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6520121690249176,该检验报告显示:消毒餐具(大碗)中被检测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测依据是GB/T5750.4-2006(亚甲蓝分光光度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6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贵阳开阳金湖龙大哥辣子鸡店,现场检查该餐馆时发现该批次消毒餐具(大碗)已全部使用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贵阳开阳金湖龙大哥辣子鸡店涉嫌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二、贵州覃粮酒业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7月29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贵州覃粮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蒸馏米酒(商标:无,生产日期为2026年3月16日,规格型号为:散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8月18日我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J20260115494号,经检测该公司生产的包谷酒酒精度项目不符合被抽样单位确认的产品酒精度(±1.0%vol)要求,检测依据是GB5009.225-2023(第一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6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贵州覃粮酒业有限公司,现场查看时未发现有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批次包谷酒。初步审查贵州覃粮酒业有限公司存在涉嫌生产经营酒精度与自身明示不符食品的行为。经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
三、开阳县达鑫酒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7月30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开阳县达鑫酒厂生产的高粱酒(商标:无,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20日,规格型号为:散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7月17日我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60115682号,经检测该厂生产的高粱酒酒精度项目不符合被抽样单位确认的产品酒精度(±1.0%vol)要求,检测依据是GB5009.225-2023(第一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6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达鑫酒厂,现场查看时未发现有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批次高粱酒。初步审查开阳县达鑫酒厂存在涉嫌生产经营酒精度与自身明示不符食品的行为。经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
四、开阳县楠木渡镇古法酒坊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7月8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开阳县楠木渡镇古法酒坊生产的小麦酒(商标:无,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12日,规格型号为:散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7月31日我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60113788号,经检测该厂生产的小麦酒酒精度项目不符合被抽样单位确认的产品酒精度(±1.0%vol)要求,检测依据是GB5009.225-2023(第一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6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楠木渡镇古法酒坊,现场查看时未发现有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批次小麦酒。初步审查开阳县楠木渡镇古法酒坊存在涉嫌生产经营酒精度与自身明示不符食品的行为。经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
五、开阳县陈荣新酒坊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7月8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开阳县陈荣新酒坊生产的包谷酒、高粱酒(商标:无,生产日期为2026年3月10日、2026年3月15日,规格型号为:散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7月31日我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60113789号、【黔】质检第J20260113790号,经检测该厂生产的纽甜项目均不符合 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测依据是GB 5009.247-2025(第二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6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陈荣新酒坊,现场查看时未发现有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批次包谷酒、高粱酒。初步审查开阳县陈荣新酒坊存在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经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
六、开阳县楠木渡镇朱敏略酒坊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7月8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开阳县楠木渡镇朱敏略酒坊生产的包谷酒、高粱酒(商标:无,生产日期为2026年6月15日、2026年6月5日,规格型号为:散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8月4日我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60113791号、【黔】质检第J20260113792号,经检测该厂生产的三氯蔗糖项目均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测依据是GB 5009.247-2025(第二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6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楠木渡镇朱敏略酒坊,现场查看时未发现有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批次包谷酒、高粱酒。初步审查开阳县楠木渡镇朱敏略酒坊存在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经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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