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府办函〔2018〕76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南山、紫兴社区服务中心,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修订后的《开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5月30日
开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确保扑火救灾工作高效有序实施,将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最大限度地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贵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森林火灾,或者超出乡(镇)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其他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指导全县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1.4事件分级
根据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Ι)、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四个级别。(附件开阳县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级层面指挥机构
2.1.1 县应急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设立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简称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县人武部副部长担任;执行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相关副主任、县生态文明建设局局长担任。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县委宣传部、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督办督查局、县发改局、县生态文明建设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安监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文广局、县卫计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县气象局、县粮食局、县旅游中心、县公安消防大队,以及县电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
2.1.1.1 县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县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领导、指挥、监督、检查、批评和建议;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参加森林防火值班、森林火灾的扑救和森林火灾案件查处等工作。
2.1.2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县政府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责,发挥运转中枢作用。
(2)县生态文明建设局:传达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的相关指示批示和要求,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保障火灾扑救工具和器材供应调配;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各类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查处工作。
(3)县委宣传部:负责制定森林火灾的新闻发布方案,组织起草新闻稿,组织新闻媒体及网络媒体、广播电视等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加强舆情监测并正确引导舆论。
(4)县发改局:指导、协调森林防火项目建设工作。
(5)县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加强森林防火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6)县人民武装部、县公安消防大队:按程序报经批准,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7)县农业局:指导林区生产用火的管理;负责协调和处理农田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8)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加强占道经营烟花爆竹、孔明灯行为的管控。
(9)县公安局:负责指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负责协调配合县森林公安机关侦办森林火灾案件。负责维持扑火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10)县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审结森林火灾案件,对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及时介入处理。
(11)县民政局:负责对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灾民进行生活救援,协助有关部门对死难者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1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火灾周边公路设施畅通保障。
(13)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医务人员及时抢救火灾中受伤人员,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14)县粮食局:负责火灾扑救过程中和灾后安置的粮食等物资的调配供应。
(15)县住建局:配合乡(镇)政府做好风景名胜区森林防火扑救工作。
(16)县人社局:协助做好受灾国有林场职工和城镇居民就业安置及受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17)县教育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生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及灾后转移安置工作。
(18)县文广局、县旅游中心:负责配合做好扑救火灾宣传报道等相关工作;负责景区森林火灾应急防范工作,做好受灾景区旅行者疏导救援工作。
(19)县气象局:负责做好天气预报与发布工作,加强火灾发生区域的天气监测预报,及时发布火险等级信息,根据气象条件做好人工增雨作业。
(20)县督办督查局: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森林防火职责。
(21)县政府法制办:做好森林防火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22)县安监局:指导、督促生产经营活动引发的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23)县电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做好森林火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1.3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生态文明建设局,县生态文明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履行县应急指挥部承担的职能,主要职责是:
(1)负责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2)督促落实国家、省、市、县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处理县应急指挥部各种上传下达文件;
(3)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4)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县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督促检查管理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5)组织加强森林防火期的值班调度,汇总全县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并及时报送县应急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负责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应急管理工作;
(7)组织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应急演习演练;
(8)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
(9)负责森林防火成员单位的联系工作;
(10)负责县森林火警接处警的管理;
(11)承办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县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火灾现场协调、调度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间要求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县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上级相关批示、文件精神传达到位。
(2)火灾扑救组: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发生火灾的乡(镇)、林场牵头,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成,接到火情情况后,组织应急队伍及时处置,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乡(镇)、林场的火情报告,及时组织县级半专业对赶赴现场支援扑救。在统一指挥调度下,各扑火力量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事发地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时刻观察火场气候和火势变化,确保安全扑救。
(3)医疗救治组:由县卫计局牵头,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医治。
(4)社会维稳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民政局等部门组成,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5)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事件处置的宣传报道,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火灾处置工作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6)火案调查组:由县生态文明建设局牵头,县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对森林火灾案件开展调查,及时查明火灾发生原因和火灾肇事者。
(7)善后处置组:由县生态文明建设局、各乡(镇)、国有林场牵头,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做好善后处置,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等工作。
2.2 乡(镇)层面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日常管理和森林火灾应对处置工作,成立相应的森林火灾应急指挥机构。成员由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相邻乡(镇)要确定联防区域,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
3.监测预警
3.1 风险监测发布
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分为Ι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四个等级。红色预警信息由上级部门发布;橙色预警信息由省林业厅批准后发布;黄色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批准后发布;蓝色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批准后发布。
3.2 风险预警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森林火灾的监测、预测、预警和评估工作,做好森林火险信息报告采集、分析研判和报送发布等工作。
(1)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2)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森林火灾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森林火灾监测工作的质量。
(3)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森林火灾有关气象要素的观测,及时掌握辖区内气象要素的变化,观察了解森林植被含水率的变化,通过高山瞭望、地面巡查、视频监控等手段和方式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监测覆盖体系。
(4)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森林火灾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及时向社会发布森林火险等级有关信息。重点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林区内重点油库和设施,以及林区居民聚集地、村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等对象的监测控制。
3.3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时,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关注蓝色预警区域天气等有关情况。
(2)及时查看蓝色预警区域森林火险预警变化。
(3)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
发布黄色预警时,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报道黄色预警信息及响应措施。
(2)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火源管理力度。
(3)预警地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认真检查相关装备、物资等落实情况,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4)时刻关注卫星林火监测热点信息反馈情况。
发布橙色预警时,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报道橙色预警信息及响应措施。
(2)加大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3)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检查组,对预警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
(4)了解掌握预警地区相关装备、物资情况,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半专业队森林消防队伍及应急扑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准备工作。
发布红色预警时,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协调有关部门,在省、市、县电视台报道红色预警响应启动和防火警示信息。
(2)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报道红色预警信息及响应措施。
(3)预警地区进一步加大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密度,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加强火源管理,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进行严格管理,对重点区域或重点林区进行严防死守。
(4)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检查组,对红色预警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蹲点指导检查。
(5)掌握预警地区装备、物资准备情况及防火物资储备库库存情况,做好防火物资调拨准备。
(6)做好赴火场工作组的有关准备。
3.3.1 预警解除
预警发布机关应根据森林火灾的发展趋势,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预警的部门应立即报请相关部门宣布解除预警。
4.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火灾发生后,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要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森林火灾的情况,及时反馈后续处置工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
(1)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后,必须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2)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县人民政府必须第一时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
(3)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县人民政府向上级报告,由省级人民政府、省林业厅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务院及国家林业局报告。
4.2 先期处置
森林火灾事件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县、乡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处置;发生危险性较大森林火灾或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报市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处置;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按程序由省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处置。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5.应对处置
5.1 应急响应
森林火灾事件发生后,根据危害程度、受灾面积、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等,分别由国务院、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认定为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事件(Ι级)、重大森林火灾事件(Ⅱ级)、较大森林火灾事件(Ⅲ级)和一般森林火灾事件(Ⅳ级),县人民政府根据事件级别,分别启动Ι级、Ⅱ级、Ⅲ级、Ⅳ级级应急响应。
发生在特殊时间、重要区域的森林火灾事件,可根据情况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适当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响应。必要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开展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1.1 Ι级、Ⅱ级和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按程序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启动Ι级、Ⅱ级和Ⅲ级应急响应,在上级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应急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按照规定职责,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按照程序,在上级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火灾处置工作。
5.1.2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县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火灾报告后,立即做好以下工作:
(1)逐级向县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成立应急处置工作组,了解起火地点、起火时间、起火原因、火场面积、天气趋势及组织扑救情况,扑救兵力部署情况,提出处置意见。
(3)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赶赴事发地指挥扑救,相关工作组到事发地指导处置。
(4)医疗救治组负责指挥指导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报请上级医疗专家赶赴事发地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5.1.3 信息发布
按照程序,特别重大、重大级别森林火灾事件信息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省应急指挥部或授权的机构发布,较大、一般级别森林火灾事件信息分别由市、县级应急指挥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发布。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
5.1.4 应急终止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火灾完全熄灭,火场清理完毕,达到无火、无烟、无气等相应标准,经研究评估,由前线应急指挥部报上级部门同意后,宣布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的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2 善后处置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县、乡(镇)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支持,主要做好救济、赔偿、抚恤、安置等有关善后工作,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森林公安机关要积极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上级应急指挥部将对案件的侦查、处理进行监督指导。
对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赔偿,依据国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对火灾中伤亡人员及其家属和灾民进行救济和抚恤。
5.3 处置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应急指挥部及乡(镇)、国有林场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评估调查组,赴现场进行调查评估,并于4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报告,及时将火场面积和森林资源损失、森林火灾处理流程及人员伤亡等情况的评估报告上报相关部门。
5.4 处置奖惩
对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报告、调查等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责任,并对负有责任的个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调查处理
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在上级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相关部门对火灾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形成调查处理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
7.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县、乡要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工作,县级必须组建30人以上的森林防火专业或半专业队,乡(镇)要组建15人以上的森林防火应急队,村级要组建森林防火巡逻队,加强队伍的培训和演练。森林防火期,县级森林消防队要集中待命,高火险期,乡(镇)级森林防火应急队集中待命,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7.2 物资保障
县、乡(镇)应急指挥机构要加强森林防火物资装备的保障工作,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充足。
县级应储备300人以上的森林防火物资,并依据国家规定的储备年限及时更新。其中:风力灭火机不少于30台、2号扑火工具1000把以上、防火服(含:鞋、头盔、手套等)300套以上、水枪20支、夜间照明器材50把(台)、油锯10台以上。
乡(镇)应储备50人以上的森林防火物资,并依据国家规定的储备年限及时更新。其中:风力灭火机不少于5台、2号扑火工具150把以上、防火服(含:鞋、头盔、手套等)50套以上、夜间照明器材20把(台)、砍刀30把以上。
7.3 资金保障
森林防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加强应急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7.4 其他保障
交通、电力、通信、媒体等部门要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对处置工作的后勤保障和宣传报道工作。
7.5 科普宣传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广泛宣传森林防火预防和扑救知识,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微博、微信等载体强化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加强森林防火安全扑救和紧急避险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公众森林防火安全意识。
7.6 应急演练
县、乡(镇)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工作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检验和强化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办法,不断提高森林火灾应对处置综合能力。
8.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生态文明建设局牵头制定和管理,县人民政府审批发布。根据实施中发现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和完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编制乡(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实施。2016年8月22日印发的《开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9.附件
9.1 开阳县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9.2 开阳县森林火灾处置流程
9.1 开阳县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Ⅰ级) |
重大(Ⅱ级) |
较大(Ⅲ级) |
一般(Ⅳ级) |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其他林地起火的森林火灾。 ●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