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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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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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直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修编后的《开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结合实际修订完善相关预案。

2021年12月20日

开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坚持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切实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应急物资保障能力、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开阳县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开阳县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  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牢固树立生命至上的理念,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3.2预防为主,源头治理。坚持常态与非常态并重、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风险隐患识别评估和排查治理,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推进应急管理由应急处置为重点向全过程风险管理转变,最大限度控制和消除风险隐患

1.3.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1.3.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街道)、村(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应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逐步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3.5依法管理,科学处置。完善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充分运用“互联网+”理念和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科学化水平。

1.3.6主动发布,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客观真实报道突发事件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

1.4 分类分级

1.4.1  突发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4.1.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低温雨雪凝冻灾害等。

1.4.1.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4.1.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4.1.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债务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民族宗教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性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2  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   般,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3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或者提供支援。

1.4.3.1 分级应对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一般突发事件或跨县级行政区域的较大突发事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在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应对级别和方式。

1.4.3.2  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实行分级响应。由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相关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跨区域的突发事件或本级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时,要及时报请上级政府予以支援。

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启动应急预案I级响应后,县政府在省政府和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启动应急预案Ⅱ级响应后,县政府在省政府和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报请县政府,县政府报市政府同意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按照专项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由乡(镇、街道)报县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并按照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给予帮助和指导。

1.5 预案体系

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人民团体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联合应急预案。

1.5.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各类应急预案的总纲,是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1.5.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预案,主要由县气象、水务、卫健、应急、公安、生态、民政等部门负责牵头起草,按照行文程序报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实施。

1.5.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涉及本部门职责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1.5.4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乡(镇、街道)和村(居)级基层组织为应对本辖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村(居)级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备案。

1.5.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各企事业单位为应对本单位(行业、领域)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按管理权限报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驻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1.5.6人民团体应急预案。人民团体应急预案是各人民团体为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1.5.7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主办单位为应对大型活动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1.5.8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是重大工程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为应对重大项目建设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1.5.9联合应急预案。联合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相邻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可能发生、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双边或多边工作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县委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开阳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是全县应对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指挥全县突发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全县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协调相关联动机构,组织力量处置突发事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县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副县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县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2.2  办事机构

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中心”在县应急管理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综合协调等职责。负责承办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指导全县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应急专家、政务值守平台等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组织评估、修订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有关专项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保障、应急处置、信息发布、调查评估,指导应急演练、宣传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

2.3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县人民政府设立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由分管副县长担任,负责指挥处置相关类别较大突发事件,协调指导乡(镇、街道)开展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重大级别(含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指挥。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相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业务范围,具体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4  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根据需要设立或明确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落实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村(居)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2.5  应急指挥部

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后,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成立应急指挥部,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担任总指挥长,县政府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属地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等担任副总指挥长,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指挥并实施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小组。(主要工作组见附件9.1)

属地政府(办事处)要相应成立乡(镇、街道)级应急指挥部。

2.6  专家组

县人民政府成立应急管理综合专家组,完善专家管理制度,健全专家数据库,发挥专家智囊作用,为应急管理常态化工作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3  预防和监测预警

3.1  预防

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控体系,加强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日常管理,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评估、治理,提高风险隐患防控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加强城乡应急管理基础能力建设,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需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食品药品安全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等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工作机制。

3.2  监测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网络和监测制度,完善标准体系,依托省政务值守平台体系及相关业务信息化平台,运用大数据技术手段,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完善各类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提升突发事件监测信息化水平。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短期内可以整改完成的,立即整改消除;短期内难以整改的,制定应急预案,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要采取停产整顿、关闭等措施,及时消除;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反复性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规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

3.3  预警

3.3.1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县相关部门负责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

3.3.2  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由高到低划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以I级(红色)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3.3.3  预警发布程序

红色预警由县级政府提出报市、市报省,由省政府统一发布。

橙色预警由县政府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由县政府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进行发布。

蓝色预警由属地乡(镇、街道)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按相关要求向上级报告。

国家相关现行法规、规章政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3.4  预警信息的内容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5  预警信息的发布方式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贵州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贵州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6 预警措施

3.3.6.1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县、乡(镇、街道)级政府应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3.6.2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县、乡(镇、街道)两级政府在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领导下,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根据实际采取下列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3)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秩序;

(5)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6)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安全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8)有关地方和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部署有关防范性、保障性措施;

(9)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3.6  预警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发布单位应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害确认消除后,预警信息责任单位要及时解除预警警报,有关单位要终止已经采取的措施。

4  应对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全联络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村(居)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鼓励建立村民小组网格员机制,推进落实网格员工作经费制度,完善突发事件报告以奖代补制度。突出基层网格员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4.1.2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遵循“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原则。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居)、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要按照“首报快、续报准、终报全”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涉及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类的突发事件信息还应当同时抄送应急管理部门,有关部门要及时续报事态进展、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

突发事件信息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  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      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基本要素。

各级、各有关单位部门、企业、基层组织,不得迟报、谎    报、瞒报或漏报突发事件信息。

4.1.3对发生或可能演变为一般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和县相关部门要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力争在20分钟内书面报告,必须在30分钟内书面报告。

接报较大级别突发事件信息后,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在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演变到较大级别的,首报时间可从达到较大级别时算起。

接报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事件信息后,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突发事件演变到重大以上级别的,首报时间可从达到重大级别时算起。

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要及时报送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2  先期处置

4.2.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遇险受困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 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 加强个人防护;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要迅速派出单位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事发单位在先期处置的同时要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4.2.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先期处置情况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4.2.3乡(镇、街道)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   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  人民政府报告。

4.3 指挥协调

4.3.1组织指挥。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市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乡镇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各级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县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省级组织指挥机构。

4.3.2现场指挥。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 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上级工作指导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县级人民政府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立即向上级现场指挥部提交组织构架图、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及应急处置情况、应急资源等清单,并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3协同联动。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队伍等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4  应急处置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乡(镇、街道)两级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4.4.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4.4.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4.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4.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4.4.5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4.4.6组织群众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4.4.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4.4.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4.4.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4.4.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4.11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4.12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的其他应急措施。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县、乡(镇、街道)两级政府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进行处置,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4.4.12.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原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4.4.12.2依法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4.4.12.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4.4.12.4依法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4.4.12.5加强对易受冲击核心机关、单位的警卫,以及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障;

4.4.12.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4.4.12.7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4.12.8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的其他应急措施。

4.5  应急会商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会商机制,组织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管理专家开展应急会商工作,及时做好应急救援、社会舆情等分析研判,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4.6  扩大应急

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行政区域控制能力,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他地区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应急资源,共同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启动或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时,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上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7  区域合作

加强跨区域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不断完善与毗邻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建立健全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形成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的合力。

4.8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按《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政府的要求进行发布。

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宣传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发布。

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属地政府报县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省、市、县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等发布信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4.9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终止应急响应,同时采取或实施必要的后续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灾难或事件。

4.10  处置评估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职责划分,组织工作组及时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过程、效果等进行评估,总结事件处置的经验教训,提出恢复重建的意见建议。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属地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依法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恢复在省政府的指导下由市、县两级政府负责。

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原则上由属地政府负责,需要上级政府援助的,由属地政府提出请求,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程序报经上级政府同意后实施。

5.3  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与评估工作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属地政府,对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并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后报县政府。无具体规定的,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县政府报请市政府同意,期限可适当延长。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

6.1.1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县政府依托县消防救援大队建立应急救援大队,乡(镇、街道)依托民兵、干部职工建立应急分队。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负责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完成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

6.1.2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依托应急、消防、卫健、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生态、气象、电力、供水、通讯等部门或行业牵头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与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并在救援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向指挥部提出对策建议。

6.1.3  武装部队

公安民警、人民武装部民兵、预备役部队作为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1.4  应急志愿者队伍

健全社会动员机制,把应急志愿者服务纳入本县应急管理体系,依托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救援队伍,动员志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随时准备参与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

6.2  财力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县财政部门和乡镇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设置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加强应急管理、预案演练、科普宣教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等所需经费的统筹安排,并根据实际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县财政部门负责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的管理;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相关使用办法。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6.3  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各乡(镇、街道)、县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种类,制定本辖区救灾物资储存、调拨体系和方案。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确保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与其他地区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本地区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物资保障应急方案的实施,保证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以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储备。

6.4  通信保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文旅局等部门,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有关通讯运营商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6.5  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铁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6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要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安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向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县卫健局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县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6.7  治安维护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属地政府负责治安保障,迅速组织公安民警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设立警戒区,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管理。县公安局、武警中队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的防范防护,维持现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发生地区的社会稳定。

6.8  人员防护

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认真分析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6.9  公共设施

县人民政府在城乡建设中,要统筹规划建设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明确其管理部门,完善应急救灾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医疗救护、应急供水、供电、消防和垃圾、污水处理等必要的配套设施,并向社会公示。统一规范设置标志标识,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定期检测、维护应急配套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6.10  政务值守平台

推进以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政务值守平台为中心,政府工作部门政务值守平台为结点,基层组织和重点单位终端为支点,移动政务值守平台辅以重心延伸至突发事件现场的政务值守平台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政务值守平台体系数据库,实现政务值守平台体系的互联互通和数据的交换共享,满足应急队伍建设、物资储备、监测监控、预测预警等应急管理常态工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资源调度、指挥协调、总结评估等非常态工作的需要。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综合性演练,提高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县应急局统筹全县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县级重点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科学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指导开展好全县应急演练工作。

乡(镇、街道)及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也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不断提高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各级要创新演练形式,倡导无方案、无脚本双盲演练,提高演练的实战性。

7.2  宣传教育

县应急局组织协调,县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道办等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规划,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防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本县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7.3  培训

7.3.1  公职人员的培训

县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面向公职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全县各级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把突发事件预防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处置、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以提高公职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3.2  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县相关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7.3.3  市民的培训

乡镇、街道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市民提供应对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各乡镇、街道办、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政府的要求,结合本乡(镇、街道)、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7.4  责任与奖惩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奖惩制度。对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公民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期间,在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7.4.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或通报、报送、公布、发布虚假信息的;

7.4.3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采取预警措施,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

7.4.4未按规定及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失职、渎职的;

7.4.5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7.4.6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7.4.7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7.4.8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财产,或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7.4.9阻碍公务人员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执行公务的;

7.4.10其他危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评估、修订、发布本预案;各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由具体的职能部门编制,按程序报县政府办公室下文发布实施(县应急局备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修订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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