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镇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流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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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镇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流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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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有关工作部门:

修订后的《双流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双流镇党政办公室

2019年3月7日


双流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双流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双流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及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双流镇(文中涉及简称“镇”均指“双流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令),2015.01.01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5)《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HJ633-2012);

(6)《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

(8)《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9)《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的通知》(应急办函〔2009〕62号);

(10)《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

(11)《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

(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13)《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函〔2018〕346号);

(14)《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

(15)《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6)《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7)《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18)《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19)《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2014-2025)》;

(20)《贵阳市蓝天保护计划(2014-2017)》;

(21)《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2)《贵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3)《贵阳市 2015年-2016年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控实施方案》;

(24)《贵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5)《开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6)《开阳县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攻坚工作方案》;

(27)《开阳县提高环境空气质量开展扬尘治理等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8)《关于对露天随意焚烧秸秆等行为强化管理的紧急通知》;

(29)《开阳县2015-2016年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控实施方案》;

(30)《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调度工作的通知》

(31)《关于加强臭氧污染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32)其它部门相关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双流镇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以及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波及到双流镇的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和处置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属地管理,统一领导

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工作由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导,根据环境质量由当地政府负责的原则,镇人民政府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密切关注双流镇辖区内空气质量及气象情况,及时掌握、预警空气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1.4.2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平战结合,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1.4.3加强预警,及时响应

建设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与气象、环保等部门紧密配合,提高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提前预警、及时响应。

1.4.4部门联动,分工协作

根据大气污染出现的随机性、损害性、持续时间长、影响面积大等特点,建立健全以镇政府为主线,各部门、各村(居)资源共享的信息网络,加强分工协作,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1.4.5平战结合,公众参与

加强应急投入、队伍建设、物资保障等基础工作,处理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和日常防范的关系,做到平战结合、常规管理与应急管理的有效结合。利用媒体加强大气污染防护和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力度,通过空气环境质量数据的发布,提供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4.6依法监管,杜绝隐患

各部门、各村(居)及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及相关污染治理规划要求,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全面实施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和措施,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重污染天气事件的预防、预测和预警体系,做到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隐患。

1.5预案体系

1.5.1预案体系构成情况

《双流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开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及《贵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于2016年编制完成)及《贵阳是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于2015年完成)的组成部分。本级预案涉及各村(居)制定的其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制定的各类《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和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措施)》,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应急预案体系。

1.5.2应急预案关系说明

本预案统领双流镇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村(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双流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大气环境重污染源风险分析及组织机构和职责

风险评估

我镇主要大气污染源为工业、燃煤、机动车、建筑和道路扬尘等主要排放源污染物排放量大,不利的气象条件,外来污染和本地污染的叠加是引发重污染天气的直接、间接原因。

重污染天气的主要污染物包括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X)、一氧化碳(CO)等,多产生在冬、春季节。

我镇大气污染源主要来自以下4个方面: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包括燃煤锅炉等行业企业产生的废气;木材加工等行业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产生的油气;建筑和道路等面源污染源,包括集镇扬尘、建筑施工扬尘、渣土运输车辆扬尘;交通污染源,主要为道路移动源、非道路移动源和油品、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等;物料堆场、餐饮油烟污染、秸秆焚烧等其他污染源。特别是我镇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贵州开阳川东化工有限公司、开阳县双流镇丰源磷矿有限公司、贵州黔能天和磷业有限公司等磷矿公司产生的扬尘、尾气、酸雾等。

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气压低、湿度大或静稳天气等不利气象条件持续,能见度低,容易引发交通、高空作业等事故。

2.1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

2.1.1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组成

成立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其组成如下:

组长:镇人民政府镇长

副组长: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镇党政办负责人

镇生态站站长

成员:党政办、应急办、督办督查室、生态站、县发改局、经发办、财政分局、派出所、交警三中队、安监站、村建中心、城管办、市场监管局双流分局、农业中心、中心学校、卫计办、社会事务办、人社中心、文化中心、武装部、供电所、电信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中石油销售公司、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各村(居)、企事业单位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2.1.2主要职责

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承担全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组织成员单位汇总分析重污染天气形势,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指导编制、修订应急预案,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批准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督导各部门、各村(居)开展重污染天气处置工作;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
2.2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态站,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站站长担任,督办督查室、经发办、中心学校、派出所、村建中心、安监站等单位主要领导任副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协调、督导有关单位大气污染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

(2)编制、修订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3)组织建立和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和预报预警体系;

(4)组织建立和管理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以及预案处置指挥平台和专家库;

(5)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控制污染和防止大气质量持续恶化的建议;

(6)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授权下,依法督查督办全镇重污染天气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7)组织、传达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处置信息,向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

(8)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不力、履职尽责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调查工作,提出追责意见;

(9)承担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应急工作组
根据各部门职责职能,成立监测预警、应急督导等6个应急工作组,并由各工作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本工作组工作实施方案,工作实施方案需报送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
2.3.1监测预警组
由生态站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负责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确定预警等级;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并组织发布。
2.3.2应急督导组
由督办督查中心牵头,经发办、派出所、生态站、村建中心、安监站、城管办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对村(居)、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强化督导。
2.3.3污染控制组
工业源控制组:由经发办牵头,生态站、市场监管局双流分局、文化中心、供电所等单位组成。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工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污染防治设施;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提出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名单并监督实施。
移动源控制组:由派出所牵头,安监站、经发办、城管办、生态站、市场监管局双流分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及上路行驶机动车辆监管;对冒黑烟车辆进行巡查整治;对柴油、汽油等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检查控制道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监管;组织及监督公务用车停驶。
施工源控制组:由城管办牵头,生态站、村建中心。负责组织督促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制定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室外施工作业的计划措施并监督执行。
镇容环境控制组:由城管办牵头,生态站、村建中心、农业中心等单位组成。负责督促、检查各村(居)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负责组织实施物料渣土垃圾裸露运输、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2.3.4医疗防护组
由卫计办、中心学校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组织本镇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健康防护工作。
2.3.5宣传报道组
由党政办牵头,生态站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社会信息发布和重污染天气新闻报道;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
2.3.6专家评估组
由生态站牵头,负责为重污染天气预测、分析和应急处置等提供对策建议;负责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影响、危害,对相关部门监测预警预报工作情况及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开展评估,对各地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性、联动性和工作力度开展评价,总结经验教训,规范和加强今后应急处置工作。

2.4成员单位职责

(1)党政办:组织协调媒体和记者,会同监测预警组、宣传报道组、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和防控宣传报道,适时组织召开有关会议。

(2)应急办:重污染天气发生后,给党委政府出谋划策、做好参谋,以确保重污染天气科学有效处置。

(3)督办督查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

(5)生态站:负责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对接气象部门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提出控制大气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会同经发办等部门确定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名单,监督限产、停产企业落实相应措施;协助农业中心开展秸秆禁烧监督检查;指导村(居)组织重点排污企业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协调配合负责在重污染天气下组织、协调、督查相关部门做好城区扬尘、道路清扫、露天焚烧等工作;协调配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下气象监测预警服务;配合生态站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体系;负责组织会同相关部门会商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联合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实行信息共享。

(6)经发办: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与管理;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能源结构;推动清洁能源利用,组织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并加强监管;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制定落实差别电价、阶梯水价、火电环保电价、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等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协调配合负责组织实施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加强工业企业技改和节能减排;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依法组织、指导和协助有关乡镇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协调成品油调配、使用和销售监管;负责协调落实区域电力调配等工作;县商促局负责督促油品升级工作,负责督导全县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7)财政局分局: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通过纳入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并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绩效考评。

(8)派出所: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老旧车辆及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查处上路行驶冒黑烟车辆;推动老旧车辆、黄标车淘汰工作;配合生态站开展机动车集中停放车辆环境抽测。

(9)村建中心:督促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组织实施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协调天然气调配、使用和销售监管。

(10)城管办:负责建筑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城区建筑工地内裸土治理和管控;负责城市建成区内洗车点位、脏车入城的监督管理,督促车辆全覆盖运输,防止跑、滴、撒、漏造成的环境污染。负责城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及环境监管;对在城市规划区内露天烧烤、打磨、喷涂、散烧原煤、焚烧垃圾杂物、腊品熏制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划定燃放区域和时段;负责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灰土等物料的监督管理。

(11)市场监管局双流分局:负责建立完善成品油检测和质量监督检查体系,加强对成品油生产环节质量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环保部门、煤炭管理部门开展日常及重污染天气煤质检测,对超标行为进行处罚;配合相关部门对造成严重空气质量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施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12)安监站: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成煤炭调配、使用和销售监管;协调配合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县城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工作;负责公路扬尘监督管理;配合相关单位督促落实营运类车船等非道路移动源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13)农业中心:组织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指导村开展秸秆等禁烧工作。

(14)生态站<林业>: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造林绿化、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及森林防火工作。   

(15)中心学校:配合有关部门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出现重污染天气、可能危及师生安全健康时采取应急措施;开展相关安全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16)卫计办: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重污染天气期间医疗诊治的应急演练,提高医疗机构的应急能力;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针对可能引发的疾病做好接诊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防止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17)社会事务办:指导和督促各村(居)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中应急救助相关工作。

(18)人社中心:组织指导重污染天气期间造成的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的处置工作。

(19)文化中心:负责通过广播、传媒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健康防护等宣传工作,推动公民、企业自愿积极参与减排;配合有关部门协调预警情况下旅县旅游交通运输量,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旅游安全、旅游活动组织等工作;做好游客健康防护及相关宣传工作。

(20)武装部:参与重污染天气相关应急处置的抢险救援等工作。

(21)供电所:负责督促落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在重污染天气时对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限产、限排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对限产、限排、停产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措施。

(22)电信、移动、联通分公司:负责及时组织力量抢修通信设备和路线,保障气象业务通信网络。

(23)中石油、中石化石油销售公司公司:负责油品升级及供应;开展所属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协调、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未完成油气回收的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禁用工作;参与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4)各村(居):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5)企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大气污染控制和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各项应急指令,采取工程减排、管理减排、结构减排等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3.监测与预警

3.1预防

各单位按照国家、省、市、县、镇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职责,推进低碳发展,改善我镇能源结构,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定期开展针对工业企业、扬尘、交通运输、机动车尾气排放、车用燃油生产流通的专项行动,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坚决遏制污染大气环境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冬、春季节期间(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应加大执法力度和执法检查频次。

废气排放总量超出核定排放污染物许可量的企业,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治理。废气排放浓度超出规定标准的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限产整改,整改仍然超标准排放的,相关部门应当责令其停产治理。

各村(居),有关部门要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工业废气、物料堆场、集镇建筑扬尘、机动车限行等污染源清单,督促企业制定应急响应工作方案,明确限产限排措施,签订应急责任承诺书。

3.2监测

(1)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3)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商会负责人由生态站站长担任,先分析研判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向镇应急指挥部建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形成特点,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级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将持续1天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进行预判,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程序。

3.3.2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时间: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1天(24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判断达到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

当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200且将持续1天以上,或重污染天气已发生,生态站等要立即会商研判,提出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启动建议并制作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等)。

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由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发布。

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审查后由组长批准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的同时报应急办及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备案。

预警信息应在30分钟内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镇人民政府通报,并向社会公众发布。

3.4明确预警启动和解除条件。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双流镇人民政府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3.5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重污染等级发生变化,依据预警分级对预警级别进行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最新会商结果认为区域重污染等级将发生变化,已发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经生态站等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滚动监测预测后,未来预警不满足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且预计24小时不会反弹时,解除相应等级预警。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当达到区域应急联动启动条件时,生态站将通报预警提示信息,镇人民政府按照预警提示信息,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村(居)、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组织方立即启动辖区、部门或单位的应急预案,工作组根据职责分工展开应急响应。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4.2响应分级

(1)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措施。

(2)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措施。

(3)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响应措施。

4.3响应措施

4.3.1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响应措施

4.3.1.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4.3.1.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3)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4.3.2 Ⅲ级响应措施

4.3.2.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取消户外活动。

(4)卫计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3.2.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4.3.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在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的基础上,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重点排污工业企业至少减排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其他企业最低减排15%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详见应急减排清单);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

(2)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详见应急减排清单)。

(3)集镇中心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

(4)集镇中心禁止上路行驶(0点至3点除外)国一、国二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公共交通部门加大运输保障力度;加强交通执法检查。

(5)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2次冲洗除尘。

(6)集镇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7)集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3.3 Ⅱ级响应措施

4.3.3.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取消户外活动。

(4)卫计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3.3.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5)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6)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4.3.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在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的基础上,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重点排污工业企业至少减排5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其他企业最低减排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详见应急减排清单);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2)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占比的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5%以上(详见应急减排清单)。

(3)集镇中心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

(4)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可按照“限内不限外”的原则,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车牌尾号分为1和6周一限行、2和7周二限行、3和8周三限行、4和9周四限行、5和0周五限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的方式,限制城市主城区20%的机动车通行,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在城市主城区对货车等大型汽车实行禁止通行,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增加城市主干道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加强交通执法检查。

(5)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城市主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3次冲洗除尘。

(6)城市主城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7)城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3.4Ⅰ级响应措施

4.3.4.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采取停课措施。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4)卫生计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

(5)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3.4.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5)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6)有条件的城市可免除公交乘车费用。

(7)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4.3.4.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在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的基础上,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重点排污工业企业至少减排7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其他企业最低减排5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详见应急减排清单);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2)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占比的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详见应急减排清单)。

(3)集镇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

(4)除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可按照“限内不限外”的原则,采取单双号车牌尾号限行(尾号为1/3/5/7/9的车牌和尾号为0/2/4/6/8的车牌隔日轮换限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的方式,限制主城区50%的机动车通行,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在城市主城区对货车等大型汽车实行禁止通行,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增加主干道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5)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集镇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4次冲洗除尘。

(6)集镇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7)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3.5补充说明

春节、国庆节假日期间,因中小学幼儿园放假、机动车行驶数量减少、多数工业企业停产、施工工地停工,社会活动强度大幅度降低,在发生空气重污染时,以提醒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为主。

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气体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增强应急污染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具备全封闭且不进行原料运输的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4.4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

信息发布由宣传报道组或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统一发布。信息公开的渠道包括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受影响的区域、可能持续的时间和发展趋势、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或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对不实报道,由宣传报道组统一应对引导。

各部门应建立舆情引导机制,重污染天气发生时,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启动舆情引导机制,专人负责关注、收集来自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的相关舆情,并进行分类整理,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消除公众疑虑和担忧,做好舆情引导及防范、典型宣传工作。

4.5应急终止

空气质量指数恢复到重度污染级别及以下(AQI≤200)时,且预计48小时不会反弹时,由批准启动的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各应急工作组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传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有关部门、村(居)通知有关单位、相关人员及企业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5.总结评估

5.1调查与评估

重污染天气发生后,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对原因和应急过程进行评价,根据调查评估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5.2表彰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防治重污染天气事件中,做出突出或重大贡献的,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际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5.3责任追究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违纪违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后果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或处罚。其中: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由任免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予以问责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正确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拒绝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责任和义务的,以及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

(3)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响应时有意设置障碍的;

(4)阻碍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5)不按规定报告、通报重污染天气事件真实情况的;

(6)挤占、挪用、贪污、盗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它对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6.信息报送

6.1报告时限和程序

重污染天气报警电话为12369,与12345、110、119联动。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重污染天气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及预警信息监控。

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镇政府应急办报告,其中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政府应急办报告。同时报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

6.2报告内容和方式

重污染天气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中包括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的变化情况、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上报,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重污染天气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形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

7.应急保障

7.1人力资源保障

生态站协调配合负责全镇环境监测应急能力保障,要加强环境监测应急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其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素质和能力,建立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监测应急知识的队伍,保证在重污染天气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气象部门负责全县气象预测预报能力保障,尽量使气象预报信息准确。建立大气环境方面的专家资料库,为应急响应提出建议。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专家技术保障,卫计办负责医护应急保障。

7.2监测及预警能力保障

成立双流镇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专家委员会,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为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目前开阳县有2个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空气质量监测指标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臭氧和一氧化碳。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联合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同时,根据污染源分布情况,加强监测站点建设,使能够覆盖重点对象保护区及工业园区监测,进一步反映污染状况。

7.3通信与信息保障

双流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利用办公电话和应急网络平台,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应随时保持更新。

7.4资金保障

环境应急保障资金由镇政府通过预备费等渠道解决。财政应设立专项资金作为日常运作和应急保障资金,专项用于重污染天气应急物资贮备、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应急管理以及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和演练等,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财政分局建立应急资金使用制度,保证经费的有效使用。

7.5宣传保障

党政办要负责在预案制订和发布过程中,加强宣传教育,争取大多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加强舆论宣传,普及相关知识,鼓励公众参与到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积极监督举报大气污染事件,全社会动员,形成全民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局面。

7.6物资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7.7交通运输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提供物资运输保障。派出所、安监站等有关部门根据应急响应等级分析,对事故现场道路交通及时组织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8.监督管理

8.1宣传培训

(1)通过电子政务内网、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宣传栏等形式,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健康防护常识。

(2)各部门应加强对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3)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2监督与检查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各地应急指挥机构的设置、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监测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

8.3奖励与惩罚

监察机关加大对各村(居)、部门应急响应措施的督查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成员单位,按有关制度进行问责;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犯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9.附则

9.1名词解释

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以及臭氧指标。

大气污染严重程度:重度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范围)、严重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0-500范围)、极重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500以上)。

PM10: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10μ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2.5μm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不利气象条件为静稳、逆温、大风等气象条件下不利于大气污染物的稀释、扩散、聚积和清除,包括雾、霾、沙尘、浮尘天气等。

静稳:指近地面气象条件为无风到2级风,近地层大气比较稳定。

霾:空气中因悬浮着大量的烟、尘等微粒而形成的浑浊天气现象。

沙尘天气:风将地面尘土、沙粒卷入空中,使空气混浊的一种天气现象的统称。

浮尘:当天气条件为无风或平均风速≤3.0m/s时,尘沙浮游于空中,使水平能见度小于10Km的天气现象。

沙尘暴:强风将地面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Km的天气气象。

9.2预案管理

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我镇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大气环境安全管理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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