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教育局 开阳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秋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中央和省级资金预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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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教育局 开阳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秋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中央和省级资金预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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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校:

根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中央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黔财教〔2017〕184号)和《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黔财教〔2016〕183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县城乡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人数情况,现下达我县2018年春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202.375万元(黔财教〔2017〕184号中央资金117.0299万元,黔财教〔2018〕16号省级资金85.3451万元)(见附件1),请列“20502”相关科目。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做好城乡义务教育阶段中央及省资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资助,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资金管理

按照《贵州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黔财教〔2016〕33号)要求,原则上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寄宿生人数70%的比例确定资助覆盖面,切实保障在校寄宿的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获得生活补助,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对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少数民族和移民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经济困难家庭就读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复员退伍军人就读子女优先进行资助。

各校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和管理,树立大局意识,把补助城乡义务教育阶段中央及省资金家庭贫困寄宿生生活费工作落到实处。要及时按照文件精神,完成贫困寄宿生的评选、公示及生活补助费发放工作,并按要求上报相关表册和进行资料归档工作。

二、资助范围和标准

各校要确保所有在校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生活费,同时应根据实际统筹安排,将目前学校还不具备寄宿条件,住在校外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纳入生活费资助范围,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资助标准:小学500元/生•学期、初中625元/生•学期。


三、严格程序,做好受助学生评选和补助发放工作

  对于拟申请生活费补助的贫困学生必须认真填写《贵州省2018年___季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申请表》(附件2)。各个学校对照资助对象的条件,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受助学生的评选和公示。由学校负责成立由村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参加的评审小组,按照政策和资助对象进行评审,初步确定资助名单,并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村、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向受助学生发放,发放生活费必须经学生本人、班主任和校长签字确认,贫困生的生活补助费不得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抵扣任何费用。

四、各学校要加强督查力度,确保将中央及省下达的此项资金专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各学校要加强督查力度,对上报的贫困生资格一定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严把贫困生资格认定关,对贫困生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贫困生档案资料库。要加强对享受城乡义务教育阶段中央及省资金贫困寄宿生的资料保管,要将这些资料作为最基本的原始依据存档。县财政局、教育局要对各校发放生活费的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学校要公开举报电话,严防弄虚作假及挪用资金的现象发生,并将公示的情况、总结、学校发放生活补助费照片及受助学生留影等,请一并于发放工作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加强对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的管理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由中央、省级资金提供补助,各学校一定要按照开阳县教育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开教通[2010]82号)文件对春季学期的寄宿生生活补助严格加强管理,对已经转学的寄宿生确实能通知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到校领取生活费补助的,一定要按照规定完善手续,对无法到校领取的,学校一定不能采取教师或同学、亲属代领的方式发放寄宿生生活费,对公示15天后仍无法通知到校领取补助结余的资金,各学校要认真做好登记,并将结余情况报县教育局,经县教育局上报市教育局同意后再进行处理。


附件:1.开阳县2018年秋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预算表.xls

 2.贵州省2018年秋季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申请表.xlsx


  开阳县教育局  开阳县财政局

201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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