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阳县刘正群面条加工坊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20日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开阳县刘正群面条加工坊生产的细刀面条、二刀面条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2年5月16日我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黔】质检第J20220107345号、№:【黔】质检第 J20220107346 号。该两份检验报告均显示: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2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两份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刘正群面条加工坊,同时执法人员对该作坊进行了现场检查,查看该作坊现场时,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经我局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19日细刀面条、二刀面条各生产了10kg(总计20kg),截止到案发时均已销售,其中监督抽检1.5kg。经查涉案该批次细刀面条、二刀面条成本价均为4.4元/kg,销售价均为5.4元/kg,抽检人员抽检按销售价4.4元/kg支付的抽检费用,故上述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20kgx5.4元/kg=108元,因召回该批次细刀面条、二刀面条各2.5kg(总计5kg),实际销售面条总计15kg,违法所得金额为15kgx(5.4-4.4)元/kg=15元。
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七)项(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本案属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我局具有管辖权。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伍元(¥15.00);
2.没收抽检不合格面条10斤(二刀面条5斤,细刀面条5斤,详见财物清单2022158号);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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