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跃进桥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 (一期)房屋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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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跃进桥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 (一期)房屋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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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规定,结合《开阳县跃进桥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特制定本期房屋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项目名称:开阳县跃进桥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

二、征收目的:开阳县跃进桥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今年我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点工程,是建设公平共享创新型城市的重要举措,也是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和完善区域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的重要平台。

三、征收范围:开阳县跃进桥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

    四、征收签约期限及协议生效:预征收签约期限为两个月(2020年8月16日至2020年10月15日);在预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在该项目本期范围内总户数达到85%以上的,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

五、征收主体:开阳县人民政府

六、征收部门:开阳县房屋征收管理局

七、征收实施单位:云开街道办事处

八、征收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

   (三)《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的通知》(筑府办发〔2014〕56号);

   (四)《开阳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开府专议〔2020〕67号)。

(五))《开阳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开府专议〔2020〕78号)。

九、补偿对象

本项目(一期)征收范围(具体范围以本项目规划征收红线所示征收范围为准)的被征收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内容为依据,结合测绘数据依法补偿。

成立开阳县跃进桥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工作组,由该项目工作指挥部副指挥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云开街道办事处组成。工作组按照房产测绘数据及相关证据,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确权认定,出具认定意见。经确权认定为符合登记条件的建筑按照本《方案》合法房屋类型进行安置补偿;经认定为不合法建筑的,一律不享受本方案的优惠政策及奖励政策,可给予适当的工料补助,标准为:砖混结构按7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按550元/平方米;木结构按400元/平方米;其他结构按240元/平方米。

十、房屋征收与补偿原则

(一)坚持依法征收的原则;

(二)坚持以人为本、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的原则;

(三)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四)坚持限时签约搬家交房奖励的原则。

 十一、安置补偿

   (一)住房安置补偿。

1.货币补偿

(1)由通过程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市场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2)合法房屋货币补偿费组成:由“房屋评估价值上浮20%+附属物价值+装饰装修补偿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费”构成。

(3)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并交房后,由征收部门一次性兑现货币补偿费。

2.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为本项目一期内新建安置房屋的A4栋,被征收人房屋为全产权的,根据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上公摊系数与安置房公摊系数换算补足公摊面积后按照“征一还一”的方式进行安置。

(2)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均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煤棚等建筑物及其它附属设施不计入产权调换房面积,一律予以适当的货币补偿。

(3)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人原房建筑面积0至10㎡(含10㎡)以内的部分,不补差;超过10㎡至20㎡(含20㎡)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60%补款;超过20㎡以上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进行计价补款后享有该部分房屋产权。

被征收人原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征收部门按货币补偿的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4)产权调换房不分楼层及朝向,由公证部门现场监督,公开统一摇号选房。

   (二)营业用房的安置补偿

l.货币补偿

(1)由通过程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市场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2)房屋产权证载明为商业用途的货币补偿费组成:由“商业用房评估价值上浮20%+附属物价值+装饰装修补偿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费”构成。  

(3)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经认定为营业用房的货币补偿费,在被征收住宅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20%进行货币补偿后,再对此房屋按住宅房屋的安置方式进行安置补偿。

(4)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并交房后,由征收部门一次性兑现房屋征收补偿款。   

 2.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商业门面为麒龙畔山华庭,按先签先选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

(2)房屋产权证载明为商业用途的,被征收人原房与产权调换房均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面积相等的互不补差,超出部分按下列方式结算后获得产权: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建筑面积0至5㎡(含5㎡)的部分,被征收人以建筑面积按10000元/㎡向征收部门结算;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建筑面积5㎡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以建筑面积按麒龙畔山华庭的新建房屋评估价向业主单位购买;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征收人以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向被征收人以货币补偿的方式计算补偿。

   (三)“住改非”房屋的安置补偿

    1.产权登记用途为住宅,现状用途为一层临街的营业用房,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上一年纳税申报凭证的,用于营业部分的面积以调查登记时核定的面积为准,经审核认定的,参照营业用房给予安置补偿。

    2.产权登记用途为住宅,不是一层临街的、现状用途为经营性的房屋,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上一年纳税申报凭证的,用于经营用房的面积以调查登记时核定的面积为准,经审核认定的,按该项目内被征收住宅评估价的20%进行货币补偿后,再对此房屋按住宅房屋的安置方式进行安置补偿。

   (四)解危解困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对于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仅有一处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凡是征收补偿款难以购买套内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产权调换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十二、评估价格的确定

由本项目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对本期内的房屋及附属物依法进行评估。

    十三、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的计发标准

   (一)住房计发标准

    1.搬迁补偿费:由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发放搬迁费,标准为:住宅15元/㎡次,营业用房20元/㎡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次发放;选择产权调换的,按2次计发。涉及被征收人大型机械设备、大宗物资等的搬迁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安置期限为30个月;由征收部门提供现房安置的,过渡费按3-6个月,由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为:住宅10元/㎡·月、营业用房20元/㎡·月。

3.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发,标准为:住宅10元/㎡·月,经营用房20元/㎡·月,由征收部门按3个月给予一次性补助。

4.征收个人生产及经营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征收生产及经营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由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5%按年计发的方式一次性给予2.5年的补助(每平方米房屋评估单价×房屋面积×2.5%×2.5年)。

5.征收个人经营用房合法用工人员补助费:截止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有经人事劳动部门认定为合法用工的人员(已签订劳动合同并到人事劳动部门备案、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由征收人按本县最低工资标准(2019年为1670元/人·月),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补助费。

(二)单位用房计发标准

    涉及单位用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按“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补偿。

    十四、征收奖励

奖励方式、条件及标准:

自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家交房的,按照房屋测绘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进行奖励。

    超过本方案规定的奖励时限签约搬家交房的,不予奖励。

    以上费用一次性计发,涉及到被征收人未按规定缴清的水、电、气、闭路电视、电话等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缴清。被征收人因被征收房屋所涉及到的债权债务,由被征收人自行清偿。

    十五、相关税款的缴纳

   (一)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办理产权调换房的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手续所需税费由征收部门负责。

   (二)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在办理产权时所需缴纳的税费由被征收人按税法办理。

    十六、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被征收房屋因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取消被征收人的一切优惠政策。

    十七、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注销和征收补偿金领取。

    被征收人完成搬迁腾房后,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交给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征收部门负担;两证丢失的须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取得《搬迁腾房验收合格单》后,持征收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到征收补偿金专户存储银行领取相关安置补偿款。

    十八、被征收人签约搬家交房后,被征收房屋由房屋征收征收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否则依法追究擅自拆除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

    十九、法律责任

   (一)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相关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评估、测绘等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追究责任。

二十、本方案解释权归开阳县人民政府所有。

附:跃进桥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附属设施和构筑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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