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500479 | 成文日期: | 2024-11-02 |
文 号: | 开府发〔2024〕13号 | 发布时间: | 2024-11-02 09:42 |
发布机构: |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有效性: | 是 |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0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1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14〕57号)等文件和相关规定,开阳县人民政府启动了开阳县人民医院二期住院综合大楼消防环道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并于2024年8月将开阳县人民医院二期住院综合大楼消防环道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在为期30日的公示期限内,没有收到群众意见。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开阳县人民医院二期住院综合大楼消防环道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具体事宜如下:
一、征收范围:开阳县人民医院二期住院综合大楼消防环道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
二、征收主体:开阳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开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开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征收签约期限为1个月: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六、开阳县人民医院二期住院综合大楼消防环道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附件:《开阳县人民医院二期住院综合大楼消防环道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24年11月1日
附 件
开阳县人民医院二期住院综合大楼消防环道
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公共利益组织实施开阳县人民医院二期住院综合大楼消防环道建设的需要,需征收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0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1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14〕57号)、《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第十七条等法规政策之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开阳县人民医院二期住院综合大楼消防环道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为被征收房屋,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单位和个人为被征收人。
二、征收实施时间及签约、搬迁期限
(一)征收实施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被征收房屋征收完毕为止。
(二)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三)搬迁期限:被征收人应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
三、被征收房屋补偿依据
被征收房屋补偿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调查认定结果为依据。其中:
(一)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性质和用途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被征收人认为证载或房屋登记簿记载与被征收房屋实际不符的,可以在本方案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之日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期间内到相关部门申请重新确定。
(二)未经登记的建筑房屋经调查认定为违法建筑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房屋,不予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确定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一)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房屋被征收人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贵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二)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发放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民意协商选定表,半数(含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同意的评估机构为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评估机构;若通过被征收人不能确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所选评估机构得票数按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5家评估机构,采取公开抽签或摇号方式选定。
五、补偿方式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产权调换房为县城规划区内新建商品房。
(二)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国家及省、市住房保障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一)私有住宅的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计算货币补偿款。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区分情况实行产权调换:
(1)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搬迁期限搬迁交房的,按本方案“九、非普惠性补助和奖励”之“(一)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助”之第1项规定,计算出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后,对应安置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结差。
(2)未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原则上按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且最接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户型进行靠档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结清差价。
(3)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仅有一处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征收补偿款难以购买套内建筑面积45平方米房屋的,安置其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产权调换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本方案“九、非普惠性补助和奖励”之“(一)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助”之第1项规定进行补差。
(二)未超过批准期限临时建筑房屋的补偿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房屋给予适当的货币补偿,具体价值由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已使用期限的剩余价值参考剩余使用期限进行评估确定。
七、搬迁安置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偿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其中,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
(一)搬迁费
搬迁费按住宅每次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发给1次,选择产权调换的发给2次。若根据该标准不能满足实施搬迁的,由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费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且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费按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0元逐月计发。
2.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临时安置费按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发3个月。
3.被征收人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按照第1、2项规定标准提高10%的比例计发临时安置费。
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与室内设施补偿
(一)房屋补偿标准
项目名称 |
用途 |
土地性质 |
结构 |
评估单价(元/㎡) |
备注 |
开阳县人民医院二期住院综合大楼消防环道建设项目 |
住宅 |
国有土地出让 |
砖混 |
3447.00 |
房地合一价值。不含附属设施、构筑物、装饰装修。 |
砖木 |
3283.00 | ||||
国有划拨 |
砖混 |
3299.00 | |||
砖木 |
3135.00 |
(二)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评估单价(元/单位) |
备注 | |
1 |
装饰装修 |
外装修 |
外墙瓷粉 |
m² |
20.00 |
|
2 |
外墙砖 |
m² |
80.00 |
|||
3 |
内装修 |
铝合金窗 |
m² |
150.00 |
||
4 |
铝合金防盗网 |
m² |
120.00 |
|||
5 |
不锈钢防盗门 |
m² |
150.00 |
|||
6 |
地砖 |
m² |
120.00 |
|||
7 |
窗帘杆 |
m |
30.00 |
|||
8 |
固定衣柜 |
m² |
500.00 |
|||
9 |
套装门 |
樘 |
1,000.00 |
|||
10 |
塑钢门 |
m² |
150.00 |
|||
11 |
瓷粉 |
m² |
15.00 |
|||
12 |
内墙砖 |
m² |
120.00 |
|||
13 |
推拉门 |
m² |
170.00 |
|||
14 |
铝塑吊顶 |
m² |
90.00 |
|||
15 |
地脚线 |
m |
15.00 |
|||
16 |
木质扶手 |
m |
162.00 |
|||
17 |
木隔断 |
m² |
300.00 |
|||
18 |
吊柜 |
m² |
250.00 |
|||
19 |
操作台 |
m |
500.00 |
|||
20 |
蹲便器 |
个 |
300.00 |
|||
21 |
冲水箱 |
个 |
80.00 |
|||
22 |
马桶 |
个 |
500.00 |
|||
23 |
陶瓷洗脸盆 |
个 |
500.00 |
|||
24 |
电热水器 |
台 |
搬迁200 |
|||
25 |
不锈钢洗菜盆 |
个 |
180.00 |
|||
26 |
浴霸灯 |
套 |
30.00 |
|||
27 |
纱窗 |
个 |
80.00 |
|||
28 |
雨棚 |
㎡ |
100.00 |
|||
29 |
抽油烟机 |
个 |
搬迁180 |
|||
30 |
太阳能 |
个 |
搬迁1000 |
|||
31 |
坐柜 |
m |
500.00 |
|||
32 |
木地板 |
㎡ |
120.00 |
|||
33 |
木门 |
樘 |
380.00 |
|||
34 |
石膏线条 |
m |
45.00 |
|||
35 |
橱柜 |
m |
500.00 |
|||
36 |
电视柜 |
m |
250.00 |
|||
37 |
衣柜 |
㎡ |
500.00 |
|||
38 |
鞋柜 |
㎡ |
500.00 |
|||
39 |
背景墙 |
㎡ |
80.00 |
|||
40 |
洗脸台 |
套 |
500.00 |
|||
41 |
不锈钢防盗窗 |
㎡ |
120.00 |
|||
42 |
铝合金门 |
㎡ |
150.00 |
|||
43 |
砖地脚线 |
m |
15.00 |
|||
44 |
木质地脚线 |
m |
15.00 |
|||
45 |
墙砖 |
㎡ |
120.00 |
|||
46 |
大理石操作台 |
m |
500.00 |
|||
47 |
不锈钢雨棚 |
㎡ |
100.00 |
|||
48 |
木板吊顶 |
㎡ |
115.00 |
|||
49 |
不锈钢护栏 |
㎡ |
180.00 |
|||
50 |
混凝土操作台 |
m |
500.00 |
|||
51 |
铁门 |
㎡ |
120.00 |
|||
52 |
木楼板 |
㎡ |
110.00 |
|||
53 |
(三)房屋附属设施 |
水户 |
户 |
1,000.00 |
||
54 |
电户 |
户 |
1,000.00 |
|||
55 |
分表 |
只 |
200.00 |
|||
56 |
宽带 |
户 |
200.00 |
|||
57 |
暗线 |
㎡ |
60.00 |
|||
58 |
明线 |
㎡ |
30.00 |
|||
59 |
(四)构筑物 |
化粪池 |
m³ |
235.00 |
||
60 |
钢架棚 |
㎡ |
380.00 |
|||
61 |
简易棚 |
㎡ |
300.00 |
|||
62 |
女儿墙 |
m |
80.00 |
|||
63 |
1.5米以上的围墙 |
m |
120.00 |
|||
64 |
1.5米以下围墙(含1.5m) |
m |
80.00 |
|||
65 |
隔热层 |
㎡ |
40.00 |
|||
66 |
花池 |
m³ |
80.00 |
|||
67 |
洗手池 |
个 |
400.00 |
|||
68 |
水泥步梯 |
㎡ |
50.00 |
|||
69 |
浆砌石(砖)堡坎 |
m³ |
320.00 |
|||
70 |
混凝土顶 |
㎡ |
141.00 |
|||
71 |
水泥地坪 |
㎡ |
90.00 |
被征收人对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单价、大型设施和设备搬迁涉及费用等问题有异议的,由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九、非普惠性补助和奖励
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于搬迁期限内搬迁交房的,给予以下补助和奖励。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助
1.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按下列方式进行补助:
(1)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等面积置换应安置房建筑面积。
(2)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低于或等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的,在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内不补差价;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高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结清差价。
(3)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0—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不补款;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0—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的,按产权调换房评估价的85%进行补差;超过30平方米的,按产权调换房评估价进行结算。
(4)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不足45平方米部分,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的50%补差。产权调换房屋超出45平方米部分按第(3)项规定标准补差。
2.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浮5%补助后实行产权调换。
(二)无证自建房屋(指经调查不能认定为合法房屋)的工料补助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经认定为不合法的无证自建房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助:
砖混结构:每平方米700元。
砖木结构:每平方米550元。
木 结 构:每平方米400元。
其它结构:每平方米240元。
(三)签约及搬迁奖励
签约奖励。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下列方式给予奖励。
1.全产权房签约奖励标准: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20元/㎡给予签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土地性质为出让或划拨的未经登记建筑,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给予签约奖励(最高不超过28000元);
3.土地房屋均未登记的房屋,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0元/㎡给予签约奖励(最高不超过25000元)。
4.超过签约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
搬迁奖励。房屋被征收人签约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搬家交房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家交房的,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00元/㎡的搬家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0元)。
2.超过约定时限搬家交房的,不予奖励。
以上费用一次性计发,涉及到被征收人未按规定缴清的水、电、气、闭路电视、电话等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缴清。被征收人因被征收房屋所涉及到的债权债务,由被征收人自行清偿。
十、过渡方式及不能按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处理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因安置房为现房,过渡期为3个月。
十一、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在签约期限内有以下情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按照本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一)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二)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三)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经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后,被征收人仍对补偿有异议。
十二、申请执行
(一)已达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不按搬迁期限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非诉执行,并取消非普惠性补助和奖励。
(二)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级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由开阳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解读:《开阳县人民医院二期住院综合大楼消防环道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