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府办发〔2023〕10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3214531 成文日期: 2023-08-23
文 号: 开府办发〔2023〕10号 发布时间: 2023-08-23 10:47
发布机构: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有效性:

开府办发〔2023〕10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8-23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民宿经营者:

《开阳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3日


开阳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顺应互联网经济、共享经济发展趋势,严格规范民宿安全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民宿经营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阳县域内民宿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信息发布、预约受理、电子支付、入住登记,按日或按小时计费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城乡居民住房及依法依规可提供住宿的其他场所。

第三条  从事民宿经营,应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具有防入侵、防盗窃等安全防范设施和贵重财物保管设施;

(三)具备身份证件识别、人员信息采集等传输设备;

(四)对开办民宿的房屋有合法使用权;

(五)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法律规定;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七)易发生危险的区域和设施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八)经营用客房建筑物应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九)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储和管理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应符合GB15603的规定;

(十)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并熟练使用安全设备,有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具备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民宿经营:

(一)违法建筑的房屋或者地下空间;

(二)移动性或者临时性构筑物;

(三)厨卫间、阳台、过道等改造成的居住空间;

(四)未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五)依法不得作为民宿经营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民宿经营者在经营前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到属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备案,派出所对具备旅馆特征条件的,督促其依法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对不符合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提交资料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具体资料如下:

(一)营业执照;

(二)拟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

证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四)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和监控视频等技防设备的相关证明;

(五)身份证件识别、人员信息采集等传输设备配备情况;

(六)安全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公安派出所收到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经营安全条件的,由经营者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书并由派出所签署意见报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开通“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单位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后方可向电商平台申请发布房源,经营者对发布的房源信息、房屋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民宿经营者要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民宿经营者要严格落实“四实”登记制度和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一)核对并确保住宿人与登记人的信息相符;

(二)核对并确保登记人数与实际入住人数相符;

(三)核对并如实登记住宿人员证件信息;

(四)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后要立即上传;

(五)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

(六)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

(七)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

(八)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九)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十)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情况,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  民宿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收集、贩卖、使用公民个人信息。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开展日常管理工作,核对民宿房源信息的真实性;督促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定期更新,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给消费者带来损害的,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安机关依法要求提供数据信息的,民宿经营者及电商平台应当及时提供。

第八条  民宿场所入住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治安管理规定:

(一)经民宿经营者实名核验后入住;

(二)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三)不得利用民宿实施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民宿场所内。

第九条  民宿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包容审慎、创新规范、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十条  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宿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具体承担辖区内民宿治安管理工作,包括《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办理、特行管控信息系统及人证核验设备的安装使用、如实登记及其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履行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民宿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办理工作,并依托“双告知”平台及时将住宿业相关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推送共享至公安、消防、卫健等部门;依托网络交易监管系统内线索,对辖区内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监管,要求平台经营者以及平台内民宿的经营者规范网站信息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公示电子营业执照和公示住宿价格表,督促其规范经营;负责对经营范围中含“餐饮”的民宿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处理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案件,在部门职责内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依规对民宿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排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依法进行处罚,列出隐患清单,加大排查整治;指导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卫健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民宿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民宿依法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指导疫情防控等工作。

第十四条  文旅部门根据自身职责负责对民宿管理,做好景区内民宿调查研究;做好景区内民宿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根据《贵州省民宿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地方标准,对民宿实行星级管理,开展质量评定和“十佳民宿”、示范民宿评选,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定期开展各类安全检查,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游客投诉渠道、公布投诉电话,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消费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住建部门负责以自建房开办的民宿为重点,指导属地开展全面的房屋安全、城镇燃气等隐患排查整治。

第十六条  应急部门根据自身职责负责指导民宿经营者开展突发事件演练、处置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督促、指导派出所开展民宿场所治安管理,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民宿经营者落实治安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开展治安安全防范培训;

(二)对民宿经营者活动开展治安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治安隐患;

(三)及时查处利用民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四)向民宿场所经营者提供人员信息核查、治安风险提示等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民宿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须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不能利用民宿开展违法犯罪活动,对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各职能部门依照各自权限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应当对民宿电商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进行抽查,并适时对民宿经营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及文旅部门负责解释。

 解读:《开阳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