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52802 | 成文日期: | 2022-11-03 |
文 号: | 开府办函〔2022〕115号 | 发布时间: | 2022-11-03 16:13 |
发布机构: |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各乡(镇)人民政府,紫兴、云开、硒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开阳县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阳县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残联关于做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5号)和《市医保局等十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筑医保通〔2022〕16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孙 昕(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夏世飞(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经开区
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欧 波(县政府副县长)
杜玉梅(县政府副县长、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胡宏亮(县政府办主任)
刘 奔(县委督办督查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曹 东(县税务局局长)
张 奔(县医保局局长)
蒙荣军(县卫健局局长)
程 华(县民政局局长)
刘 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宋 磊(县残联理事长)
刘孟国(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毓红(县财政局副局长)
钱正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
余之宪(县教育局副局长)
严天刚(县税务局副局长)
邱国才(县医保局副局长)
杨春江(县居民医保中心主任 )
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医保局,由张奔、曹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严天刚、杨春江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事务。
二、参保对象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人群为开阳县户籍人口和外来常住人口。
三、筹资标准
2023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人均不低于96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各级财政补助不低于610元/人。
四、征缴时间和权益
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采取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辅的方式,征缴期分为集中征缴期和零星征缴期。
(一)集中征缴期
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3月31日。
(二)零星征缴期
1.普通群众: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2.特定群体(退役军人及无工作配偶、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及特殊困难人员: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新生儿: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其中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只征收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缴费之日止未满90天的新生儿)。
(三)缴费标准及权益
1.集中征缴期内,普通群众按350元/人标准参保缴费;定额资助对象只需缴纳政府资助后剩余的应由个人自缴部分费用;全额资助对象个人不缴费。集中征缴期内参保缴费的,从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零星征缴期内,普通群众按960元/人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特殊困难人员按350元/人的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医保实行全年动态参保,缴费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按35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在集中征缴期参保缴费的,从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零星征缴期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4.新生儿出生当年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零星征缴期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按350元/人的标准缴纳参保费用,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未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监护人完善其身份信息后,可纳入居民医保报销;出生之日起90日后(不含90日)参保缴费的,按960元/人的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5.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在职工医保暂停缴费后90日内(含90日)参加居民医保,按350元/人的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不含90日)缴费的,按960元/人的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五、参保缴费渠道
城乡居民可通过以下途径,按照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纳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用:
(一)线下缴纳方式
1.前往银行营业网点或金融便民服务点缴纳;
2.通过村(居)指定的代办人员集中代收;
3.前往开阳县政务大厅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缴纳。
(二)线上缴纳方式
1.通过微信、支付宝和云闪付“城市服务”、“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享服务”自助缴纳;
2.通过工商银行、贵阳银行、农业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APP或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贵州银行等web网上银行自助缴纳;
3.前往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贵州银行、农村信用社、贵阳银行的营业网点办理居民医保费代扣协议签订业务进行银行代扣;
4.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贵阳银行等营业网点的自助终端、智慧柜员机,或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的自助办税终端进行缴纳。
六、分类明确特殊困难人员资助参保政策
(一)全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20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休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承担。
2.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资助。
(二)定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稳定脱贫人口按120元/人标准由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定额资助。
2.低保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的50%由医疗救助基金承担,剩余50%由市、县两级财政按4:6比例配套,民政部门负责资助。
3.农村易致贫返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的50%由医疗救助基金承担,剩余50%由县级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资助。
4.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30%由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定额资助。
5.持有贵阳贵安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额资助,由市、县两级财政按4:6比例配套,残联负责资助。
上述开阳县特殊困难人员参保资助资金,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由医保、税务核实核准,相关部门按标准划转上解到市医保基金统筹账户。
(三)资助享受条件
资助对象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结束前认定身份并缴费的,均可享受参保资助;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只享受动态参保,不享受参保资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除外)。资助对象家庭中的新生儿,按规定自出生之日起 90日内(含90日)缴费参保的,可以享受相应身份的参保资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年度内身份属性发生变化的,不进行二次资助。
七、明确阶段目标
第一阶段:各乡(镇、街道)在县征缴工作启动会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动员会和完成征缴工作方案的制定,明确村(居)代征代收、政策宣传包组人员,将征缴工作方案及包组人员名单报县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阶段:2022年11月15日前各乡(镇、街道)包组人员完成入户宣传动员和预征缴花名册登记、汇总,并组织开展征缴工作;
第三阶段:2022年12月31日全县参保目标完成80%,在校学生全部完成参保;
第四阶段:2023年1月31日全县完成年度目标的90%;
第五阶段:2023年2月28日全县完成年度目标的95%;
第六阶段:2023年3月31日全面完成年度目标,特殊困难人员实现应保尽保、应资尽资,合理未参保人员佐证资料全部录入贵阳市特殊人员管理系统,集中征缴期结束。
八、推动参保扩面
(一)做好困难人群标识
10月20日前,县医保局已根据特殊困难人员认定部门提供的拟参加2023年居民医保的特殊困难人员名单,会同相关部门商定后,统一导入“贵阳市医保特殊困难人群精准管理平台”,通过信息系统自动生成2023年预征清册,报市医保局核定并报送税务部门完成特殊困难人员缴费身份标识和定额费用申报。
县税务局根据县医保局推送的特殊困难人员名单及时在社保费标准版系统中做好特殊身份认定工作。县医保局根据县税务局反馈的零申报数据,在医保信息系统中为全额资助人员开通待遇享受权限。对定额资助人员,医保、税务部门应准确标识身份、设置征缴标准,保障困难人员参保后及时享受政府资助。
(二)做好学生参保
学生群体原则上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若为享受政府资助参保的特殊困难学生或有特定缴费情形的(如集体经济代缴、企业资助等),可以选择在户籍地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参保缴费工作
为保障每一个公民充分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做好本年度将刑满释放人员的摸底工作,对其家属进行政策宣传,动员家属在集中征缴期内为其办理居民医保信息登记和参保缴费,保证其在刑满释放后及时享受到居民医保待遇。
九、优化经办服务
(一)提高登记准确度
各乡(镇、街道)充分发挥好集中征缴代征代办人员的作用,做好新增及变更参保登记个人基础信息比对、录入等工作。在对新参保人员作信息录入时(除新生儿、服刑人员、合法入境外籍人士等暂无身份信息的特殊人员外)确保参保登记的姓名、身份信息与公安户籍保持一致。对登记时系统提示身份信息错误的,要认真核实,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二)做好经办服务
进一步增强医保参保征缴业务水平和经办能力,结合医保政务服务事项相关要求,会同税务部门,为参保群众提供便民利民服务和便捷的登记缴费“一站式”服务,提升经办工作的办事效率和群众满意度。对征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报县征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形成统一的办理流程、解释口径。
(三)杜绝重复参保
利用医保、税务信息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功能,有效解决重复参保的问题,以参保人员身份信息作为唯一控制条件,控制同一身份信息在省内只允许参加一次居民医保。新参加工作、调动、升学、搬迁等,需在省内异地变换参保类别或关系的,医保部门要做好相关经办服务,确保参保人员省内医保待遇顺畅接续。外出务工、读书等在外地参加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不再动员其参加我县居民医保。
(四)做好退保退费工作
参保人缴纳居民医保后出现应予退费情形的,按照《国家税 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等工作的通知》(黔税发〔2020〕6号)规定执行,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税务部门、误缴地医保经办机构等部门联系,确保参保群众在集中征缴期内完成退保退费申请办理。
十、工作职责
1.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残联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特殊人员信息表推送县医保局、县税务局。按时参加每季度联席会议,准确提供年度内动态新增认定的特殊人员名单。
2.县税务局及时将各部门提供的特殊人员信息按资助优先原则在征收系统进行身份配置,确保特殊人员在集中征缴期内参保缴费只缴纳个人应缴金额。加强征缴系统维护,及时解决居民医保征缴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征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3.县医保局配合县税务局及时组织乡(镇、街道)业务人员开展2023年居民医保“登记缴费一体化”培训及相关业务指导。做好医保政策的宣传和引导。
4.县财政局负责足额安排医疗救助参保资助资金,并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及时将困难群众参保资助资金划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5.县教育局及时组织各学校对学生及其家长进行宣传动员,提供在校学生清册,配合县医保局、县税务局对在校学生(含幼儿园、高中及职业学校)参保缴费信息进行比对,对未参保的加强宣传动员,确保我县在校学生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实现应缴尽缴。
6.各乡(镇、街道)组织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动员工作,明确各村(居)代征代办人员,组织干部实行分片包保,进村入户开展宣传、动员,确保医保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及时报送参保信息及进度,梳理征缴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报送县征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十一、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
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把政策讲清讲透,重点是针对医保个人筹资标准调整情况,讲清制度中的个人缴费责任,突出医保共建共享、互助共济的理念,引导社会预期。各乡(镇、街道)医保经办窗口、各村(居)代征代办人员要熟悉政策规定和操作规程,为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让老百姓真心的理解、全力的支持居民医保征缴工作,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推动征缴工作顺利开展。
(二)统筹推进医保电子凭证宣传推广
为实现2022年底医保电子凭证激活率达到80%以上的目标任务,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参保缴费工作对医保电子凭证宣传推广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加大医保电子凭证激活使用的宣传力度,要根据县医保局下发的未激活名单,倒排工作周期,进行“一对一”的指导激活,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助推医保服务精细化便捷化,提升医保公共服务水平。
(三)强化督导检查
县委督办督查局会同县医保局、县税务局对全县2023年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开展督导,实时调度,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滞缓的乡(镇、街道)进行通报,并纳入年终考核;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督查组,对各包保人员、代征代办人员的征缴情况开展督查,督促代征代办人员及时将代收的居民医保费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缴费渠道上缴入库,建立代收台账,确保基金安全。对不按时将代收的居民医保费用上缴入库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解读:
《开阳县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