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发现森林火灾时,发现初期,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发现火情的人员就地取材,进行初期扑救,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当森林火灾得不到有效控制时,应选择安全地带避让,并及时报警,等待专业人员前来扑救。
二、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5月10日为我县的森林防火期,在防火期内,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用火规定,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三、森林防火期,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
四、在防火期内,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严禁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严禁在林区吸烟,烧火取暖和野炊;严禁在林区上坟时烧香蜡纸烛,燃放鞭炮。
五、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六、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的,除罚款外,肇事者负责扑火费用、赔偿损失,并补种树木;情节严重的,烧毁有林地30亩以上或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面积60亩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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