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灾害性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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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灾害性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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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府办发〔2018〕56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灾害性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南山、紫兴社区服务中心,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开阳县灾害性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阳县灾害性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证灾害性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灾害性天气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灾害性天气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贵州省气象条例》、《贵州省灾害性天气防御条例》、《贵州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贵阳市灾害性天气应急预案》、《开阳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所称灾害性天气是指受暴雨、雷雨大风、冰雹、干旱、低温雨雪冰冻(雪凝冰冻)、寒潮、高温、大雾等天气事件影响,包括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

1.3.2 本预案适用于开阳县境内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救灾等应急工作。

1.4 事件分级

灾害性天气分级标准:根据作物生长期内干旱持续时间、旱情导致全县农作物受灾(或绝收)范围、灾害性天气对供水的影响情况、闪电在全县的覆盖范围和强度、全县农作物绝收面积、房屋坍塌情况、紧急转移安置人数、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数量等及其他经贵阳市气象局或开阳县应急指挥部认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分级。(见附件9.1:灾害性天气分级标准)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县灾害性天气应急指挥部

灾害性天气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县灾害性天气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以及有关工作部门组成。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公安局局长、县人民武装部副部长、县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相关工作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2.1.2县灾害性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灾害性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气象应急办)在县气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气象局局长担任。

2.1.3县灾害性天气应急专家组

县灾害性天气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县灾害性天气专家咨询组,负责对灾害性天气成因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指导灾害性天气应急处置技术工作;参与对灾害性天气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灾害性天气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的培训。(见附件9.3)

2.1.4 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及职责

县灾害性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县气象应急指挥部报告。

2.1.4.1 组成部门:

县应急办、县气象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工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生态局、县卫计局、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供电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2.1.4.2 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办: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天气的监测、预测、预警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县灾害性天气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灾害性天气应急预案、组织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以专报的形式,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情况;负责灾害性天气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进行管理。

县发改局:负责协调安排防灾减灾工程建设、抢险救灾资金粮食和物资计划。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同县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由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开展现场人员搜救、抢险救援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查灾、核灾和报灾,组织指导灾后转移安置灾民的生活救济,负责组织协调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县财政局:按照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应急资金的筹备和拨付准备。

县国土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生态局:及时提供水文、干旱、地质灾害、森林火险、环境监测等信息;对易发生气象衍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

县住建局:负责抢险救灾工程、临时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负责指导组织灾后重建规划,加强城区防洪设施的维修和管理。

县交通局:尽快组织恢复被毁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及时组织运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灾民的疏散。

县工信局:负责协调县电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及时排除通信设施故障,确保气象信息及时、准确传递。

县卫计局: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水、食品等。

县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有关媒体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警信息,确保公众提前采取防灾措施。灾情发生后,正确做好灾情的宣传报道。

县教育局:负责学校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并对学生做好防灾避灾宣传,及时掌握并提供学校受灾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县供电局:负责协调电力供应保障等工作。

2.2 现场指挥部

根据处置气象灾害的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确定,主要负责在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全县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组进行现场处置:

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应急办办牵头,县气象局等单位配合,负责做好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及时传达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指示和领导批示,协调专业组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配应急处置人员、物资、设备器材等。

减灾救灾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生态局、县农业局、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等部门为成员。负责统计、分析受灾情况,提出减灾救灾措施,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等。

应急救援组:由县公安消防大队牵头,武警中队、县人民武装等为成员。负责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报应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制定并实施防止气象灾害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统一指挥施救队伍,迅速开展现场应急,伤员转运工作等。

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灾害现场群众的防护指导,引导群众有序撤离到安全区域,组织好特殊人群的疏散安置,维护安全区域内的稳定和治安。迅速对灾害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和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维护灾害现场交通秩序,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的正常开展等。

医疗救护组:由县卫计局牵头,组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设立现场医疗急救站,对伤员进行现场分类和急救处理,并及时转送到医院救治,对现场救援人员进行医疗监护等。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交通局、民政局、卫生和食药局、水务局、供电局等部门为成员。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设施、设备、物资及生活、医药等后勤保障。负责应急救援的供电、供水和通讯畅通等。

舆论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属地政府、县气象局、县级新闻媒体、通讯运营商等为成员。负责事故灾难救援信息的统一发布,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保护措施的紧急公告,播放疏散词,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等。

专家组:由县气象局牵头,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对气象灾害成因及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指导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技术工作;参与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的培训;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等。

3监测预警

3.1 风险分类

根据县气象局预报的灾害性天气强度、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警信号级别分为:一般(Ⅳ级),发布蓝色预警信号;较大(Ⅲ级),发布黄色预警信号;重大(Ⅱ级),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特别重大(Ⅰ级),发布红色预警信号。

3.2 监测预警

县气象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测、收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气象信息,通过常规气象信息监测、灾害性天气易发地信息重点监控、广泛收集和充分利用公众信息,做好各类气象信息的分析研判、准确监测和及时报送工作。

3.3 预警响应

一旦发现灾害性天气征兆或灾害性天气有扩大迹象时,县气象局通过分析、研判,做出预警,并将预警信息及研判结果报县灾害性天气应急指挥部、县应急办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

3.3.1 预警级别的确定

县气象局负责对灾害性天气信息进行分析,根据灾害性天气的分级标准,确定预警级别。

3.3.2 预警的发布 

本县发生和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发生和可能发生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发生和可能发生较大灾害性天气时,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发生和可能发生一般灾害性天气时,发布蓝色预警信号。(见附件2:灾害性天气预警分级标准)

本县发生和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时,由县灾害性天气应急指挥部报经县人民政府和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发布相关预警信号。

3.3.3 预警措施

县气象应急办负责全县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研究判断和处理工作,根据对事件的发生、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的判断,达到一般和较大灾害时,向县气灾害象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达到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时,报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同时启动本预案。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气象局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测、收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气象信息。通过常规气象信息监测、灾害性天气易发地信息重点监控、广泛收集和充分利用公众信息,做好各类气象信息的分析研判、准确监测和及时报送工作。

4.1.1 常规气象信息监测与报告

气象局是监测和报告灾害性天气信息的主管部门。气象局依托自身建立的基础气象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气象信息监测,并按规定将监测结果报告县灾害性天气应急指挥部、县应急办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

4.1.2 灾害性天气信息的报告

气象局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监测到有灾害天气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按规定将预报信息报告县灾害性天气应急指挥部、县应急办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并通报县政府有关部门。其它有关部门和组织收集到的灾害性天气信息,经气象部门审核符合灾害性天气预警标准的,由气象部门及时报送县灾害性天气应急指挥部、县应急办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

4.2 先期处置

加强灾害性天气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灾害性天气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4.2.1 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信息传输、气象预报分析处理和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发布为主体的灾害性天气预警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警能力。

4.2.2 建立灾害性天气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2.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灾害性天气信息资源共享。

4.2.4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灾害性天气应急处置系统。

5 应对处置

5.1 应急响应

5.1.1Ⅰ级和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性天气,由县气象应急办报请县灾害性天气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关应急子预案,同时启动本预案。(具体灾害级别标准详见本预案“附件9.1”)。

5.1.2 Ⅲ级和Ⅳ级响应

发生较大或一般灾害性天气,启动本预案,由县灾害性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具体灾害级别标准详见本预案“附件9.1”)。

5.2灾害性天气应急处置

发生灾害性天气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县气象应急办提出启动本预案及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报县灾害性天气应急指挥部和县应急办研究决定。启动本预案后,现场指挥部及县灾害性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5.2.1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

5.2.2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实时监测、滚动预报,并及时将事发地灾害性天气信息向天气上下游地区通报。

5.2.3及时向县灾害性天气应急指挥部、县应急办、市气象局报告灾害性天气的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

5.2.4根据天气状况和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5.2.5 根据县灾害性天气应急指挥部的决定,通知相关单位停产、停业、停课。

5.3善后处理

灾害性天气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部门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件情况报告县气象应急办,县气象应急办立即向县灾害性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情况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县灾害性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后,即组成现场指挥部;按照县灾害性天气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各项保障任务。灾害性天气基本应急处置流程见本预案“附件9.2”。

5.4 处置奖励

5.4.1奖励

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灾害性天气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4.2责任追究

气象局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发生灾害性天气后,有关部门或个人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6 调查处理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现场清理、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灾害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群众,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6.2 灾害评估

发生灾害性天气后,县气象局要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评估,其它相关部门要提供因灾害性天气和衍生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灾害性天气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县灾害性天气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应急办。

6.3 应急工作总结

应急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对应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向县灾害性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县灾害性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灾害性天气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报县灾害性天气应急指挥部。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建设

为提高应对灾害性天气的能力,按照“平战结合、专兼结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和管理灾害性天气应急救援队伍。发挥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在处置灾害性天气中骨干作用;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7.2 物资保障

县气象局要建立健全以灾害性天气探测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和灾害性天气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灾害性天气信息收集处理系统,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指标体系和灾害性天气专家评估系统,为灾害性天气信息研判、预警、应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

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灾害性天气应急技术储备。

在本预案启动时,县电信局、移动公司等单位要积极提供技术支持和硬件保障,确保县气象应急办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上级和下级气象主管部门之间、县气象应急办与灾害应急现场之间的联络畅通。

7.3 经费保障

处置灾害性天气所需的财政经费,按照《开阳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筹措。

7.4 宣传、培训和演习

7.4.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灾害性天气应急工作的宣传。

7.4.2制定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灾害性天气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开展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社会教育。

7.4.3县灾害性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灾害性天气应急演习。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由县气象局进行管理、实施。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修订后,经县灾害性天气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发布生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 灾害性天气预警标准、灾害性天气级别标准

9.2 灾害性天气应急处置流程图

9.3 专家组成员名单

9.4灾害性天气应急救援指挥部人员通讯录



附件 9.1


灾害性天气预警标准、灾害性天气级别标准


预警级别

标识

灾害性天气划分级别标准

特别重大(Ⅰ级)


红色

•8个乡镇强降水达50毫米,或3个乡镇达100毫米,或2个乡镇达200毫米以上的强降水。

•6个乡镇以上出现冰雹。

•11个乡镇以上持续干旱过程达60天以上。

•9个乡镇发生倒春寒或秋风超过11天以上。

•15个乡镇出现凝冻天气。


重大(Ⅱ级)


黄色

•7个乡镇强降水达50毫米,或2个乡镇达100毫米以上的强降水。

•5个乡镇出现冰雹。

•10个乡镇以上持续干旱过程达40—60天。

•7个乡镇以上发生倒春寒或秋风超过7—10天。

•11个乡镇以上出现凝冻天气。


较大(Ⅲ级)



橙色

•5个乡镇强降水达50毫米以上的强降水。或一个乡镇达100毫米以上的强降水。

•4个乡镇出现冰雹。

•6个乡镇以上持续干旱过程达20—40天。

•5个乡镇以上发生倒春寒或秋风超过4—7天。

•9个乡镇以上出现凝冻天气。


一般(Ⅳ级)



蓝色

•4个乡镇强降水达50毫米以上的强降水。

•3个乡镇出现冰雹。

•4个乡镇以上持续干旱过程达20天。

•4个乡镇以上发生倒春寒或秋风超过4—7天。

•7个乡镇以上出现凝冻天气。






灾害级别

灾害性天气划分级别标准

特别重大(Ⅰ级)

•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过程达60天以上,11个乡镇农作物受灾或绝收,大部分乡镇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6个乡镇以上出现闪电强度达到4.2万安。

•农作物绝收面积1000公顷以上,倒塌房屋500间以上;紧急转移安置群众600人以上

•因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其他经市气象局或县气象应急指挥部认定的特别重大灾害性天气。


重大(Ⅱ级)

•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过程达41—60天,9个乡镇农作物受灾或多数乡镇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6个乡镇以上出现闪电强度达到3.6万安。

•农作物绝收面积500—1000公顷,倒塌房屋100—500间;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50——500人。

•因灾造成5—1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2000—5000万元。

•其他经县气象应急指挥部认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


较大(Ⅲ级)

•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过程达20—40天,4个乡镇农作物受灾或个别乡镇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6个乡镇以上出现闪电强度达到2.4万安。

•农作物绝收面积50—200公顷,倒塌房屋10—100间;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20—350人以上

•因灾造成1—5人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2000万元以上。

•其他经县气象应急指挥部认定的较大灾害性天气。


一般(Ⅳ级)

•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过程达20天,2个乡镇农作物受灾局部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5个乡镇以上出现闪电强度达到2.4万安。

•农作物绝收面积50公顷以下,倒塌房屋10间以下;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20人以下。

•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其他经县气象应急指挥部认定的较大灾害性天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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