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开阳南江大峡谷旅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7897834784
地址:贵州省开阳县南江乡龙广村
法人:周位华
2020年9月23日,开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南江大峡谷景区玻璃吊桥及玻璃滑道项目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项目环评文件。开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并下达了《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以上违法事实有:1、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开阳环责改字[2020]12号)及贵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4、现场照片;5、关于贵州开阳南江大峡谷旅游有限公司南江大峡谷景区玻璃吊桥及玻璃滑道项目的有关情况说明;6、贵州开阳南江大峡谷旅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7、贵州开阳南江大峡谷旅游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8、贵州开阳南江大峡谷旅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位华、副总经理卢天志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9、开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南江大峡谷景区玻璃吊桥及玻璃滑道项目备案的通知;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0年12月15日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筑环罚告(开)字〔2020〕0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2020年12月17日我局收到该公司陈述申辩,请求免于处罚,理由为:1. 2018年4月24日,该公司就该项目已经向开阳县发改局备案,同年9月1日,该公司于贵州千山万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南江大峡谷剥离掉敲击玻璃滑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表》编制合同,并将环评(送审稿)报送至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审查,反馈意见是因旧版《开阳风景名胜区总规》未含有该项目,新的《开阳风景名胜区总规》正在修编,所以造成该项目环评手续至今尚在审查报批过程中;2.2019年3月18日,开阳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该公司提出的生态体育公园提档升级建设项目计划,同意景区生态体育公园项目建设;3.《开阳风景名胜区总规》虽然2015年启动修编,后又正直机构改革及县域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因此,这个规划至今都还未组织评审,造成项目报批手续无门投递,哪个部门都不受理;4.鉴于以上情况,该公司认为景区提升刻不容缓,于2019年启动该项目的前期建设工作,但在2020年9月18日接到开阳分局下达的责改书后,就立即停止了停工整改。
根据你公司陈述申辩的内容,结合调查取证的相关资料,经我局研究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的规定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0年版),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捌仟元整(¥308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杨波
职务:局长
联系人:金倩
电 话:85986115
地 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304号
邮政编码:550002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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