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4659721 | 成文日期: | 2020-05-08 |
文 号: | 开府办函〔2020〕83号 | 发布时间: | 2020-05-08 11:35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学校(园):
《开阳县普惠性幼儿园退出、停办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阳县普惠性幼儿园退出、停办处置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贵州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的通知》(黔教民法〔2019〕91号)《贵阳市民办教育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筑教发〔2017〕79号)《贵阳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筑教发〔2019〕165号)《开阳县关于规范民办幼儿园经费管理的通知》(开教发〔2018〕209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开阳县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惠性幼儿园退出、停办类别
经开阳县教育局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根据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由举办者自主申请停办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幼儿园适用本方案。
二、普惠性幼儿园退出、停办程序
1.举办者自主申报退出、停办。由举办者在学期结束前1个月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退出、停办申请,教育教学活动结束前召开家长会,停办园要妥善安置好儿童就读工作,按照合法程序做好财务清算,交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由教育局按程序注销民办教育机构及办学资质。
2.因违法违规办学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办学的。由举办者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幼儿的就读安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财务清算,收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按程序注销民办教育机构及办学资质。涉及违法犯罪的,通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终止办学的。由举办者做好幼儿的就读安置,申请县级人民法院组织财务清算,教育主管部门收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按程序注销民办教育机构及办学资质。
4.上述停办幼儿园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县民政局申报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三、财务清偿
停办的幼儿园在财务清算后,举办者须退还幼儿家长应退的教育保育费、生活费及其他代收费;补足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再偿还其他债务。因资不抵债无法清偿的企业用办学保障金,还是不足的由人民法院财务清算后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清偿。
四、财务清算后涉及的财政性民办专项资助资金(包括普惠性资金)购置的资产、设备处置管理办法
终止办学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的各级财政性民办专项资助资金(包括普惠性资金),未使用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已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贵阳市民办教育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关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相关债务后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关于民办教育补助资金购置的资产、设备归民办学校使用,并在财务上单列为民办学校法人财产,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在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应按要求清算后,用于发展民办教育),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终止办学的民办幼儿园辖区内的乡镇中心学校(中心小学)对该幼儿园的财政性民办专项资助资金(包括普惠性资金)购置的资产、设备进行处置。对可继续使用的资产、设备由该幼儿园举办者交接给乡镇中心校(中心小学)用作其他非营利性幼儿园管理使用,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对不可继续使用的(如:安装的水电、装修、已过质保期的设施设备、教玩具等),按照国有资产报废程序给予报废认定。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予报备说明。由乡镇中心校(中心小学)将开阳县财政性民办专项资金使用处置备案表(附件2)和开阳县财政性民办专项资金购置的资产、设备移交备案表(附件3)填报到县教育局计财科备案。
各乡镇中心学校(中心小学)在管理辖区内有民办幼儿园的,需拟定民办幼儿园停办后的财政性民办专项资金购置的资产、设备处置方案,按照公平、公开、合理使用的原则,对收回再分配资产、设备做到有去向,有监管。接收再分配资产、设备的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将其纳入国有资产台账管理。收回停办幼儿园公章送县教育局按程序销毁。
五、涉及政府行政划拨用地的相关处置
涉及政府行政划拨用地的幼儿园在退出普惠性停止办学后按照国有资产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六、相关说明
1.该处置方案如与上级相关文件相违背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2.本通知中涉及的乡镇中心学校(中心小学)包括街道办事处辖区内中心学校。
3.处置过程中出现财产争议的,按照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原则协商解决或走司法程序解决。
附件:1.开阳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退出、停办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2.开阳县财政性民办专项资金使用处置备案表(乡镇中心校填报)
3.开阳县财政性民办专项资金购置的资产、设备移交备案表(乡镇中心校填报)
4.开阳县停办幼儿园幼儿去向登记备案表(停办幼儿园填报)
附件1
开阳县普惠性幼儿园退出、停办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为做好开阳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退出、停办相关管理工作,妥善处置财政性民办专项资金购置的资产、设备,做好幼儿就读安置,特成立开阳县普惠性幼儿园退出、停办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成 强(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成 员:吴 尧(县委党校常务副校长、县教育局局长)
翟宇鸣(县商促局副局长<抽调到县政府办工作>)
吴明江(县法院副院长)
肖 瑾(县财政局副局长)
戴先念(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陈 飞(县发改局副主任科员)
吴 际(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李洪义(县民政局副局长)
谢云萍(县司法局副局长)
刘 健(县教育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教育局,吴尧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健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具体日常事务工作。
二、工作职责
县政府办:统筹协调涉及停办幼儿园国有资产、资金的处置工作。
县人民法院:对因资不抵债停办幼儿园的财务清算,财务清偿。
县教育局:对普惠性幼儿园的退出、停办具体工作及财政性民办资金购置资产、设备的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对划拨未使用的财政性民办专项资金的处置管理及相关事务的处置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对停办的普惠性幼儿园政府划拨的教育用地等国有资产的处置及相关事务的处置工作。
县发改局:对退出普惠性举办营利性幼儿园收费核查监管及相关事务的处置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对普惠性幼儿园收费实施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对注销和撤销停办的普惠性幼儿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及相关事务的处置工作。
县司法局:对因普惠性幼儿园停办产生的司法诉讼提供法律服务和咨询。
附件2
开阳县财政性民办专项资金使用处置备案表
民办教育 机构名称 |
办学 地址 |
举办者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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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办学原因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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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获得财政性补助层级(中央、省级、市级、县级) |
财政性经费类别 |
获资助年度 |
资金使用项目名称 |
使用金额(单位:万元) |
资产设备状况 |
处置意见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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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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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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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中心学校(中心小学)处置意见 |
现场审核、处置意见: 现场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乡镇中心学校(中心小学)意见: 学校(盖章) 校长签字: 年 月 日 | |||||||||
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教育局(盖章) | ||||||||||
备注 |
停止办学所需印证材料: | ||||||||||
附件3
开阳县财政性民办专项资金购置的资产、
设备移交备案表
资 产 设 备 移 交 清 单 |
序号 |
资产、设备信息 | |||||||
资产、设备名称 |
计量 |
数量 |
购买 |
购置 |
处置形式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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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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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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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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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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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民办教育机构名称 |
办学 |
举办者 |
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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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民办教育机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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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中心学校(中心小学)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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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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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开阳县停办幼儿园幼儿去向登记备案表
停办幼儿园名称 |
举办者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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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幼儿姓名 |
原就读班级 |
性别 |
家长姓名 |
联系电话 |
现就读学校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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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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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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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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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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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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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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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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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