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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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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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阳县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依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结合开阳农药市场出现农药经营者随意减少经营面积、经营区和生活区区分不明显、缺失电子台账等种种不规范现状,为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管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人畜生命安全,提升我县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我县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贵州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贵州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规定》《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等有关文件,制定了《开阳县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二、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出台意义是什么?

该管理办法主要由总则、农药经营条件及许可申请、农药购买和使用、农药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共六章四十四条组成,分别从农药经营者、农药购买及使用者、农药监管部门等三个主要主体规定了各自的责任、义务以及违反相关规定后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重在督促各方尽职履责,为农药市场监管打下坚实基础。

三、农药经营者的从业条件是什么?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农药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培训严格按照“谁经营、谁办证、谁接受培训”的原则,拒绝经营者和接受培训者非同一人,经营者要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涉农乡镇不超过1家,县政府所在地不超过2家”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四、农药应该如何进行监督管理?

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经营、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植保的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监管检查,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针对辖区内的农药经营店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县级行业监管部门针对全县农药经营店每季度抽查比例不得低于50%。在监管检查过程中,对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将线索书面移送给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依法立案查处,同时做好检查记录等工作印证资料的收集。

(二)对经营、使用的农药品种实施抽查检测;

(三)向有关责任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违法经营、使用的农药品种,以及用于违法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查封违法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原文: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开阳县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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