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贵州胜威凯洋化工有限公司
负责人:马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XXXXX8LT6T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双流镇凉水井村黄金树组48号
我局于 2026 年 5 月 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4月7日至8日,贵阳市第五片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开展了执法监测,出具的(筑五环监KYZF26023)监测报告显示,磷酸一铵一期尾气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为2085mg/㎥、排放速率为265kg/h,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排放限值120mg/㎥、23kg/h,分别超标16.37倍、10.52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6年4月7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该公司2026年4月7日生产、环保设施运行及执法监测等情况;2、(筑五环监KYZF26023)监测报告证明该公司磷酸一铵一期尾气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烟气排放量等情况;3、2026年5月 12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份证明磷酸一铵一期尾气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事实超标及超标原因。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违法行为,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和具体内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适用违反三同时制度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逾期不改正的情况: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 的规定,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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