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府办函〔2026〕2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348095 成文日期: 2026-01-15
文 号: 开府办函〔2026〕2号 发布时间: 2026-01-15 10:21
发布机构: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有效性:

开府办函〔2026〕2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1-15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修编后的《开阳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15日


开阳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完善突发动物疫情防范应对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确保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开阳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危害的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县人民政府负责开阳县突发动物疫情处置工作,疫情发生地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动物疫情;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应对。

1.4.2  快速反应,高效应对

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要迅速作出反应,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1.4.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动物免疫、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可能引发突发动物疫情的风险要及时分析研判,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实行群防群控,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动物疫情的意识和能力。

1.5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6  编制工作指引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编制应急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作为本部门(单位)应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工作指引。

1.6.1  应急工作手册

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涉及部门(单位)依据本部门(单位)职责,按照疫情处置程序,将本部门(单位)承担工作的内容以及具体流程、要求等进行细化,并及时更新。

1.6.2  事件行动方案

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涉及部门(单位)依据本部门(单位)职责,对照应急工作手册制定行动方案,将所承担工作任务分解到具体办理机构及人员,并及时更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2.1.1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治指挥部)

2.1.1.1 工作职责

县防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级别(Ⅳ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制定突发动物疫情防制工作重大政策,组织上报动物疫情相关重大信息等。

2.1.1.2 人员组成

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金融办等部门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各乡(镇、街道办)分管领导组成。

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具体的内设机构(单位)及人员负责日常联络协调工作。

2.1.2  县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县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县防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内设机构(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县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县防治指挥部日常工作,提出需县防治指挥部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和工作建议;负责突发动物疫情日常应急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指导开展一般级别(Ⅳ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收集分析突发动物疫情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县防治指挥部报告,向成员单位通报。

2.1.3 县级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级)级别突发动物疫情时,县防治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县级现场指挥部,县防治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担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县防治指挥部副指挥长、县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疫情发生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副指挥长,县防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疫情发生地所在乡(镇、街道办)有关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根据疫情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现场处置、医疗救护、社会维稳、后勤保障、疫情调查、善后处置、宣传报道等工作组。疫情发生地乡(镇、街道办)级人民政府在市、县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前,要组建临时现场指挥机构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并为市、县级现场指挥部成立提供相应保障。

2.1.4  县级工作指导组

发生较大(Ⅲ级)或一般(Ⅳ级)级别突发动物疫情时,县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单位)组建县级工作指导组,赴疫情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1.5  县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动态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必要时组织新闻媒体对相关情况进行正面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突发动物疫情处置专项资金需求和使用计划;负责动物疫苗等防疫物资的采购和储备工作;组织拟定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指导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责,发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运转枢纽作用。

(4)县发展和改革局:争取国家、省级资金项目用于支持突发动物疫情防控体系建设;保障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相关重点项目实施。

(5)县公安局:查处动物疫情防控中的违法行为,对疫区封锁前已输出的可能染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追踪调查;保障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

(6)县司法局:负责从法律层面协调疫区内养殖户,保障强制扑杀等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同时为因疫情受损的养殖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7)县民政局:负责因动物疫情遭受损失人员的安抚救济工作,组织开展落实疫情处置过程中伤残人员相关补助发放,以及死亡人员遗体运输和处置工作。

(8)县财政局:配合开阳县辖区内疫情防控部门,做好相关经费的调剂,监督预算单位规范相关资金的管理使用。

(9)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开展突发动物疫情中死亡畜禽及无害化处理的选址,依法做好项目环评审批服务。

(10)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各地餐厨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地推进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强化运营管理。

(1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突发动物疫情处置过程中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配合做好应急人员、应急物资等及时运送;配合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临时消毒站所需物资、产生的医疗废物等的运输工作;协助查处动物疫情防控中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对疫区封锁前已输出的可能染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追踪调查。

(12)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在突发动物疫情流行期间,密切关注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动态,做好市场供应保障工作。

(13)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开展突发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人员的防护、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等工作;采取措施预防和处置人畜共患传染病,按相关要求报告和向相关部门通报疫情情况。

(14)县市场监管局:密切关注市场相关产品价格动态,稳定市场物价。对畜禽肉及肉制品食品生产、销售质量安全实施监督;发生突发疫情时按政府指令关闭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活畜禽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督促市场开办方开展清洗消毒,督促做好畜禽肉及肉制品管理工作,禁止未经检疫的畜禽肉及肉制品上市,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肉及肉制品行为打击力度。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15)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病排查监测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规范处置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并通报相关部门。

(16)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在疫情发生期间加强对比赛用动物的监管工作。

(17)县金融办:负责组织有关保险公司对突发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内损失的保险标的进行及时理赔。

(18)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疫情处置期间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单位),根据县防治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单位)职责,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1.6  县级应急专家组

县防治指挥部从相关部门(单位)遴选专家,建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县级专家库。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抽选相关专家组成县应急专家组,参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初步疫情处置技术方案和建议。

2.2  乡(镇、街道办)组织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参照县防治指挥部成立相应的组织指挥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指挥本级行政区域内突发三类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疫情处置善后工作。相邻乡(镇、街道办)要建立跨区域应急处置协调机制。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分类

突发动物疫情风险包括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风险,以及新发生的动物疫病并呈流行蔓延趋势的疫情风险。

3.2  风险监测

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对重点时段、重点环节、重点对象可能发生的疫情及时开展监测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1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及时组织核查疫情信息,发现疫情风险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疫情隐患,并按规定上报。

3.2.2  接到相关信息报告后,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兽医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相关动物疫病临床诊断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并及时采样送检。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进行认定,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认定为可疑疫情。

3.2.3  可疑病例样品经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检出病原学阳性的,应判定为疑似病例。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进行认定,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认定为疑似疫情。

3.2.4 疑似病例样品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复检,检出病原学阳性的,在省级确诊权限范围内的,判定为确诊病例;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及有关情况进行综合认定,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认定为确诊疫情。对超出省级确诊权限范围,须由国家相关参考实验室确诊的,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专人送样至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不同病种的疫情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3.3  风险预警

接到相关信息报告后,有关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分析评估,研判疫情发生的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和影响范围,将疫情风险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依次发布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信号。

3.3.1  I级和Ⅱ级预警

发现特别重大、重大级别动物疫情风险时,由县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向可能发生疫情地的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及经评估与疫情存在关联的地区发出红色、橙色预警,同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根据县疫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预警,疫情发生地毗邻地区可启动应急响应,向本辖区内与疫情存在关联的地区发出预警。

3.3.2  Ⅲ级预警

发现较大级别动物疫情风险时,由县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向有关乡(镇、街道办)发出黄色预警。

3.3.3  IV级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疫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向有关乡(镇、街道办)发出蓝色预警。

(1)辖区内发生动物疫病,可能出现暴发流行;

(2)在监测中发现动物疫病病原学阳性样品,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分析评估,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

(3)毗邻乡(镇、街道办)发生一般级别动物疫情,可能危及本乡(镇、街道办)的。

3.4  预警响应

县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在预警信息发布后,县人民政府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组织本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加强排查监测,研判发展趋势,做好应急处置准备,派出应急专家组赴相关区域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3.5  解除预警

根据疫情的发生、流行和应对情况,适时调整预警响应级别。风险消除后,由原发布预警的机构及时宣布解除预警,中止相应措施。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首报

4.1.1.1  首报时限

接报特别重大、重大和可能演化为重大及以上级别的疫情信息后,县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农村局必须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农业农村局,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及省农业农村厅,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接报发生较大级别疫情信息后,市、县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必须在2小时内逐级向省人民政府及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4.1.1.2  首报内容

首报内容包括基础信息、疫情概况、疫点情况、疫区及受威胁区情况、流行病学信息、控制措施、诊断方法及结果、疫点位置及经纬度、疫情处置进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等内容。对详细情况一时不清楚的,可先报告基本情况,再续报详细情况。

4.1.2  信息日报

自确认为疑似疫情到解除封锁期间,县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要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日报在首报基础上增加每日的扑杀、排查、检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疫源追溯等工作情况,并按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要求报告相关情况。

4.1.3  处置情况报告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结束后24小时内,县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应将疫情处置全过程有关情况报市级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一般级别突发动物疫情无需首报和日报,疫情处置结束后,逐级向一级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处置情况报告。

4.2  先期处置

4.2.1  可疑和疑似疫情处置

对发生可疑或疑似动物疫情的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易感畜禽及其产品、污染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消毒。

4.2.2  确认疫情处置情况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县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疫情情况,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后,相关负责人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迅速调集处置队伍,调配所需应急物资,根据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3  毗邻区域发生疫情的处置

毗邻区(市、县)有发生疫情可能被危及时,县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并根据应急预案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5  应对处置

5.1  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级别动物疫情时,由县级组织应对;其中,超出县级应对能力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或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应对或者提供支援。发生较大动物疫情,县级组织指导涉及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联合应对,县级提供支援。发生一般动物疫情时,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5.2  启动响应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疫情情况、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启动响应级别。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需要,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启动Ⅰ级响应的,由县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向县人民政府呈报启动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响应。

启动Ⅱ级响应的,由县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向县防治指挥部呈报启动建议,指挥长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响应。

启动Ⅲ级响应的,由县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向县防治指挥部呈报启动建议,经副指挥长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响应。

启动Ⅳ级响应的,由县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呈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响应。

5.3  应急处置

5.3.1  Ⅰ级和Ⅱ级疫情处置

5.3.1.1  应急准备

应急响应启动后,县防治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其他需要参与应急处置的相关单位,按照应急处置相关职责要求,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5.3.1.2  现场处置

县疫情防治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执行县委、县政府和相关上级部门对疫情处置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和掌握疫情、先期处置措施等相关情况,研判疫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成立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并明确各工作组职责任务。各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其职责任务主要是:

(1)综合协调组: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疫情发生地乡(镇、街道办)级人民政府配合,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县直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情况沟通、相关数据资料的收集、准备和报送等工作;负责协调相关工作组开展工作,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应保障。

(2)现场处置组: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疫情发生地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配合,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等县直部门和疫情发生地乡(镇、街道办)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发布疫区封锁令,组织对疫点、疫区内应扑杀畜禽进行强制扑杀,对死亡畜禽及相关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疫点和疫区内被污染的用具、圈舍、道路等进行消毒,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畜禽开展疫情排查。

(3)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疫情发生地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配合,县农业农村局等县直部门和疫情发生地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疫情处置过程中突发疾病、意外受伤等疫情处置人员的救治工作;负责对各封锁消毒点及疫区内的人员、车辆消毒提供技术指导;发生人畜共患病时,负责对疫区内密切接触发病、病死畜禽的人员以及参与疫情处置的人员开展相关疫病排查;负责现场其他医疗保障工作。

(4)社会维稳组:县公安局牵头,疫情发生地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县直部门和疫情发生地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禁止疫区易感畜禽出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车辆进行登记消毒;负责强制扑杀等政策解释,维护疫情处置工作秩序。

(5)后勤保障组: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疫情发生地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配合,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和疫情发生地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交通运输、供电、网络、供水等方面的保障需求,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6)疫情调查组: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疫情发生地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配合,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等县直部门和疫情发生地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疫源调查和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的追踪溯源等工作。

(7)善后处置组: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疫情发生地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配合,县公安局、县民政局等县直部门、县金融办和疫情发生地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开展排查监测以及对受威胁区相关畜禽进行紧急免疫;做好现场处置结束至解除封锁前疫区的监控、消毒,疫情损失评估,保险理赔、社会救助等工作。

(8)宣传报道组:县委宣传部牵头,疫情发生地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等县直部门和疫情发生地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疫情处置相关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及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5.3.1.3  终止程序

特别重大、重大级别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县防治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并提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经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由原发布通告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发布中止应急响应通告。

5.3.1.4  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内应扑杀畜禽处理完毕,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完成相关场所和物品终末消毒,受威胁区按规定完成紧急免疫和监测,经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审验合格,即可解除封锁。解除封锁令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发布。

5.3.1.5  信息发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未经农业农村部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发生疫情信息和排除疫情信息。

突发动物疫情事件信息坚持第一时间发布。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首次信息发布时间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3小时,因信息报送迟缓等原因,造成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不能进行发布的,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发布;事件发生24小时内应召开新闻发布会,后续视情况及时组织滚动发布。较大和一般突发疫情事件的信息发布时限参照执行。与突发动物疫情有关的社会安全事件和其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敏感事件(问题)的信息发布,由县人民政府或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根据其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公众关切程度等,及时发布信息;已经形成重大网络舆情的,要立即组织发布信息,有效引导舆论。突发动物疫情事件的新闻发布实行分级负责。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动物疫情事件的信息发布,现场指挥部设立前,或者不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事件县级处置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现场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

5.3.2  Ⅲ级和Ⅳ级疫情处置机制

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动物疫情时,由县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向县防治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副指挥长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响应。并向本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时通报情况,按职责要求做好应急准备,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三类动物疫情时,疫情发生地乡(镇、街道办)应急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批准后,由乡(镇、街道办)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启动应急响应,并向本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时通报情况,按职责要求做好应急准备,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或根据县领导要求,组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  善后处置

5.4.1  疫情防控补偿

按照国家重大动物疫情扑杀补助规定,综合考虑当地物价水平,确定补偿数额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为因扑灭或防止动物疫情传播而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5.4.2  抚恤和补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因参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4.3  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养殖生产。

5.4.4  调查与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一般级别动物疫情处置结束后,根据应急响应职责权限规定,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开展对疫情的全面调查处理,查明疫情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情况,并对事发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提出防范整改的措施和相关处理建议,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形成调查报告后于处置工作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组建由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单位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具体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加强培训和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6.2  资金保障

突发动物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县相关职能部门预算。强制免疫、强制扑杀等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6.3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突发动物疫情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量的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疫苗与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应急物资。

6.4  科普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微博、微信等多种途径,开展动物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

6.5  应急演练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演练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原则上县级每2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规定报送备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牵头组织修订。

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动物疫情信息、请示启动应急响应、报备预警信息发布和疫情应对处置评估报告,以及疫情应对处置过程中预案未明确的有关问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处理。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开阳县突发动物疫情分级标准



附件

开阳县突发动物疫情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I级)

重大(Ⅱ级)

较大(Ⅲ级)

一般(Ⅳ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5个以上乡(镇、街道办)发生疫情;在20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者10个以上村连片发生疫情;在数个乡(镇、街道办)内呈多发态势的疫情。

●口蹄疫在14日内,连片的5个以上乡(镇、街道办)发生疫情;15个以上村连片发生,或疫点数20个以上。

●非洲猪瘟21日内,在2个以上乡(镇、街道办)所辖的20个以上村发生,或者5个以上乡(镇、街道办)发生,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蔓延趋势。

●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3个以上乡(镇、街道办)发生疫情,或者在10个以上村发生,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蔓延趋势。

●动物暴发的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构成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并出现人员死亡或扩散趋势。

●其他特别严重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2个以上乡(镇、街道办)发生疫情;在10个以上村发生或者5个以上村连片发生疫情;在数个村内呈多发态势的疫情。

●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乡(镇、街道办)或5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非洲猪瘟在21日内,在2个以上乡(镇、街道办)所辖的10个以上村发生,或者4个乡(镇、街道办)发生,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蔓延趋势。

●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2个以上乡(镇、街道办)发生,或者在5个以上村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蔓延趋势。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村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乡(镇、街道办),或二类动物疫病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多起感染人的病例,并在一定时期内病例数出现暴发性增长。

●其他严重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乡(镇、街道办)2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者在1个乡(镇、街道办)内出现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

●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乡(镇、街道办)内2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5个以上。

●非洲猪瘟在21日内,在1个乡(镇、街道办)所辖的5个以上村发生,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蔓延趋势。

●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1个以上乡(镇、街道办)3个以上村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蔓延趋势。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乡(镇、街道办)内5个以上村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乡(镇、街道办)内有5个以上村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或动物发生的人畜共患病引发人感染病例。

●在1个村内出现动物不明原因大规模死亡。

●其他较重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村发生疫情;在常规监测中,同一行政区域内未发生禽类异常死亡病例,但多点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阳性。

●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乡(镇、街道办)内发生并呈流行趋势。

●非洲猪瘟在21天内,在1个乡(镇、街道办)所辖的1个以上村发生疫情。

●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乡(镇、街道办)内暴发流行。

●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本文有删减)

解读:《开阳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