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贵州胜威凯洋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XXXXX8LT6T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双流镇凉水井村黄金树组48号
我局于2026年4月7日至5月12日期间,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4月7日、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贵阳市第五片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开展了执法检查,并对你公司磷酸一铵一期车间尾气排口开展监测。根据2026年5月11日贵阳市第五片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筑五环监KYZF26023)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磷酸一铵一期尾气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为2085mg/m3、排放速率为265kg/h。经查你公司环评及批复,磷酸一铵一期排放口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限值,颗粒物限值为120mg/m3、排放速率限值为23kg/h,颗粒物实测浓度超标16.37倍、排放速率超标10.52倍。
经对你公司环保副经理张X、磷铵生产线生产主管王X进行调查了解,执法监测当日磷酸一铵一期生产装置处于生产状态,其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同步运行,因尾气处理设施操作管理不到位,导致颗粒物浓度和排放速率超标,确认了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11日贵阳市第五片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筑五环监KYZF26023)号监测报告,证明你公司磷酸一铵一期尾气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烟气排放量等情况;2026年5月29日进行复测,2026年6月23日贵阳市第五片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筑五环监KYZF26028)号监测报告显示达标排放,证明对你公司后督查监测磷酸一铵一期尾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等情况;
2.2026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你公司的生产、环保设施运行及执法监测等情况;
3.2026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磷酸一铵一期尾气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事实超标及超标原因;
4.2026年5月13日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及验收资料,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合法,磷酸一铵一期尾气排放口执行的排放标准;
5.2026年5月13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人授权接受调查情况;
6.2026年5月13日你公司提供的贵州胜威凯洋有限公司文件《任命书》证明被调查人员与你公司的关系;
7.2026年5月13日你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
8.2026年5月13日你公司提供排污许可证副本,证明你公司为排污单位,行业类别为磷肥制造,磷酸一铵一期尾气排放口排放废气为化工废气;
9.2026年5月13日你公司提供的《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与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证明两个公司间的租赁关系,2026年6月29日该公司提供的《证明》证明贵州胜威凯洋化工有限公司与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的关系;
10.2026年5月13日贵阳市第五片区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工作任务单(采样)》、《现场采样记录表》等原始采样记录证明(筑五环监KYZF26023)号监测报告的合法性;
11.2026年6月1日你公司提交的《贵州胜威凯洋化工有限公司关于磷酸一铵一期尾气超标整改情况报告》及附件证明你公司在指出违法行为后,主动减轻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12.2026年5月13日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3份,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4日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筑环罚告(开)〔2026〕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相关权利。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你公司陈述申辩相关材料,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综合考虑废气类别是化工废气,裁量幅度18%;超标因子数量为1个,裁量幅度10%;超标排放情况为超标 3 倍以上的,裁量幅度20%,小时烟气流量为10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20万标立方米的,裁量幅度18%,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为一般期间,裁量幅度10%。从轻处罚的情形:一是你公司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针对此次原因进行分析,重新修订尾洗岗位操作规程,并开展现场培训;二是对磷铵一期尾气处理设施进行彻底清理,后督察监测显示达标排放;三是公司“举一反三”,对全厂停产检维修,包含对全厂各废气排放口及环保设施的排查、检维修及清理工作。你公司主动整改,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情形。你公司积极配合对该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履行生态环境赔偿责任,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综上从轻处罚30%。罚款金额:=〔(18%+10%+20%+18%+10%)×60%-30%〕×100万=15.6万元。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法律适用规定。经我局案件审查会议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陆仟元整(¥156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 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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