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府发〔2025〕1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开阳县永温磷矿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决定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59470 成文日期: 2025-01-23
文 号: 开府发〔2025〕1号 发布时间: 2025-01-23 14:31
发布机构: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有效性: 是

开府发〔2025〕1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开阳县永温磷矿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决定

发布时间: 2025-01-23 字体:[ 小中大]

为推动贵州省开阳县永温磷矿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搬迁安置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搬迁人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开阳县人民政府启动了贵州省开阳县永温磷矿项目房屋搬迁工作,搬迁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搬迁范围内进行公示30天,在公示期间内未收到群众反馈意见,该搬迁补偿方案(送审稿)已于2025年1月10日县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开阳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贵州省开阳县永温磷矿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搬迁,具体事宜如下:

一、搬迁范围:以贵州省开阳县永温磷矿项目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二、搬迁对象:贵州省开阳县永温磷矿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及附属设施。

三、搬迁实施单位:开阳县永温镇人民政府

四、补偿方式及时限:房屋搬迁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搬迁时间为房屋搬迁决定公告之日起至项目签约结束。签约期限为发布房屋搬迁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

五、搬迁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贵州省开阳县永温磷矿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同时收回。

 

附件:1.贵州省开阳县永温磷矿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决定公告

2.贵州省开阳县永温磷矿项目房屋搬迁补偿方案

 

 

开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3日

 

 

附件1

 

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

贵州省开阳县永温磷矿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决定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经开阳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贵州省开阳县永温磷矿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搬迁。现将开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贵州省开阳县永温磷矿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决定》(开府发〔2025〕1号)及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搬迁范围:以贵州省开阳县永温磷矿项目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二、搬迁对象:贵州省开阳县永温磷矿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及附属设施。

三、搬迁实施单位:开阳县永温镇人民政府

四、补偿方式及时限:房屋搬迁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搬迁时间为搬迁公告之日起至项目被搬迁房屋搬迁完毕为止。签约期限为搬迁公告之日起30日。

五、搬迁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贵州省开阳县永温磷矿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同时收回。

七、被征收人如对《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开阳县永温磷矿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决定》(开府发〔2025〕1号)不服的,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2

 

贵州省开阳县永温磷矿项目房屋搬迁补偿方案

 

为推动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贵州省开阳县永温磷矿项目建设,按照2024年6月27日县政府专题会议(开府专议〔2024〕135号)精神,决定实施贵州省开阳县永温磷矿项目房屋搬迁。为保证项目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搬迁安置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搬迁人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及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搬迁范围:以项目规划范围为准。

二、搬迁对象:项目规划范围内房屋及附属设施。

三、补偿方式及时限:房屋搬迁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搬迁时间为永温镇人民政府发布房屋搬迁决定公告之日起至项目签约结束。签约期限为永温镇人民政府发布房屋搬迁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

四、搬迁实施单位:开阳县永温镇人民政府

五、搬迁补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3〕26号)、《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开府发﹝2017﹞10号)《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修订的通知(开府发﹝2021﹞8号)。

六、搬迁补偿原则

1.坚持依法搬迁的原则;

2.坚持据实补偿的原则;

3.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5.坚持实事求是、衔接相关政策的原则。

七、被搬迁房屋用途和面积的确定

被搬迁房屋的所有人、建筑面积、性质用途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下同)为依据;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由确权小组进行确权。补偿面积以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面积为准,但测绘复核面积小于证载面积的,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搬迁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构筑物和突击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

八、搬迁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费由房屋价值、构筑物及附属物价值、装饰装修补偿、搬家费、宅基地补偿、奖励、临时安置费构成。

(2)被搬迁人与搬迁人达成协议并交房后,由搬迁人一次性兑付货币补偿费。

(3)宅基地补偿按《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3〕26号)文件规定的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4)房屋周边零星树木补偿按《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开府发﹝2017﹞10号)标准执行。

(二)搬家过渡补助费

(1)搬家补助:每户一次性补助搬家费用8000元。

(2)临时安置过渡费:按搬迁房屋建筑面积计发,标准为:5元/㎡·月,由搬迁实施单位按3个月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其他

(1)涉及被搬迁人的大型机械设备、大宗物资等搬迁费用的补助,由搬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被搬迁人对自有房屋应在搬迁公告规定期限内向土地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产权登记部门申请登记。

(3)涉及被搬迁人未按规定缴清的水、电、闭路电视、电话等费用,由被搬迁人自行缴清。被搬迁人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搬迁人自行清偿。

九、搬迁补偿标准

房屋建筑物评估结果汇总明细表

序号

名称

结构

单位

评估单价(元/每单位)

备注

1

贵州省开阳县永温磷矿项目

砖混

m2

1328

评估单价不包含房屋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价值

2

砖木

m2

1035

3

木

m2

1037

房屋装饰装修评估结果汇总明细表

序号

类别

项目名称

单位

单价(元/单位)

备注

1

外墙面

墙砖

m²

80


2

外墙清漆

m²

20


3

外墙真石漆

m²

94


4

外墙漆

m²

80


5

地面

地砖(室外)

m²

50


6

地砖(室内)

m²

120


7

强化木地板

m²

100


8

木地脚线

m

15


9

瓷砖地脚线

m

14


10

内墙面

墙纸

m²

60


11

墙布

m²

120


12

内墙砖

m²

80


13

瓷粉

m²

15


14

瓷粉+乳胶漆

m²

25


15

电视背景墙

m²

80


16

集成墙板

m²

150


17

宝丽板、桑拿板墙

m²

100


18

铝合金隔断

m²

150


19

木隔断

m²

100


20

釉面砖

m²

120


21

吊顶

木工板吊顶

m²

65


22

木线条

m

25


23

石膏线条

m

20


24

塑料板吊顶

m²

60


25

铝扣板

m²

120


26

集成吊顶

m²

130


27

石膏转角

个

40


28

屋顶

琉璃瓦

m²

60


29

屋顶隔热层

m²

40


30

门窗

包门

樘

450


31

门套

个

120


32

木门

樘

300


33

钢条防盗门

m²

100


34

不锈钢钢门

m²

180


35

套装门

樘

570


36

卷帘门

m²

110


37

铁门

m²

100


38

铝合金门窗

m²

150


39

木窗

樘

300


40

纱窗

m²

20


41

不锈钢防盗窗

m²

85


42

钢条防盗窗

m²

50


43

防盗门

樘

1000


44

不锈钢雨棚

m²

180


45

铝合金门

m²

150


46

护栏

铁护栏

m

94


47

不锈钢栏杆、扶手

m²

180


48

固定柜

衣柜

m²

250


49

电视柜

m

260


50

坐柜

m

150


51

大理石橱柜

m

500


52

壁柜

m²

320


53

厨房、卫生
洁具

蹲便器

个

80


54

冲水箱

个

80


55

马桶(座便器)

套

550


56

不锈钢洗漱盆

套

180


57

不锈钢洗菜盆

套

180


58

钢化玻璃洗漱盆

套

180


59

砖砌洗菜盆

套

80


60

陶瓷洗手盆

套

180


61

台式面盆

套

80


62

其他

不锈钢晾衣杆

m

40


63

抽油烟机搬迁费

台

200


64

灶头

个

500


65

不锈钢储水箱

个

1000


66

砖砌操作台

m

220


67

拖把池

个

120


68

净水器

台

600


69

强电

明线

m²

30


70

暗线

m²

60


构筑物、附属物评估结果汇总明细表

序号

类别

项目名称/结构

单位

单价(元/单位)

备注

1

堡坎

干砌石堡坎

m³

240


2

浆砌石堡坎

m³

320


3

砖、混凝土堡坎

m³

360


4

围墙

高1.5m以下(含1.5m)

m

80


5

高1.5m以上

m

120


6

水池、化粪池、沼气池

水池、化粪池、沼气池

土质水池、粪池

m³

200


7

石砌水池、粪池

m³

260


8

混凝土水池、粪池

m³

300


9

沼气池

m³

375


10

化粪池

m³

260


11

其他

灶台

个

500


12

不锈钢晾衣杆

m

40


13

石桌

张

800


14

猪槽

个

100


15

花池

m³

80


16

排水沟

m³

200


17

石水缸

口

200


18

砖砌花池

m³

80


19

不锈钢水塔

个

1000


20

室外水泥地坪

m²

136


21

圈舍、厕所等建筑物

砖混

m²

656


22

砖木

m²

555


23

木

m²

453


24

简易

m²

207


25

活动板房

活动板房

m²

280


26

简易钢架棚

钢架棚

m²

300


27

水管

4分管

m

8


28

6分管

m

11


29

8分管

m

13


30

1寸管

m

14


31

1.2寸管

m

15


32

全封闭室内暗管

m

60


33

25管

m

8


34

110落水管

m

11


其他资产评估结果汇总明细表

序号

类别

单位

单价(元/单位)

备注

1

水户

户

1000


2

电户

户

1000


3

动力电

套

不带电流互感器:城镇2500元/户,农村1500元/户;带电流互感器:城镇4500元/户,农村3000元/户。室外电路交接箱300元/个


4

卫星接收机

户

100


5

有线电视

户

150


6

宽带

户

200


7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

台

500


8

电热水器迁移

台

300


9

空调迁移(柜机)

台

460


10

空调迁移(挂机)

台

280


11

摄像头

个

100


12

电视接收机

户

150


十、被搬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注销和搬迁补偿金领取

被搬迁人完成签约交房后,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交给搬迁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搬迁实施单位承担;两证丢失的须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搬迁人承担。被搬迁人取得《搬迁交房验收合格单》后,由搬迁实施单位统一兑付相关安置补偿金。

十一、被搬迁人签约并搬家交房后,被搬迁房屋由搬迁实施单位负责统一组织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

十二、本搬迁补偿实施方案未尽事宜及方案中涉及漏项和缺项的问题,由搬迁人结合实际情况与被搬迁人协商处理。

十三、法律责任

(一)搬迁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搬迁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相关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搬迁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贵州省开阳县永温磷矿项目房屋搬迁补助奖励方案

 

 

 

附  件

 

贵州省开阳县永温磷矿项目房屋搬迁补助

奖励方案

 

一、限时签约奖励

(一)方案规定期限内签约的,在被搬迁房屋单价的基础上适当给予上浮补助,上浮比例不得高于30%。

(二)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按照上述(一)条给予补助,原房面积与45平方米相差部分,按照被搬迁人房屋单价的40%给予补助。

(三)自搬迁公告发布后,在搬迁房屋过程中积极配合搬迁工作,签订房屋搬迁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家交房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自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签约并搬家交房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签约奖励,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2.自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过30日以后签约、搬家交房的不予奖励。

二、无证自建房补助

无证或未通过确权的房屋,被搬迁人在搬迁决定期限内签约搬家交房的,给予被搬迁人以下工料补助:

(一)砖混结构:700元/平方米;

(二)砖木结构:550元/平方米;

(三)木 结 构:400元/平方米;

(四)其它结构:240元/平方米。

在房屋搬迁决定公告规定搬迁期限内未签约搬家交房的,由相关部门按违法建筑依法处理。

解读:《贵州省开阳县永温磷矿项目房屋搬迁补偿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