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20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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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20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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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贵州峻翔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X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XXXXX16D83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硒城街道办事处环城北路16栋194号5层1号

我局于2026年5月19日至6月2日期间,对你公司郭罗孔项目进行了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阳县工业园区(郭罗孔)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建设的剩余砂石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下简称郭罗孔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5年10月16日经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破碎、筛分废气收集罩、布袋除尘器等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就投入生产使用。2026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项目负责人何X国、鲁X峰等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确认你公司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郭罗孔项目需配套建设的部分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2.2026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视听资料(照片2张和光盘1张)证明你公司郭罗孔项目现场建设、生产情况;

3.2026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你公司郭罗孔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部分未建成,主体工程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2026年6月3日你公司提供该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复复印件部分,证明你公司郭罗孔项目应报批的环评类别为报告表和郭罗孔砂石项目主要污染物为破碎筛分产生的颗粒物,为一般工业废气;

5.2026年6月3日你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授权情况;

6.2026年6月3日你公司提供股权转让协议、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

7.2026年6月3日你公司提供郭罗孔部分销售台账,证明你公司生产情况;

8.2026年5月22日下达的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开)环责改〔2026〕6号)证明要求你公司整改时限情况;

9.2026年6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物资采购合同、清单等,证明该公司积极整改;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具有执法资格,两人执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4日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筑环罚告(开)〔2026〕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相关权利。规定时间内收到你公司陈述申辩材料,陈述申辩主要内容:1.项目仅为设备调试运行,无主观违法故意。2.第一时间停产整改,主动消除环境危害后果。3违法存续时间短,已完成全部环保合规义务,无持续环境不良影响。

2026年8月11日,执法人员进行陈述申辩复核,检查情况如下:一是根据现场检查笔录、生产销售台账等证据体现,该公司已经进行大规模的生产、销售,现场堆放有约3000吨的成品砂石,不符合该公司所陈述的设备调试要求。且公司设备调试前也应该将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完成才能进行调试。不采纳公司提出的第一项理由。二是该公司在我局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确实立即停产,积极整改,主动消除环境危害后果,2026年7月9日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作。该项目理由已在调查阶段予以从轻处罚,且从轻处罚后已是该条款处罚下限,故不再重复采纳第二点陈述申辩意见。三是违法持续时间是从该公司2026年3月建成投产到2026年7月9日内完成整改,并不是该公司提出整改1个多月,该时段内生产产生的粉尘无收集处理设备,且该公司受到媒体和群众投诉举报,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故不采纳企业提出的第三点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是污染防治设施部分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幅度10%;排放污染物类型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幅度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10%幅度;超过责令改正时间,未超时限要求,裁量幅度0%。从轻处罚的情形:一是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后,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组织采购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并安装到位;二是你公司在要求时限内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作。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的行为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第八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从轻处罚(10%)。罚款金额=〔(10%+20%+10%+0%)×60%-10%〕×100万=14万元。低于处罚下限,即按照该条款下限20万元处罚。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法律适用规定。经我局案件审查会议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 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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