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府办发〔2024〕6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支线电气化改造工程房屋搬迁补偿方案》的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915291 成文日期: 2024-05-10
文 号: 开府办发〔2024〕6号 发布时间: 2024-05-10 16:27
发布机构: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有效性: 是

开府办发〔2024〕6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支线电气化改造工程房屋搬迁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5-10 字体:[ 小中大]

金中镇、永温镇,县直各有关工作部门:

《开阳支线电气化改造工程房屋搬迁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6日


 

开阳支线电气化改造工程房屋搬迁补偿方案

 

为了铁路运行安全,确保开阳支线电气化改造工程项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贵州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参考开阳县房屋土地征收相关政策文件,结合开阳实际及本项目相关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名称

开阳支线电气化改造工程

二、搬迁目的

开阳支线电气化改造工程项目是由成都铁路局主导实施、重在提升开阳支线铁路运能、铁路安全,主要服务于金中大水工业园区工矿企业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大项目,是提高开阳现代化工产业园区对外运输能力和完善区域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的重要途径,将有效推动开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搬迁范围

以开阳支线电气化改造工程搬迁红线范围为准。

四、搬迁时间

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搬迁方案之日起60日。

五、搬迁主体

开阳县人民政府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所

六、搬迁部门

开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搬迁实施单位

开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实施,金中镇、永温镇全力配合群众工作。

八、搬迁补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四)《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3〕26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开府发〔2017〕10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修订的通知》(开府发〔2021〕8号)

(五)《开阳支线电气化改造工程房屋及土地征收框架协议》(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所与贵阳市铁路建设促进中心签订)

(六)《开阳支线电气化改造工程工作对接专题会议纪要》(筑铁建专议〔2024〕2号)

(七)《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公司工程管理所关于尽快开展开阳支线电气化改造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函》

九、搬迁补偿原则

(一)坚持依法搬迁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四)坚持实事求是、衔接相关政策的原则。

十、搬迁补偿事宜

(一)被搬迁房屋的产权确认

被搬迁房屋的所有人、建筑面积、性质用途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下同)为确权依据,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则以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为确权依据。补偿面积以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面积为准,但测绘复核面积小于权证证载面积的,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权证登记明显错误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实际调查确定。对房屋合法性和使用性质不明确或有疑问的,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由属地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确权认定小组进行认定。搬迁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构筑物和新建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搬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补偿资金一次性兑现。

1.搬迁实施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进行实物丈量测绘,结合补偿标准测算补偿金额。

2.货币补偿费由房屋价值补偿、构筑物及附属物补偿、装饰装修补偿、搬家费、奖励、临时安置费及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补偿等构成。

3.被搬迁人与搬迁人达成协议并交房后,由搬迁人一次性兑付货币补偿费。

4.宅基地补偿按《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3〕26号)标准执行,面积以房屋占地面积为依据进行核准。

5.房屋周边零星树木补偿按《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开府发〔2017〕10号)及《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修订的通知》(开府发〔2021〕8号)标准执行。

6.住改非补偿。产权登记用途为住宅,现状用途为经营性用房,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上一年纳税申报凭证、且持续经营、用于经营的面积,经认定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偿:产权登记用途为住宅,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为经营用途并连续经营,经认定为住房改为非住房的,按住宅房屋评估价先予20%给予货币补助后,再按照住房的补偿方式进行安置补偿;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至项目房屋搬迁公告发布时间前1年改变为经营用途并连续使用一年以上,经认定为住房改为非住房的,按住宅房屋评估价先予10%给予货币补助后,再按照住房的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三)其他

1.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按实物丈量测算金额执行。

2.涉及被搬迁人的大型机械设备、大宗物资等搬迁费用的补助,由搬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涉及被搬迁人未按规定缴清的水、电、闭路电视、电话等费用的,由被搬迁人自行缴清。被搬迁人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搬迁人自行清偿。

十一、产权处理

(一)土地产权处理

1.该项目涉及的用地,对于为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自有用地的,不再予以补偿;对于为集体用地的,按照《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3〕26号)予以补偿。

2.由于历史原因,对方案发布前农户开垦占用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自用地耕种的土地,只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不对土地进行补偿;对持有一轮、二轮土地承包证的土地,参照《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3〕26号),将土地补偿款兑付给承包人。

(二)附着物处理

由于历史原因,对公告发布前农户开垦占用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自用地耕种或建设附属设施的,对地上附着物及附属设施,按照补偿标准根据实物丈量测算金额进行补偿。

十二、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

序号

项  目

坐  落

房屋结构

补偿标准(元/㎡)

备注

1

开阳支线电气化改造工程项目

开阳县金中镇、永温镇

砖混

1319


2

砖木

1030


3

木

1032


(二)房屋装修装饰补偿

序号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计量
单位

评估单价
(元/单位)

备注

1

地面

水泥混凝土

㎡

136

含土地

2

水泥混凝土

㎡

90

不含土地

3

地砖(室外)

㎡

50


4

地砖(室内)

㎡

120


5

地胶

㎡

30


6

花岗石地面

㎡

150


7

地脚线

m

15


8

瓷砖地脚线

m

15


9

实木地板

㎡

200


10

强化木地板

㎡

100


11

木地脚线

m

15


12

红尘板地面

㎡

45


13

内墙面

瓷粉

㎡

15


14

瓷粉+乳胶漆

㎡

25


15

釉面砖

㎡

120


16

墙纸

㎡

60


17

墙砖

㎡

80


18

清漆

㎡

25


19

墙布

㎡

120


20

集成墙板

㎡

150


21

铝合金扣板墙

㎡

100


22

宝丽板、胶合板墙

㎡

120


23

电视背景墙

㎡

80


24

外墙面

墙砖

㎡

80


25

外墙漆

㎡

80


26

琉璃瓦

㎡

60


27

女儿墙

m

80


28

吊顶

石膏线条

m

20


29

石膏转角

个

30


30

石膏板吊顶

㎡

60


31

木线条

m

25


32

铝塑板、宝丽板、三合板

㎡

100


33

铝扣板

㎡

120


34

桑拿板

㎡

80


35

塑料扣板

㎡

60


36

木架

㎡

200


37

红尘板吊顶

㎡

45


38

扣板吊顶

㎡

60


39

木工板吊顶

㎡

65


40

屋顶隔热层

㎡

40


41

木吊顶

㎡

200


42

强电

套内明线

㎡

30


43

暗线

㎡

60


44

卫生洁具

蹲便器

个

80


45

冲水箱

个

80


46

马桶(坐便器)

套

550


47

浴缸

套

800


48

不锈钢洗漱盆

套

180


49

不锈钢洗菜盆

套

180


50

陶瓷洗菜盆

套

180


51

钢化玻璃洗漱盆

套

180


52

石水缸

口

200


53

砖砌洗菜盆

套

80


54

台式面盆

套

80


55

门窗

包门

樘

450


56

门套

个

120


57

木门

樘

300


58

铁门

㎡

100


59

塑钢门

㎡

150


60

套装门

樘

620


61

板式防盗门

樘

1000


62

钢条防盗门

㎡

50


63

卷帘门

㎡

100


64

拉闸门

㎡

120


65

室外大铁门

㎡

100


66

雨棚

㎡

50


67

不锈钢雨棚

㎡

180


68

不锈钢门窗

㎡

180


69

铝合金门窗

㎡

150


70

窗套

㎡

40


71

塑钢窗

㎡

150


72

窗套线条

m

30


73

木窗

樘

300


74

纱窗

㎡

20


75

钛合金纱窗

㎡

20


76

铝合金纱窗

㎡

20


77

不锈钢防盗窗

㎡

85


78

钢条防盗窗

㎡

50


79

钢化玻璃门

㎡

400


80

不锈钢防盗门

㎡

180


81

木梭门

樘

750


82

锌铁合金门

扇

2000


83

铝合金门

㎡

150


84

钢筋窗条

㎡

50


85

固定柜

衣柜

㎡

250


86

电视柜

m

160


87

座柜

m

300


88

鞋柜

m

150


89

橱柜

m

250


90

大理石橱柜

m

500


91

装饰柜

㎡

200


92

吊柜

m

150


93

壁柜

㎡

320


94

电脑桌

m

150


95

室内护栏

钢质扶手

m

50


96

瓷瓶柱

根

20


97

木隔断

㎡

100


98

铝合金隔断

㎡

150


99

不锈钢栏杆

㎡

180


100

造型水泥栏杆

m

60


101

不锈钢楼梯扶手

m

180


102

铁楼梯扶手

m

60


103

木楼梯扶手

m

75


104

其他

不锈钢晾衣竿

m

50


105

抽油烟机搬迁费

台

180

迁移费

106

灶头

个

500


107

不锈钢灶头

个

650


108

不锈钢储水箱

个

1000


109

铁储水箱

m³

200


110

水缸

口

300


111

木操作台

m

250


112

砖砌操作台

m

220


113

大理石操作台

m

300


114

拖把池

个

120


115

净水器

台

600


(三)室外附属设施补偿

序号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计量
单位

补偿标准

(元/单位)

备注

1

堡坎

干砌石堡坎

m³

240


2

浆砌石堡坎

m³

320


3

砖砌堡坎

m³

320


4

混凝土堡坎

m³

360


5

未建房基础

未建房基础

㎡

242


6

围墙

高1.5m以下(含1.5m)

m

80


7

高1.5m以上

m

120


8

晒坝

晒坝

㎡

60


9

道路

混凝土料石道路

㎡

40


10

混凝土机耕道

㎡

80


11

混凝土人行道

㎡

40


12

沥青道路

㎡

30


13

泥石道路

㎡

10


14

人行道砖

㎡

150


15

青石板

㎡

90


16

水池、粪池

土质水池、粪池

m³

200


17

石砌水池、粪池

m³

260


18

混凝土水池、粪池

m³

300


19

化粪池

m³

260


20

土粪坑

m³

70


21

污水池

m³

400


22

沼气池

沼气池

m³

375


23

水管

4分管

m

8


24

6分管

m

12


25

8分管

m

13


26

1寸管

m

14


27

1.2寸管

m

15


28

全封闭室内暗管

m

60


29

25管

m

8


30

50管

m

6


31

75管

m

5


32

110管

m

10


33

其他

电杆

根

500


34

灶台

个

500


35

混凝土牛槽

m³

300


36

混凝土猪槽

个

100


37

蔬菜大棚

㎡

50


38

储气罐

个

800


39

铁皮围栏

㎡

50


40

石桌

张

800


41

花池

m³

80


42

室外梯步

m³

260


43

排水沟

m³

300


44

甲醇桶

个

186


45

广告牌

㎡

100


46

圈舍、厕所及其他用房

砖混

㎡

565


47

砖木

㎡

555


48

木

㎡

453


49

土木

㎡

408


50

简易棚

㎡

150


51

活动板房

活动板房

㎡

280


52

其他用房

钢架棚

㎡

300


(四)其他设施补偿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
单位

评估单价
(元/单位)

备注

1

水户

户

1000


2

电户

户

1000


3

水分表

只

200


4

电分表

只

200


5

卫星接收机

户

100


6

有线电视

户

150


7

宽带

户

200


8

有线电话

部

300


9

大宗牲畜迁移补助

户

500

3头以上(牛、马、骡子等)

10

动力电

套

不带电流互感器:城镇2500元/户,农村1500元/户;带电流互感器:城镇4500元/户,农村3000元/户。 室外电路交接箱300元/个


11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

台

500

迁移费

12

电热水器迁移

台

300

迁移费

13

空调迁移(柜机)

台

460

迁移费

14

空调迁移(挂机)

台

280

迁移费

15

摄像头

个

100


16

电视接收机

户

150


17

200排烟管

m

100


(五)青苗补偿

普通青苗按照1800元/亩标准执行。林木类及类似物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成片林木补偿标准。用材林补偿费按被征占用林地上林木木材产值(综合价)3000元/亩给予补偿;幼龄林补偿费为单位面积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管护全部投资(800元/亩)的2倍,即1600元/亩;薪炭林、灌木林补偿费按1200元/亩给予补偿;常规苗圃补偿费:有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6000元/亩、无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3000元/亩;

2.零星林木补偿标准。零星林木是指不成片的、分散种植的林木,原则上不能超过同类面积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中未包含的树种参照同类或相近树种标准执行)

补偿类别

计量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用材树类

松、杉、柏木、枫香、棕树、阔叶等用材树

胸径5—10㎝以下

元/株

50

胸径大于30cm的,每增加1cm补偿标准增加30元。

胸径11-20㎝以下

元/株

100

胸径21-30㎝

元/株

200

经果类

李树、梨树、桃树、杨梅、核桃、板栗、枇杷、柑橘、石榴、樱桃、枣树、刺梨等果树

苗期

元/株

50


产前期

元/株

100

初、衰产期

元/株

200

中产期

元/株

300

盛产期

元/株

500

藤本果品类(葡萄、猕猴桃等)

苗期

元/株

50

含藤架柱(水泥柱除外),初产期冠覆大于10 m2,中产期冠覆大于20 m2,盛产期冠覆大于30 m2。

产前期

元/株

200

初、衰产期

元/株

300

中产期

元/株

500

盛产期

元/株

800

油料类

油桐、油茶、乌桕、花椒等

苗期

元/株

50


产前期

元/株

100

初、衰产期

元/株

200

中产期

元/株

300

盛产期

元/株

400

木本药材类

杜仲、黄柏等

胸径<5㎝以下

元/株

50

大于20cm的、每增加1cm补偿标准增加50元。

胸径6-10㎝以下

元/株

100

胸径≥11-15㎝

元/株

200

胸径16-20㎝

元/株

300

木本饮料类

茶叶等

苗期

元/笼

50


中笼

元/笼

100

冠幅<2㎡

大笼

元/笼

150

冠幅≧2㎡

绿化树木类

桂花、茶花、红豆杉、紫薇、雪松、银杏、榉木、罗汉松、皂角、香樟、朴树、楠木、观赏柏等类

苗期

元/株

50

大于30cm的每增加1cm补偿标准增加100元。

胸径3cm-5cm

元/株

100

胸径6cm-10cm

元/株

200

胸径11cm-15cm

元/株

400

胸径16cm-20cm

元/株

600

胸径21cm-25cm

元/株

1000

胸径26cm-30cm

元/株

1500

万年青、金弹子、大叶黄杨、小叶女贞、金叶女贞、小叶黄杨、红子树等

冠幅<30cm

元/笼

50

条形栽植的黄杨、小叶女贞、金叶女贞等按绿篱计算。

冠幅30cm-50cm

元/笼

100

冠幅50cm-100cm

元/笼

200

冠幅大于101cm

元/笼

300

其他绿化树木

苗期

元/株

30

大于25cm的、每增加1cm补偿标准增加30元。

胸径3cm-5cm

元/株

50

胸径6cm-10cm

元/株

100

胸径11cm-15cm

元/株

200

胸径16cm-20cm

元/株

300

胸径21cm-25cm

元/株

400

竹类

莿竹除外

胸径≧2cm以上按面积计算

元/㎡

参照成片林标准测算补偿

莿竹为灌木

铁树

地径小于5 cm、胸径小于5cm、冠幅小于40cm的,每株10元;地径5cm-10 cm、胸径5cm-10cm、冠幅40cm-80cm的,每株20元;地径10cm-60cm、胸径10cm-40cm、冠幅80cm-200cm的,70元/株;地径超过60 cm,胸径超过40cm, 冠幅超过200cm的,胸径每增加5cm增加10元。

3.其他林木补偿。绿篱按30元/m;绿化草坪按30元/㎡。

(六)搬家过渡补助费

1.搬家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发放搬家费,标准为:住宅10元/㎡。

2.临时安置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发,标准为:住宅5元/㎡·月,由征收实施单位按3个月给予一次性补助。

(七)限时签约奖励

1.方案规定期限内签约的,在被搬迁房屋单价的基础上适当给予上浮补助,上浮比例不得高于30%。

2.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按照上述第1条给予补助,原房面积与45平方米相差部分,按照被搬迁人房屋单价的40%给予补助。

3.签约搬家奖励。

(1)自搬迁方案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签约并搬家交房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签约奖励,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2)自搬迁方案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含第60日)签约并搬家交房的,按被搬迁房屋住宅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80元的签约奖励,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3)自搬迁方案发布之日起超过60日以后签约、搬家交房的不予奖励。

(八)无证自建房补助

无证或未通过确权的房屋,被搬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积极配合签约搬家交房的,给予被搬迁人以下工料补助:框架、砖混结构700元/㎡,砖木:550元/㎡,木结构:420元/㎡,其它结构:200元/㎡。

十三、被搬迁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搬迁补偿协议,或被搬迁房屋因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确定补偿金额,在房屋搬迁范围内予以公告。被搬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搬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签约交房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取消被搬迁人的一切优惠政策。

十四、被搬迁房屋的相关权证注销和搬迁补偿金领取

被搬迁人完成签约交房后,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交给搬迁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搬迁实施单位承担;两证丢失的须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搬迁人承担。被搬迁人与搬迁实施单位签订《开阳支线电气化改造搬迁补偿协议》后,由搬迁实施单位统一兑付相关补偿金。

十五、被搬迁人签约并搬家交房后,被搬迁房屋由搬迁实施单位负责统一组织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拆除需要提供的涉及铁路方面的相关手续由铁路方负责办理。

十六、本搬迁补偿实施方案未尽事宜及方案中涉及漏项和缺项的问题,由搬迁实施单位结合实际情况与被搬迁人协商处理。

十七、法律责任

(一)搬迁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搬迁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相关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搬迁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测绘等服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重大差错的数据或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设施还建

开阳支线电气化改造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毁损和占用道路及涉农设施,不需要还建的按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需要还建的由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征询当地村组及镇政府意见,制定完善还建方案并组织实施,还建方案报金中镇、永温镇人民政府备案,还建涉农设施工程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

十九、特殊问题处理

本方案没有涵盖的搬迁征收标的物,通过询价或开展评估进行搬迁补偿,特殊问题,按照“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处理。

二十、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仅对开阳支线电气化改造工程项目实施范围内房屋搬迁补偿及土地补偿(或征收)有效。

二十一、如项目建设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由业主单位依法办理农转用及征收手续。

    解读:《开阳支线电气化改造工程房屋搬迁补偿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