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府发〔2025〕2号 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洋水矿区东翼深部磷矿开采工程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决定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287956 成文日期: 2025-01-24
文 号: 开府发〔2025〕2号 发布时间: 2025-01-24 10:05
发布机构: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有效性: 是

开府发〔2025〕2号 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洋水矿区东翼深部磷矿开采工程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决定

发布时间: 2025-01-24 字体:[ 小中大]

为推动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洋水矿区东翼深部磷矿开采工程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搬迁安置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搬迁人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开阳县人民政府启动了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洋水矿区东翼深部磷矿开采工程项目房屋搬迁工作,搬迁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搬迁范围内进行公示30天,在公示期间收到群众反馈意见11条,已向群众宣传解释无异议。该搬迁补偿方案(送审稿)已经2025年1月10日县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开阳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洋水矿区东翼深部磷矿开采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搬迁,具体事宜如下:

一、搬迁范围:以项目规划的北侧地块、东翼地块、南侧地块红线范围为准。

二、补偿方式及时限:房屋搬迁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搬迁时间为搬迁公告之日起至项目被搬迁房屋搬迁完毕为止。签约期限为搬迁公告之日起30日。

三、搬迁部门:开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四、搬迁实施单位:开阳县硒城街道办事处

五、搬迁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洋水矿区东翼深部磷矿开采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同时收回。

 

附件:1.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洋水矿区东翼深部磷矿开采工程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决定公告

2.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洋水矿区东翼深部磷矿开采工程项目房屋搬迁补偿方案

   

 

 

开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3日


 (此文公开发布)


附件1

 

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

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洋水矿区东翼深部磷矿开采工程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决定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经开阳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洋水矿区东翼深部磷矿开采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搬迁。现将开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洋水矿区东翼深部磷矿开采工程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决定》(开府发〔2025〕2号)及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搬迁范围:

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洋水矿区东翼深部磷矿开采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

二、搬迁方式及时限:房屋搬迁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搬迁时间为搬迁公告之日起至项目被搬迁房屋搬迁完毕为止。签约期限为搬迁公告之日起30日。

三、搬迁部门:开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四、搬迁实施单位:开阳县硒城街道办事处

五、搬迁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洋水矿区东翼深部磷矿开采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同时收回。

七、被征收人如对《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洋水矿区东翼深部磷矿开采工程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决定》(开府发〔2025〕2号)不服的,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2

 

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洋水矿区东翼深部磷矿开采工程项目房屋搬迁补偿方案

 

为统筹抓好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洋水矿区东翼深部磷矿开采工程项目房屋搬迁工作,确保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搬迁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贵州省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切实维护被搬迁人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结合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搬迁范围:以项目规划的北侧地块、东翼地块、南侧地块红线范围为准。

二、补偿方式及时限:房屋搬迁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搬迁时间为搬迁公告之日起至项目被搬迁房屋搬迁完毕为止。签约期限为搬迁公告之日起30日。

三、搬迁部门:开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四、搬迁实施单位:硒城街道办事处

五、补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二)《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三)《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3〕26号)、《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开府发〔2017〕10号)《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修订的通知(开府发〔2021〕8号)

六、被搬迁房屋用途和面积的确定

被搬迁房屋的所有人、建筑面积、性质用途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下同)为依据;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由确权小组进行确权。补偿面积以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面积为准,但测绘复核面积小于证载面积的,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搬迁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构筑物和突击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

七、搬迁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费由房屋价值、构筑物及附属物价值、装饰装修补偿、搬家费、宅基地补偿、奖励、临时安置费构成。

(2)被搬迁人与搬迁人达成协议并交房后,由搬迁人一次性兑付货币补偿费。

(3)宅基地补偿按《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3〕26号)文件规定的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4)房屋周边零星树木补偿按《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开府发〔2017〕10号)标准执行。

2.“住改非”的补偿

住宅改变为营业用房,已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有纳税记录,房屋权属证书所载地点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营业用房进行补偿,但因改变房屋用途而应补缴的税金和土地出让金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至2001年11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前已改变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在住宅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50%的补偿金额;

(3)2001年11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后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在住宅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20%的补偿金额;

(4)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改变的,不增加补偿。

3.经营性用房、生产办公用房、仓储用房等房屋的补偿

经营性用房、生产办公用房、仓储等房屋的安置补偿,一律给予货币补偿。搬迁生产及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参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的规定,能够提供纳税证明的,按照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济损失补偿,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经营损失;不能提供纳税凭证的,由搬迁人按所搬迁房屋价值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

4.搬家过度补助费

(1)搬家补助。每户一次性补助搬家费用8000元。

(2)临时安置过渡费。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计发,标准为:住宅5元/㎡·月,由搬迁实施单位按3个月给予一次性补助。

5.其他

(1)涉及被搬迁人的大型机械设备、大宗物资等搬迁费用的补助,由搬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被搬迁人对自有房屋应在搬迁公告规定期限内向土地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产权登记部门申请登记。

(3)涉及被搬迁人未按规定缴清的水、电、闭路电视、电话等费用,由被搬迁人自行缴清。被搬迁人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搬迁人自行清偿。

八、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标准

序号

项  目

坐  落

房屋结构

单价(元/㎡)

备注

1

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洋水矿区东翼深部磷矿开采工程项目

硒城街道办刘育村

砖混

1329

以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

砖木

1042

木

1055

框架

1525

(二)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标准

序号

类别

名称

计量

单位

评估单价     (元/单位)

备注

1

地面

水泥混凝土

m²

136

含土地

2

地砖(室外)

m²

50


3

地砖(室内)

m²

120


4

地胶

m²

30


5

花岗石地面

m²

150


6

地脚线

m

15


7

瓷砖地脚线

m

15


8

实木地板

m²

200


9

强化木地板

m²

120


10

木地脚线

m

15


11

红尘板地面

m²

45


12

内墙面

瓷粉

m²

15


13

瓷粉+乳胶漆

m²

25


14

釉面砖

m²

120


15

墙纸

m²

60


16

墙砖

m²

80


17

清漆

m²

25


18

墙布

m²

120


19

集成墙板

m²

150


20

铝合金扣板墙

m²

100


21

宝丽板、胶合板墙

m²

100


22

电视背景墙

m²

80


23

外墙面

墙砖

m²

80


24

外墙漆

m²

80


25

琉璃瓦

m²

60


26

女儿墙

m²

95


27

吊顶

石膏线条

m

20


28

石膏板吊顶

m²

60


29

木线条

m

25


30

铝塑板、宝丽板、三合板

m²

100


31

铝扣板

m²

120


32

桑拿板

m²

100


33

塑料扣板

m²

60


34

木架

m²

200


35

红尘板吊顶

m²

45


36

扣板吊顶

m²

60


37

木工板吊顶

m²

65


38

屋顶隔热层

m²

40


39

木吊顶

m²

200


40

强电

套内明线

m²

30


41

暗线

m²

60


42

卫生洁具

蹲便器

个

80


43

冲水箱

个

80


44

马桶(坐便器)

套

550


45

浴缸

套

800


46

不锈钢洗漱盆

套

180


47

不锈钢洗菜盆

套

180


48

陶瓷洗菜盆

套

180


49

钢化玻璃洗漱盆

套

180


50

石水缸

口

200


51

砖砌洗菜盆

套

80


52

台式面盆

套

80


53

门窗

包门

樘

450


54

门套

个

120


55

木门

樘

300


56

铁门

m²

100


57

塑钢门

m²

150


58

套装门

樘

570


59

板式防盗门

樘

1000


60

钢条防盗门

m²

100


61

卷帘门

m²

100


62

拉闸门

m²

120


63

室外大铁门

m²

100


64

雨棚

m²

50


65

不锈钢雨棚

m²

180


66

不锈钢门窗

m²

180


67

铝合金门窗

m²

150


68

窗套

m²

40


69

塑钢窗

m²

150


70

窗套线条

m

30


71

木窗

樘

300


72

纱窗

m²

20


73

钛合金纱窗

m²

20


74

铝合金纱窗

m²

20


75

不锈钢防盗窗

m²

85


76

钢条防盗窗

m²

50


77

钢化玻璃门

m²

400


78

不锈钢防盗门

m²

180


79

木梭门

樘

750


80

锌铁合金门

扇

2000


81

铝合金门

m²

150


82

钢筋窗条

m²

50


83

固定柜

衣柜

m²

250


84

电视柜

m

150


85

座柜

m

150


86

鞋柜

m

150


87

橱柜

m

250


88

大理石橱柜

m

500


89

装饰柜

m²

200


90

吊柜

m

150


91

壁柜

m²

320


92

室内护栏

钢质扶手

m

50


93

瓷瓶柱

根

20


94

木隔断

m²

100


95

铝合金隔断

m²

150


96

不锈钢栏杆

m²

180


97

造型水泥栏杆

m

60


98

不锈钢楼梯扶手

m

180


99

铁楼梯扶手

m

50


100

木楼梯扶手

m

75


101

其他

不锈钢晾衣杆

m

40


102

抽油烟机搬迁费

台

196


103

灶头

个

500


104

不锈钢储水箱

个

1000


105

水缸

口

300


106

木操作台

m

250


107

砖砌操作台

m

220


108

拖把池

个

120


109

净水器

台

600


(三)室外附属设施

序号

类别

名称

计量单位

评估单价  (元/单位)

备注

1

堡坎

干砌石堡坎

m³

240


2

浆砌石堡坎

m³

320


3

混凝土堡坎

m³

360


4

未建房屋基础

未建房屋基础

m²

242


5

围墙

高1.5m以下(含1.5m)

m

80


6

高1.5m以上

m

120


7

晒坝

晒坝

m²

60


8

道路

混凝土料石道路

m²

40


9

混凝土机耕道

m²

80


10

混凝土人行道

m²

40


11

沥青道路

m²

30


12

泥石道路

m²

10


13

人行道砖

m²

30


14

青石板

m²

90


15

水池、化粪池

土质水池、粪池

m³

200


16

石砌水池、粪池

m³

260


17

混凝土水池、化粪池

m³

300


18

化粪池

m³

260


19

沼气池

沼气池

m³

375


20

水管

4分管

m

8


21

6分管

m

11

22

8分管

m

13

23

1寸管

m

14

24

1.2寸管

m

15

25

全封闭室内暗管

m

60

26

25管

m

8


27

50管

m

6


28

75管

m

5


29

110管

m

10


30

其他

电杆

根

500


31

灶台

个

500


32

混凝土牛槽

m³

300


33

混凝土猪槽

个

100


34

蔬菜大棚

m²

50


35

储气罐

个

800


36

铁皮围栏

m²

50


37

石桌

张

800


38

花池

m³

80


39

室外梯步

m³

260


40

排水沟

m³

300


41

室外水泥地坪

m²

136

含土地

42

圈舍、厕所 及其他用房

砖混

m²

656


43

砖木

m²

555


44

木

m²

453


45

土木

m²

408


46

简易

m²

207


47

活动板房

活动板房

m²

280


48

其他用房

钢架棚

m²

300


(四)设施

序号

名称

计量单位

评估单价(元/单位)

备注


1

水户

户

1000



2

电户

户

1000



3

卫星接收机

户

100



4

有线电视

户

150



5

宽带

户

200



6

有线电话

部

300



7

大宗牲畜迁移补助

户

500

3头以上(牛 马、骡子等)


8

动力电

套

不带电流互感器:城镇2500元/户, 农村1500元/户;
带电流互感器的:城镇4500元/户, 农村3000元/户。
室外电路交接箱300元/个





9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

台

500



10

电热水器迁移

台

300



11

空调迁移(柜机)

台

460



12

空调迁移(挂机)

台

280



13

摄像头

个

100



14

电视接收机

户

150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若被搬迁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贵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九、被搬迁人在搬迁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搬迁安置补偿协议、被搬迁房屋评估结果经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后,被搬迁人仍对补偿有异议或被搬迁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搬迁补偿决定,在房屋搬迁范围内予以公告。被搬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搬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搬迁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取消被搬迁人的一切优惠补助和奖励政策。

十、被搬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注销和搬迁补偿金领取

被搬迁人完成签约交房后,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交给搬迁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搬迁实施单位承担;两证丢失的须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搬迁人承担。被搬迁人取得《搬迁交房验收合格单》后,由搬迁实施单位统一兑付相关安置补偿金。

十一、被搬迁人签约并搬家交房后,被搬迁房屋由搬迁实施单位负责统一组织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

十二、本搬迁补偿实施方案未尽事宜及方案中涉及漏项和缺项的问题,由搬迁人结合实际情况与被搬迁人协商处理。

十三、法律责任

(一)搬迁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搬迁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相关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搬迁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洋水矿区东翼深部磷矿开采工程项目房屋搬迁补助奖励方案

 

 

 

 

附  件

 

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洋水矿区东翼深部磷矿开采工程项目房屋搬迁

补助奖励方案

 

一、限时签约奖励

(一)方案规定期限内签约的,在被搬迁房屋单价的基础上适当给予上浮补助,上浮比例不得高于30%。

(二)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按照上述(一)条给予补助,原房面积与45平方米相差部分,按照被搬迁人房屋单价的40%给予补助。

(三)自搬迁公告发布后,在搬迁房屋过程中积极配合搬迁工作,签订房屋搬迁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家交房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自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签约并搬家交房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签约奖励,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2.自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过30日以后签约、搬家交房的不予奖励。

二、无证自建房补助

无证或未通过确权的房屋,被搬迁人在搬迁决定期限内签约搬家交房的,给予被搬迁人以下工料补助:

(一)砖混结构:700元/平方米;

(二)砖木结构:550元/平方米;

(三)木 结 构:400元/平方米;

(四)其他结构:240元/平方米。

在房屋搬迁决定公告规定搬迁期限内未签约搬家交房的,由相关部门按违法建筑依法处理。

 解读:《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洋水矿区东翼深部磷矿开采工程项目房屋搬迁补偿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