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生命至上,人民至上”,进一步完善机制体制,规范扑救森林火灾的组织指挥程序和紧急事务的处理措施,确保扑火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森林防火条例》
《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
《贵阳市森林防火办法》
《开阳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安全防范。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1.3.2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防范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
1.3.3 属地管辖,先期处置。发生森林火灾,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属地政府负责先期组织扑救处理。
1.3.4 分级响应,分级负责。根据森林火灾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1.3.5 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及时收集信息,掌握森林火险、火情状况,建立健全精简、统一、高效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体系,强化应急响应机制,确保森林火灾"打早、打小、打了"。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实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县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详见开阳县森林火灾分级标准见附件(一))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体系
《开阳县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由开阳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
2.2 扑救指挥机制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处置,根据火场变化态势,申请县级扑火队伍支援。当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或跨乡(镇、街道办事处)界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时,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视火场发展态势成立现场指挥部;火灾发展到重大以上时,应迅速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
县级森林防火半专业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接受县级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3 职责分工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指示精神;拟订全县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规定和制度;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县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的处置、扑救工作;决定启动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负责与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处置森林火灾中的联系协调;处理其他有关森林火灾事故预防和扑救的重要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分析、报送重要信息,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提出处置森林火灾建议,执行县人民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联系贵阳市森林防火办成员单位;负责扑救火灾的信息、调度、处理;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负责森林火险、火情的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县自然资源局职责: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灾早期处置工作。
县应急局: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开展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责,指导相关部门森林火灾防控工作,传达国家、省、市、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相关指示批示和要求。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接指挥部请求支援,按程序报经批准,组织力量参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
县委督办督查局:负责督促县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落实森林防火职责。
县法院:负责督促、审结森林火灾案件,对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及时介入处理。
县检察院:负责指导督促审结森林火灾案件,对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及时介入处理。
县发改局:负责综合指导、协调森林防火项目的建设工作;负责火灾扑救中和灾后安置的粮食等受灾物资的调配供应。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区内的中小学生森林防火教育及灾后转移安置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做好突发事件期间的通信保障综合协调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对因火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灾民进行生活援助,协助有关部门对死难者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县司法局:负责做好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县财政局:筹集和划拨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加强森林防火资金使用的监管。
县人社局:负责协助做好受灾国有林场职工和城镇居民就业安置及受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县住建局:负责协助森林防火部门做好县内重点工程及周边林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野外火源管理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火灾周边公路设施畅通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处理农田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县文旅局:配合林业部门开展旅游景区的森林防灭火宣传和火源管理工作,当发生火灾时,协调、指导游客疏导工作。
县卫健局:组织医务人员及时抢救火灾中的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组织经营户对相关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保障供应,对其质量进行监督。
县气象局:做好天气预测预报与发布工作,加强森林火灾期间火灾区天气预测预报,及时发布森林火险信息,每小时向扑救指挥部提供一次火场地区天气实时情况和未来天气趋势预报;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扑救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发生森林火灾时林区外的应急扑救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参与大型森林火灾扑救。
县电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启动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保障通信畅通。
2.4 扑救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现场火形式成立火灾扑救现场指挥部,参加扑救的单位和个人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现场指挥部设置如下:
现场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民武装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协办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事发乡(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火灾扑救组、技术组、气象服务组、通信保障组、人员疏散及安置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秩序维稳组、宣传报道组、火场清理组、火案侦破组。
①综合协调组:
组 长: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事发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职 责:负责火灾现场协调、调度工作,及时传达上级相关批示、文件精神。负责森林火灾救援信息的收集、整理,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间要求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现场指挥部、市森防办,完成现场指挥部及市森防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②火灾扑救组
组 长:县应急局局长
副组长:县自然资源局、县人民武装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人
成员:县人民武装部、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事发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职 责:根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条件、风力、风向、火灾发展态势等,科学分析研判火灾扑救方法,组织指挥半专业森林防火队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必要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协调驻地军、警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火灾扑救组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事发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安全扑救。
③会商研判组
组 长: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县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县自然资源局、事发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职 责:提供现场森林分布图和地形图,提出扑火技术方案,开展火情监测和态势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森林火灾处置措施和建议。
④气象服务组
组 长:县气象局主要负责人
成 员:县气象局、事发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职 责:火灾现场气象监测,火灾现场天气预报,根据火场需要,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⑤通讯(常见错误)保障组
组 长:县工信局主要负责人
成 员:县工信局、县电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事发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职 责:保障火灾现场通讯网络。
⑥人员疏散及安置组
组 长: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事发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县应急局、事发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
成 员: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事发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职 责:当森林火灾现场附近居民点、学校、人员密集区、公园、景区等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立即制定紧急疏散方案,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及时组织疏散居民、学生及其他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做好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做好向灾民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救助工作,安抚、抚恤伤亡人员、家属,处置其他善后等事宜。
⑦医疗救护组
组 长:县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
成 员:县卫生健康局、事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职 责: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⑧后勤保障组
组 长:事发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
副组长:事发乡(镇、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
成 员:事发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职 责:做好现场指挥部有关人员食物、饮用水和设备等保障,承担现场指挥部及工作组现场办公设备的采购和布置,紧急征用或调拨所需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场地、房屋等,救援车辆、装备集结区域划分及设置,管理现场应急救援物资,物资出现短缺,及时报现场综合协调组协调。
⑨秩序维稳组
组 长: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副组长: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事发乡(镇、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
成 员: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事发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职 责: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保障交通畅通;组织力量划定警戒区域,对现场实施警戒和交通管制,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监督火灾扑救和灾后有关物资供应市场秩序,确保救灾物资市价稳定。
⑩舆情管控组
组 长:县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
副组长:县公安局有关负责人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职 责:负责设立对外咨询电话,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对赴现场媒体记者统一登记、管理,及时向公众发布权威准确的应急处置动态,掌握网上网下舆情动态,正确引领舆论导向等。
11火场清理组
组 长:事发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有关负责人
成 员:事发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职 责:明火扑灭后,由事发乡(镇、街道办事处)继续组织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12火案侦破组
组 长: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事发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职 责:负责对火灾事故开展调查,查明火灾发生的原因和火灾肇事情况,查处肇事者。
三、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县级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加强对森林火灾气象要素观测,及时掌握辖区内气象要素的变化,观察了解森林植被含水率的变化状态,利用高山瞭望、地面巡查等方式形开展监测;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森林火情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报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有关部门。
3.2预警
3.2.1预警监测级别和程序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灾(火情)发生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极严重Ⅰ级(红色)、严重Ⅱ级(橙色)、较重Ⅲ级(黄色)和一般Ⅳ(蓝色)四个等级。(详见森林火险等级与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对应关系表)
红色预警由市政府逐级报请上级批准或授权发布;橙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应急厅批准后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领导批准后发布;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批准后发布。
3.2.2预警信息发布
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和县气象局在森林防火期或森林高火险天气加强会商,制订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必要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3预警响应
3.3.1发布蓝色预警时,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关注蓝色预警区域天气等有关情况。
②及时查看蓝色预警区域森林火险预警变化。
③密切关注卫星林火监测热点,并及时检查反馈情况。
3.3.2发布黄色预警时,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报道黄色预警信号及相关提示。
②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火源管理力度。
③森林防火指挥部要认真检查装备、物资等落实情况,半专业森林防火队集中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④密切关注卫星林火监测热点,并及时核实并反馈情况。
3.3.3发布橙色预警时,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报道橙色预警信号及相关提示。
②加大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严格控制野外用火,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③森林防火指挥部要认真检查装备、物资等落实情况,半专业森林防火队伍集中食宿,24小时集中待命,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④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派出检查组,对预警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掌握预警地区人员、物资等准备情况,做好物资调拨准备;掌握预警地区应急队伍驻防情况,落实队伍集中食宿,24小时集中待命,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3.3.4发布红色预警时,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协调有关部门,在省、市、县相关媒体报道红色预警响应启动和防火警示信息。
②进一步加大森林防火巡护密度、瞭望监测等,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加强火源管理,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对重要地区或重点林区严防死守。
③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确保装备、物资、人员等落实到位,半专业森林防火队伍集中食宿,24小时集中待命,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并派出工作组对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不间断检查。
3.4预警解除
预警发布机关应根据适时气象变化和气象监测报告等,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预警的部门应立即报请相关部门宣布解除预警。
五、应急处置与救援(处置流程见附件二、附件三)
5.1先期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后,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组织应急力量快速处置,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及时报县森防办。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县级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或涉及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敏感地点的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林业局森林防火指挥中心。
5.2应急响应和措施
5.2.1响应分级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危害程度、受害面积、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等,分别由国务院、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认定为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事件(Ⅰ级)、重大森林火灾事件(Ⅱ级)、较大森林火灾事件(Ⅲ级)和一般森林火灾事件(Ⅳ级),市、县两级政府根据事件级别,按程序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在敏感地区、重点区域的森林火灾事件,可根据情况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必要时申请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2.2响应措施
①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启动Ⅰ级响应。上级部门按程序逐级上报,由上级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应急响应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按照《预案》设立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国家、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火灾处置工作。
②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上级部门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启动应急响应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规定职责,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按照《预案》设立工作组。各工作组在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火灾处置工作。
③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或涉及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敏感地点的森林火灾,视火场发展态势,县森防办按程序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县级配合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④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后,由事发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先期扑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汇总森林火灾相关信息后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并做好起火地点、起火时间、起火原因、火场面积、天气形势及扑救组织等情况,绘制火场态势图、扑火兵力部署图,提出处置意见。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事发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做好扑救火灾的值班、调度、统计、公文发送、扑火工具和装备的调配发放,县森防办适时与市森防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中心保持通信联络,做好火情信息搜集处理、指挥系统联接等工作,确保扑救指挥的正常开展直至火灾彻底扑灭。
5.3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发生后,宣传报道组通过媒体、广播、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处置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注问题。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需要通过媒体、广播发布森林火灾的新闻稿件、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必须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
5.4应急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明火完全熄灭,火场清理完毕,经检查,达到无火、无烟、无气等相应标准,经分析评估,由现场指挥部报上级部门同意后,由起动应急响应相应级别的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的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六、信息报告
6.1信息报告内容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归口管理,统一口径,报扑同步”的原则报告森林火灾的情况,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严禁火灾火情报告口径不一,多头乱报情况。
6.2信息报告流程
森林火灾发生后,事发第一时间通过电话或口头形式上报县森防办,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发生或发现后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上报相关初步核实情况至县森防办,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后4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初步核实情况至县森防办,并及时报告相关后续处置情况,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发生或发现后40分钟内,县森防办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森防办,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后60分钟内,县森防办以书面形式上报初步核实情况至市森防办。涉及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敏感地点的森林火灾,信息报告不受级别限制,报告方式和时限按照重大以上级别要求执行。
火灾信息上报时,经事发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政府公章后上报县森防办。
①一般森林火灾,按要求报县森防办,由县森防办报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②较大森林火灾,县森防办按要求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③重大或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由县森防办报市人民政府、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经市森防指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要求报省人民政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省级领导批准后,由省有关部门上报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
七、灾后处置
7.1善后处置
7.1.1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保障灾民正常生活需求,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7.1.2森林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县自然资源局对火案的侦查、处理有监督指导权。
7.1.3对因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赔偿和救助,由县、乡(镇、街道办事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处理火灾中的伤亡人员及其家属和灾民的抚恤、救济等工作,必要时,可报请上级相关部门协助处理。
7.2灾后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评估调查组,赴现场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及时将火场面积和森林资源损失、森林火灾处置流程及人员伤亡等情况的评估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7.3灾后调查
7.3.1森林火灾应急扑救工作结束后,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原则上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牵头组织调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立由公安局牵头,林业专家或有资质的调查评估机构、火灾发生地政府林业干部、村组干部、森林经营主体单位组成调查组,对损失严重、影响重大的森林火灾事故调查进行指导,必要时,由事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同意,请上级部门组成调查指导组赴火灾发生地指导开展事故调查。
7.3.2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损失,具体包括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报告及结果报上级人民政府。
7.3.3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八、综合保障
8.1队伍保障
县级必须组建一支30人及以上森林消防专业或半专业队,乡(镇、街道办事处)级要组建20人及以上森林消防应急队,村级要组建森林防火巡逻队。县森防办要有计划地开展对全县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广大干部职工的指挥作战技能、扑火技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
,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人民群众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下去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备扑火机具,开展扑火知识讲座,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森林防火期内,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要集中待命,做好各项应急扑救准备工作。
8.2物资保障
8.2.1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森林防火物资装备储备,县财政加大森林防灭火物资保障经费投入力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要求储备森林防灭火物资,确保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充足,建立森林防灭火物资动态管理台账;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森林防灭火物资调度调配工作,紧急情况下,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有权调配下级储备的森林防灭火物资,火灾扑救完毕后,调配单位及时向被调出单位补充调配物资量。在紧急情况下,根据需要依法征用社会交通工具和物资。
8.2.2县级应储备300人以上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并依据国家规定的储备年限及时更新。其中:风力灭火机不少于30台、二号灭火工具1000把以上、防护服(含:鞋、头盔等)300套以上、水枪20支、夜间照明器材50台(把)、油锯10台以上,可根据防火任务的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对讲机、防护服等物资,保证足够的装备供应。
8.2.3乡(镇、街道办事处)储备风力灭火机不少于5台,防火服不少于20套,二号工具不少于300把。
8.2.4国有林场储备风力灭火机不少于5台,防火服不少于15套,二号工具不少于150把,油锯不少于5台,砍刀不少于10把。
8.2.5村级储备二号工具不少于30把,砍刀不少于10把。
8.2.6县自然资源局要及时更新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表,非森林防火期内每季度更新一次,森林防火期内每月更新一次,以便及时掌握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情况,表中需包含物资种类、数量、储备地点、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8.3气象保障开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县重点林区、重要时段气象监测信息,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提供森林火灾现场适时气象信息,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工作。
8.4资金保障
县级要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防火经费投入,县财政局要按预算要求确保防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8.5其他保障
8.5.1交通、电力、通信、媒体等部门要协助做好对森林火灾应对处置工作的后勤保障和宣传报道工作。
8.5.2村寨或城镇居民紧急避难场所由当地政府负责安排落实。重要设施内紧急避难场所由管理单位与当地政府共同负责安排落实。保护区、风景区、国有林场等紧急避难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安排落实。
九、附则
9.1应急演练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县森防办(县应急管理局)要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每年开展培训和演练。乡(镇、街道办事处)级相应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并组织每年开展培训和演练。
9.2科普宣传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微博、微信等载体强化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广泛宣传森林防火预防和扑救知识,确保森林防灭火工作进学校、进机关、进乡村、进企业、进社区,及时组织报道森林防灭火典型先进经验,公开曝光非法违法典型案例,有效震慑森林防火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推进移风易俗,开展“绿色清明·文明祭祀”活动,不断提高公众森林防火安全意识。
9.3奖励与责任追究
9.3.1奖励
在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请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按照国家、省要求,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逐级上报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2)对防止或扑救森林火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森林火灾应急响应与准备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9.3.2责任追究
在森林火灾应急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可报请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森防办(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制定和管理,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编,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及时编制和修订本地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9.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防办(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6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3月26日印发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开府办发﹝201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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