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水务管理局水利工程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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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水务管理局水利工程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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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目的

为做好我县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水利工程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1.3.1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突然发生,且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2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按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主要包括:

(1)施工中土石方塌方和结构坍塌安全事故;

(2)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安全事故;

(3)施工围堰坍塌安全事故;

(4)施工爆破安全事故;

(5)施工场地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6)施工中发生的各种重大质量事故;

(7)其它原因造成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应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应急处置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减轻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危害。

1.4.2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及水利部门指导下,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代建机构,下同)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负责相应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3信息准确、运转高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要及时报告事故信息。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快速处置信息。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1.4.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正常情况下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以及完善应急装备和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

2.应急指挥机构

2.1县水务局设立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水利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成员如下:

指挥长:黄启兆

副指挥长:余国兵刘祖国

成员:杨先锋朱昌龙雷国菊王刚

李有德墙琮甫雷方平谢国军

罗静涛杨勇(翁井)黄家庆

黄啸周正洪蔡明华

水利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成员在指挥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指导、协调和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2)及时了解和掌握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信息,根据事故情况需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市水务局及县有关单位报告事故情况;

(3)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及评估工作。

(4)事故发生后,执行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报告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防止事故的扩大和后果的蔓延,尽力减少损失。

(5)配合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划定并控制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组织人员和设备撤离危险区等。

(6)做好与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沟通。

2.2施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

2.2.1承担水利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明确专人维护救援器材、设备等。

2.2.2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和范围,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项目施工现场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明确职责。

2.2.3在承包单位的统一组织下,工程施工分管单位(包括工程分包和劳动作业分包)应当按照施工现场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明确职责。

2.2.4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职责应当与项目法人制定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调一致,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项目法人备案。

2.3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职责

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当迅速组建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的统一领导与指挥。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工作准备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局)定期研究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以及所主管工程项目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队伍建设,加强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工程项目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特点和范围,加强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2.2对可能导致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后果的险情,项目法人和施工等知情单位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立即报告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

3.2.3项目法人、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水利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可能导致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信息后,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给予指导协调,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响应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或参与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5.事故报告

5.1事故报告程序

(1)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项目法人、施工等单位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按项目管理权限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同时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报告的方式可先采用电话口头报告,随后递交正式书面报告。在法定工作日向工程建设应急指挥部报告。

(2)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逐级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5.2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工程名称、地点、建设规模和工期,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和等级、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2.有关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名称及负责人联系电话,施工等单位的名称、资质等级;

3.事故报告的单位、报告签发人及报告时间和联系电话等。                                                                                       

 (2)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1.有关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姓名以及相关执业资格;

2.事故原因分析;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抢险交通道路可使用情况;

5.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等。

5.3相关记录

应急指挥部应当明确专人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5.4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5.4.1水利工程建设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后,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成立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由到达现场的应急指挥部和项目法人、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组成。

在事故现场参与救援的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导机构的指挥,并及时向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汇报有关重要信息。

5.4.2水利工程建设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后,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4.3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并根据工程特点、环境条件、事故类型及特征,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

5.4.4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故状态,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划定事故现场危险区域范围、设置警戒区及明显警示标志,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

5.4.5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为缩小事故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明显的标记和书面记录,尽可能拍照或者录像,妥善保管现场的重要物证和痕迹。

5.5新闻报道

水利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按分级管理原则和有关规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6.应急结束

6.1结束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活动结束以及调查评估完成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有关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公众。

6.2善后处置

6.2.1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事故发生区域、影响范围,有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要督促、协调、检查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6.2.2项目法人及事故发生单位应依法认真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妥善解决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以及受影响人员的生活安排,按规定做好有关损失的补偿工作。

6.2.3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产生的损失逐项核查,编制损失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单位。

6.2.4项目法人、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评估等工作。

6.2.5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修复或处理发生事故的工程项目,尽快恢复工程的正常建设。

6.3事故调查和经验教训总结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或参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及时进行整改。

6.3.1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事故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建议;

(8)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9)经验教训和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建议;

(10)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6.3.2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参加事故应急处置的各级应急指挥。

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的实际应急效能进行评估,对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完善和补充。

6.3.3项目法人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其它参建单位,应当从事故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确保后续工程安全、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

6.3.4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提出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告。

7.应急保障措施

7.1通讯与信息保障

7.1.1应急指挥机构及人员通讯方式应当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备案,其中重点建设项目法人应急指挥部的通讯方式报市水务局备案。

县水务局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组成人员名单由县水务局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分送各有关单位;需要上报的,报有关部门备案。通讯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县水务局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便及时更新。

7.1.2正常情况下,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和主要人员应当保持通讯设备24小时正常畅通。

7.1.3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正常通讯设备不能工作时,应立即启动通讯应急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讯设施,启用备用应急通讯设备,保证事故应急处置的信息畅通,为事故应急处置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7.1.4通讯与信息联络的保密工作、保密范围及相应通讯设备应当符合应急指挥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

7.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7.2.1工程现场抢险及物资装备保障

(1)根据可能突发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性质、特征、后果及其应急预案要求,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工程有关施工单位配备适量应急机械、设备、器材等物资装备,以保障应急救援调用。

(2)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当首先充分利用工程现场既有的应急机械、设备、器材。同时在应急指挥部的调度下,动用工程所在地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应急队伍和其它社会资源。

7.2.2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队伍

(1)工程设施抢险队伍,由工程施工等参建单位的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队伍,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能评价与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应急对策和意见;并负责从工程技术角度对已发事故还可能引起或产生的危险因素进行及时分析预测。

(3)应急管理队伍,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信息交换。

开阳县水务管理局

201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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