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项目房屋征收有哪些安置方式?
答:按照县政府的安排,结合该项目用地实际,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二、房屋评估价格的来源?
答:房屋评估价格是根据群众推选的评估公司依照相关程序评估得出,并将房屋的评估价格在开阳县钛-磷-硫-铁-钙循环利用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金中医疗应急救护站项目区域内进行公示。
三、安置房的位置在哪里?
答:由开阳县经产投公司提供开阳县马头寨新建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被搬迁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均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四、有哪些奖励政策?
答:1、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签约搬家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签约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2、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超过30日以后签约搬家交房的不予奖励。
五、签约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应提供所涉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共有权原件、土地使用权原件和其他建房相关的权证原件,以便工作人员查验;并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复印件。如果房屋为营业房,则需提供相关营业执照等手续。
六、征收个人生产及经营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如何选择?
答:(1)选择产权调换,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由征收部门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不能提供纳税依据的,由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给予一次性6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由征收部门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不能提供纳税依据的,由征收部门按被征房屋评估价值的2%给予一次性3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3)征收个人经营用房合法用工人员补助费:截至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有经人事劳动部门认定为合法用工的人员(已签订劳动合同并到人事劳动部门备案、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由征收人按本县上一年最低工资标准(2023年为1760元/人/月),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补助费。
(3)“住改非”的补偿
住宅改变为营业用房,已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有纳税记录,房屋权属证书所载地点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可适当提高补偿: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营业用房进行补偿,但因改变房屋用途而应补缴的税金和土地出让金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至2001年11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在住宅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50%的补偿金额;
3、2001年11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后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在住宅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20%的补偿金额;
4、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改变的,不增加补偿。
5.经营性用房、生产办公用房、仓储用房等房屋的补偿
经营性用房、生产办公用房、仓储用房等房屋的安置补偿,一律给予货币补偿。搬迁生产及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参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的规定,能够提供纳税证明的,按照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济损失补偿,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经营损失;不能提供纳税凭证的,由搬迁人按所搬迁房屋价值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
七、征收拆迁补偿费及临时安置补偿费的计发标准是什么?
1、由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发放搬家费,标准为:住宅10元/㎡/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次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按2次计发。
2、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安置期限为24个月,由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住宅5元/㎡·月。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发,标准为:住宅5元/㎡·月,由征收实施单位按3个月给予一次性补助。
八、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注销和征收补偿金如何领取?
答:被征收人完成搬迁腾房后,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交给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征收部门负担;两证丢失的须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取得《搬迁腾房验收合格单》后,持征收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到征收补偿金专户存储银行领取相关安置补偿金。
九、本项目征收范围和补偿对象有哪些?
答:范围以本项目规划红线所示为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
原文:开府发〔2024〕10号 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阳县钛-磷-硫-铁-钙循环利用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金中医疗应急救护站房屋征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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