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低保
1.申请:凡持有本地区户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调查核实乡(镇)、社区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情况、成员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3.民主评困村(居)委会召开会议进行“民主评困”,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拟上报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对申请人家庭和“民主评困”结果进行公示5天以上。
4.审核审查乡镇、社区对以上操作程序及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召开城乡低保审核小组会议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决定。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5天以上。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审核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民政局。
5.审批县民政局对以上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召开会议评审,作出审批决定。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5天以上。
6.城乡低保标准 2016年城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45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278元。城乡低保保障金的发放实行补差制,按月发放。
二、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是指在日常是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是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对本市因病、因灾等造成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一次性、应急性生活救助的措施。
(一)临时救助对象持有本地区户籍且在本地区居住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临时救助对象: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特困供养对象。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户籍地城乡低保标准、低于或等于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或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在户籍地农村低保标准1.5倍以内的农村低收入家庭。
3.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火灾等人身意外伤害等原因,经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家庭;
(二)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服务中心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提交书面申请和诚信申报承诺,社区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入户调查,并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经初审无异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接到上报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签署审批意见。
三、特困供养
(一)、特困供养对象持有本地区农村户口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享受特困供养待遇。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二)、申请、审核、审批流程
1.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人需提供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及户口复印件。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乡(镇)人民政府对报送的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特困供养待遇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发给《特困供养证》。
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民政局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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