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阳县楠木渡镇均成酒坊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7月17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开阳县楠木渡镇均成酒坊生产的包谷酒(商标:无,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15日,规格型号为:散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8月4日我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60114501号,经检测该厂生产的包谷酒酒精度项目不符合被抽样单位确认的产品酒精度(±2.0%vol)要求,检测依据是GB5009.225-2023(第一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6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楠木渡镇均成酒坊,现场查看时未发现有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批次包谷酒。初步审查开阳县楠木渡镇均成酒坊存在涉嫌生产经营酒精度与自身明示不符食品的行为。经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
二、开阳博文鲜面条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7月13日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开阳博文鲜面条店生产的荞麦面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8月4日我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60113948号,该检验报告显示:荞麦面中被检出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测依据是GB5009.35-202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6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博文鲜面条店,查看该店现场时,该批次荞麦面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博文鲜面条店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生产经营不合格的面条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00)。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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