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府发〔2025〕15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阳县龙水乡新场磷矿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决定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10616 成文日期: 2025-12-18
文 号: 发布时间: 2025-12-18 15:28
发布机构: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有效性: 是

​开府发〔2025〕15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阳县龙水乡新场磷矿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决定

发布时间: 2025-12-18 字体:[ 小中大]

为推动开阳县龙水乡新场磷矿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搬迁安置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搬迁人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筑府发〔2024〕11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3〕26号)、《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开府发〔2017〕10号)、《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等有关规定,开阳县人民政府启动了开阳县龙水乡新场磷矿项目房屋搬迁工作,搬迁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搬迁范围内进行公示30天,在公示期间内未收到群众反馈意见,该搬迁补偿方案(送审稿)已经2025年12月4日县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开阳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开阳县龙水乡新场磷矿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搬迁,具体事宜如下:

一、搬迁范围:以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二、搬迁对象:开阳县龙水乡新场磷矿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及附属设施。

三.搬迁实施单位:龙水乡人民政府

四、补偿方式及时限:房屋搬迁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搬迁时间为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搬迁决定公告之日起至项目被搬迁房屋搬迁完毕为止。签约期限为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搬迁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五、搬迁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开阳县龙水乡新场磷矿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同时收回。

附件:1.开阳县龙水乡新场磷矿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决定公告

2.开阳县龙水乡新场磷矿项目房屋搬迁补偿方案

    

 

 

开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8日

 

附件1:

 

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

开阳县龙水乡新场磷矿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决定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开阳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开阳县龙水乡新场磷矿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搬迁。现将开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开阳县龙水乡新场磷矿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决定》(开府发〔2025〕15号)及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搬迁范围:以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二、搬迁对象:开阳县龙水乡新场磷矿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及附属设施。

三、搬迁实施单位:开阳县龙水乡人民政府

四、补偿方式及时限:房屋搬迁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搬迁时间为搬迁公告之日起至项目被搬迁房屋搬迁完毕为止。签约期限为自搬迁公告之日起30日。

五、搬迁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贵州省开阳县龙水乡新场磷矿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被征收人如对《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阳县龙水乡新场磷矿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决定》(开府发〔2025〕15号)不服的,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开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8日

附件2:

 

开阳县龙水乡新场磷矿项目房屋搬迁补偿方案

 

为统筹抓好开阳县龙水乡新场磷矿项目房屋搬迁工作,确保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搬迁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搬迁人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搬迁范围:以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二、签约期限:搬迁时间为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搬迁决定公告之日起至项目被搬迁房屋搬迁完毕为止。签约期限为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搬迁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三、搬迁主体:开阳县人民政府

四、搬迁部门:开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搬迁实施单位:龙水乡人民政府

六、补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二)《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筑府发〔2024〕11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3〕26号)《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开府发〔2017〕10号)《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开府发〔2021〕8号)。

七、被搬迁房屋用途和面积的确定

被搬迁房屋的所有人、建筑面积、性质用途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下同)为依据;未登记建筑由属地政府、村进行确权。搬迁房屋补偿面积以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面积为准,土地预征收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构筑物和突击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

八、被搬迁房屋价值确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由搬迁部门在项目红线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发放选择评估机构民意调查表,通过被征收人多数(半数以上)意见选定评估机构,协商选定不成的,采取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选定评估机构。被搬迁房屋补偿标准,由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作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

九、搬迁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按评估标准执行。

2.被搬迁人与搬迁实施单位达成协议并交房后,由搬迁实施单位一次性兑付货币补偿费。

3.房屋及附属设施占地(圈舍、厕所、简易棚、活动板房、钢架棚及其他用房)补偿按《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3〕26号)文件建设用地征地标准执行。

4.房屋周边零星树木补偿按《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开府发〔2017〕10号)标准执行。

5.搬迁过渡补助费

(1)搬迁补助。全货币补偿的住房给予5元/平方米/次的搬迁补助。

(2)临时安置过渡费。货币补偿的标准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计发,标准为:住宅5元/㎡·月,由搬迁实施单位按3个月给予一次性补助。

6.其他

(1)涉及被搬迁人的大型机械设备、大宗物资等搬迁费用的补助,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涉及被搬迁人未按规定缴清的水、电、闭路电视、电话等费用,由被搬迁人自行缴清。被搬迁人所涉及被搬迁房屋的债权债务,由被搬迁人自行清偿。

(3)被搬迁人申请宅基地建设住宅的,由属地指导和协助被搬迁人严格按照《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申请与审批。

十、超过规定签约期限签约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有关补助、补贴、奖励政策。

逾期未签约的,由实施单位依法对其进行安置补偿,被搬迁人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逾期并经催告后,仍拒不履行的,实施单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交房手续处理

被搬迁人完成签约交房后,被搬迁人须将房屋相关的权属凭证申报作废,办理注销。被搬迁房屋由实施单位移交给贵州开阳经开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行管理拆除。

十二、法律责任

(一)被搬迁人提供虚假资料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阻碍搬迁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扰乱社会秩序,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采取虚假手段骗取补偿或安置的,依法追回违法所得,被搬迁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县相关规定执行,由实施单位进行解释,本方案只适用开阳县龙水乡新场磷矿项目房屋搬迁。

 

附件:1.开阳县龙水乡新场磷矿项目房屋搬迁补助奖励方案

2.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开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8日


附件1:

 

开阳县龙水乡新场磷矿项目房屋搬迁补助

奖励方案

 

一、房屋搬迁补助奖励

(一)房屋补助奖励:在《开阳县龙水乡新场磷矿项目房屋搬迁补偿方案》规定期限内签约的,在被搬迁房屋评估价值的基础上适当给予上浮补助,上浮比例20%。

(二)自搬迁决定公告发布后,积极配合房屋搬迁签约、搬家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签约奖励: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给予被征收人签约奖励,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给予签约奖励,签约奖励不得高于2万元。

2.搬迁奖励:签约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搬迁完毕的给予被征收人搬迁奖励,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给予搬迁奖励,搬迁奖励不得高于2.5万元。

3.自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过30日以后签约的不予奖励。

二、被搬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助标准

对被搬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助,被搬迁人可根据下列方式任选其中一种计算:

(1)被搬迁房屋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室内装饰装修补助。

序号

房屋结构

补助标准(元/㎡)

1

框架、砖混

400

2

砖木、木

200

(2)被搬迁人对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助标准有异议的,可选择通过整体评估的方式确定。

三、无证自建房补助

无证或未通过确权的房屋,被搬迁人在搬迁决定期限内签约搬家交房的,给予被搬迁人以下工料补助:

(一)砖混结构:700元/平方米;

(二)砖木结构:550元/平方米;

(三)木 结 构:400元/平方米;

(四)其它结构:240元/平方米。

 

开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8日

附件2:

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一、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项目名称

土地性质

房屋结构

评估单价(元/m2)

备注

开阳县龙水乡新场磷矿项目房屋搬迁

集体土地

框架

1520

砖混

1320

砖木

1020

木

1040

房屋及附属设施占地(圈舍、厕所、简易棚活动板房、钢架棚及其他用房)

29.97元/㎡

二、附属物(含设施)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计量
单位

评估单价
(元/单位)

备注

1

地面

水泥混凝土

㎡

136

含土地

2

地砖(室外)

㎡

50

3

地胶

㎡

30

4

花岗石地面

㎡

150

5

堡坎

干砌石堡坎

m³

240

含土地

6

浆砌石堡坎

m³

320

含土地

7

砖、混凝土堡坎

m³

320

含土地

8

围墙

高1.5m以下(含1.5m)

m

80

9

高1.5m以上

m

120

10

道路

人行道砖

㎡

150

含土地

11

青石板

㎡

90

含土地

12

水池类

土质水池、粪池

m³

200

13

石砌水池、粪池

m³

260

14

混凝土水池、粪池

m³

300

15

土粪坑

m³

70

16

污水池

m³

300

17

花池、鱼池

m³

80

18

沼气池

m³

375

19

水管

4分管

m

8

20

6分管

m

11

21

8分管

m

13

22

1寸管

m

14

23

1.2寸管

m

15

24

Pvc50管

m

15

25

Pvc110管

m

15

26

其他

电杆

根

500

27

灶台

个

500

28

500混凝土排污管

m

180

29

混凝土牛槽

m³

200

30

混凝土猪槽

个

100

31

深水井

口

1000

32

操作台

m

180

33

混凝土水沟

m³

110

34

屋顶隔热层

㎡

40

35

砖木结构斜屋顶

㎡

220

36

石水缸

口

300

37

拖把池

个

100

38

砖砌洗菜盆

套

80

39

室外大铁门

㎡

100

40

铁栏杆

m

60

41

石桌子

张

500

42

凉亭

㎡

300

43

水泥桌子

张

300

44

水泥凳子

张

50

45

假山

m³

100

46

简易棚

㎡

100

47

铁皮围栏

㎡

50

48

室外梯步

m³

260

49

广告牌

㎡

100

50

不锈钢储水箱

个

300

51

门头

㎡

52

不锈钢栏杆

m

180

53

瓷瓶柱

根

20

54

铁储水箱

m³

200

55

圈舍、厕所及其他用房

简易圈舍

㎡

207

56

砖混

㎡

656

57

砖木

㎡

555

58

木

㎡

453

59

土木

㎡

246

60

石砌圈坑

㎡

260

61

活动板房

活动板房

㎡

280

62

钢架棚

钢架棚

㎡

300

63

未建房基础

未建房基础

㎡

250

已办理审批手续,未完成建设。

(二)其他设施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
单位

评估单价
(元/单位)

备注

1

水户

户

1000

2

电户

户

1000

3

卫星接收机

户

100

4

有线电视

户

150

5

宽带

户

200

6

摄像头

个

100

7

有线电话

部

300

8

大宗牲畜迁移补助

户

500

3头以上(牛、马、骡子等)

9

动力电

套

不带电流互感器:城镇2500元/户,农村1500元/户;带电流互感器:城镇4500元/户,农村3000元/户。 室外电路交接箱300元/个

10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

台

500

迁移费

11

电热水器迁移

台

300

迁移费

12

空调迁移(柜机)

台

460

迁移费

13

空调迁移(挂机)

台

280

迁移费

14

抽油烟机搬迁费

台

196

迁移费

15

净水器

台

100

迁移费

解读:《开阳县龙水乡新场磷矿项目房屋搬迁补偿方案》政策解读